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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我们常常遭遇平台已然身无分文,即便是诉至法庭,甚至将法定代表人扭送至公安机关,也无法弥补投资人损失。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得不考虑的是,谁可以还钱?也许答案是担保人。也就是说,当平台或债务人不能偿还时,向担保人追索,是个可行方案。

首先,平台涉嫌犯罪,不能当然免除担保人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新民间借贷司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不以平台是否涉嫌或已定犯罪为前提,而关键点在于合同是否成立。因为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其效力取决于主合同,即借贷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才是决定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因素。

其次,“违反市场准入类犯罪”对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民法与刑法不同,“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随着金融业态的创新和发展,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监管套利的理财模式和公司。然而,法律是有边界的,民事法律尊崇意思自治的原则,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时候,应当受到限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牌照或资格的市场主体,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不得非法经营。根据最高院民一庭杜万华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公法规范所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该种类型的合同。这一类规范在民法上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市场准入制度构成犯罪的,双方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联系到我们互联网金融领域,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因平台及老板涉嫌犯罪而无效。

再次,百姓立案难度减小。

作为一线办案律师,我们最近对“立案登记制”感触很深,立案难的情况逐渐缓解,金融消费者作为原告去立案越来越容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一般都会受理。根据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解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们办理的P2P跑路案件中,借款人或平台涉嫌犯罪,投资人(也就是出借人)陷入漫长刑事程序的等待中,一般历时一年半至两年。如今,我们有了另一个武器,单独起诉担保人。

综上,有人说司法的脚步太慢了,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我们承认法律具有滞后性,可就是因为滞后和谦抑性才保障了社会稳定和人们对个人行为的合理预判,这就是平衡的艺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经济发展、金融创新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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