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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参加银行业与互联网金融业的一个对话论坛,印象深刻,双方一开始针锋相对,可一谈到法律问题,马上“同病相怜”了。如今法律的桎梏,同时阻碍了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业态的发展,但似乎金融行业的不同主体,选择的路径不同。

我们以银行为例,先来谈谈传统金融机构谋生存的海外路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015年3月,证监会也开始表示正在研究商业银行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但是,法律总是滞后的,市场的活力和盈利的欲望将传统金融机构推向另一个出口,那就是设立子公司到海外获得金融牌照,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这也反映了传统金融机构对待法律的态度,那就是严格遵守,寻找其他途径解决。作为法律人,我们非常赞赏这种做法,需求谁都有,如何释放需要合法渠道。我们注意到,最近招商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招银国际非常亮眼,不仅在股权结构上形成合力,而且请了不少投行精干部队,大陆证券期货业务受限形式下,积极通过香港发力。

再来看互联网金融,我们看到BAT在抢占移动理财入口;陆金所在发展金融天猫模式。从法律角度看,各家大资本似乎都采用了最先进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形式——金融资产交易所,即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管理服务和客户服务。根据各省关于设立交易场所的管理办法,通常要求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而有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人员配备、申请设立须提交的文件等具体要求,各地政府的规定有所差异。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在福建省,新设交易场所应具有2家以上法人股东,交易场所开业应当经所在地设区市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金融办备案等。然而,这种看似顶配的形式也并非绝对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明确了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的界限,第(六)项规定"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因此,经各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交易所,在合法合规层面,仍有待法律上进一步探讨。

最后,我们看一下法律对民间借贷平台的筛选作用。作者在给民间借贷组织授课时,经常被问到很多现实问题,比如客户着急使用资金,是否可以拿自有资金先贷出,然后挂在网上让投资人出资,最后回归到自己的账户。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做法风险极大,此类商业模式,在法律的评价就不是给客户需求融资了,而是为你这个平台在融资,属于广义的自融,也因为有资金池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有从法律上找到解决方案,平台才能安全活下来,否则,不要谈什么百年老店,谈什么迅猛发展。法律及法规的陆续出台,必然对民间借贷组织产生保优略汰的功能,各地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只是一个开始。

综上,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其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对于金融行业而言,消费者习惯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如何减少违法成本,保护创新生产力活下来,值得每家金融机构思考。还是那句话,如果金融创新伴随着突破法律,那么,请千万不要正面触碰刑法,那个剥夺自由甚至生命的LAW。我们一起努力,通过各种途径呼吁和改变,我想良法会逐渐凸显出来。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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