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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是金融一定要有监管。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与传统金融监管有区别,要用互联网思维创新监管方式和方法。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不能低估金融的严肃性和复杂性,要牢记金融的本质、遵守金融规则、坚守金融底线;同时传统金融要以紧迫开放的姿态迎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利用其优势更好地发展自己。

2012年被业界称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随着阿里金融的横空出世、网贷(P2P)平台的遍地开花、第三方支付的渐趋成熟、众筹金融的生根发芽,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中国逐渐形成。

2013年,互联网金融持续升温,阿里金融版图不断扩张,腾讯开启基金战略,京东发力供应链金融。在各家互联网巨头纷纷以一种低调而又迅猛的姿态快速渗透到中国金融业的同时,传统金融巨头们也不甘示弱。建行“善融商务”上线,工行打造“大电商平台”,农行成立“互联网金融实验室”,平安银行则深耕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招行的小企业专属互联网融资服务做得风生水起。

2014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的喧嚣之下,对于互联网金融要不要监管、如何监管的呼吁与争议提上了议事日程,有关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画出了红线,并着手研究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

2015年又注定了是互联网金融的不平凡之年。1月5日,总理李克强开年后的第一次外出考察就选择了真正标志着一种全新模式的互联网银行——微众银行,并亲自见证了第一笔互联网时代的授信。同日,央行又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这标志着此前一直由政府主导的个人征信体系将迈出市场化的重要一步,同时,芝麻信用、腾讯征信这类基于互联网的新的征信模式开始诞生,更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开启了一片新的蓝海。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及其特点

互联网金融可以定义为利用互联网的网络资源优势、大数据信息优势、云计算处理能力优势来开展金融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或者金融业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互联网金融:一个是把它看成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即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和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相互借势来获得各自的发展;另一个是把它理解为互联网与金融之间的一种融合,并由此变成一种新业态。

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可能将朝着以下两个方向发展。

一是互联网与现有金融的结合,比如工农中建这些传统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互联网开展被称为“直销银行”或者“网上直销银行”等的业务;或与某个互联网公司结合开展业务,如天弘基金与余额宝联合开展余额宝理财就是一例。

二是在现有互联网平台上成长出新的金融组织模式和业务模式。比如众筹融资或者网上支付。目前,真正从互联网模式中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网上理财、网络征信等模式。其中,第三方支付模式就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银行的新型支付模式,它是金融生态中出现的一种新的金融组织或业务模式。P2P网贷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最热门的领域,自2011年以来,我国P2P平台和年度交易规模每年以4~5倍的速度在递增。信用市场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下一个金矿。

目前还很难预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难穷尽其可能的业务模式,但可以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看到互联网金融某些方面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源自互联网的特点。互联网平台是一个开放的、自由的和有责任的共享平台,可把其归为“开放、自由、责任、共享”这八个字。要发展互联网、要监管互联网,首先必须高度认识互联网的特点,充分认识互联网上网民的个性特点。

结合互联网的这种特征,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开放性、创新性、责任性、共享性。所谓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实际源自互联网的开放性,互联网金融没有边界,是无限的空间,服务地域无限,服务对象无限,服务方式无限,服务内容无限;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源自互联网的自由性,在互联网的空间里一切根据客户的需要而变,总能找到满足条件的“对手”,完全依你的需要而提供服务;责任性源自约束,源自责任与权利的对等,源自人类社会活动秩序的需要;共享性真正体现互联互利、合作共赢的平等精神。

互联网金融将从十个方面给传统金融带来挑战和冲击

什么行业会发生最彻底的“触网”革命?有两条判断标准:一是从需求方来看,行业的潜在客户群体要足够大;二是从供给方来看,互联网技术可以大幅降低产品或服务的边际成本。金融行业是最满足这两个条件的行业,由于互联网的本质是“去中介化”,而传统的金融产业就是典型的中介性产业,所以互联网对传统金融造成的冲击最大,有些冲击可能是颠覆性的。笔者把其归纳为十个方面。

第一,冲击传统的物理银行概念。比尔·盖茨曾有一个著名的预言:商业银行将成为21世纪灭绝的恐龙。盖茨的这句话不是指银行这个行业,而是指银行业的传统存在形态、传统经营模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的这句话不是危言耸听。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我们现在所理解的物理形态上的银行存在方式、组织方式、营销方式、服务方式都将面临革命性的变化。譬如,现有金融主要是从中介意义上去开展业务,互联网的本质是去中介化,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传统金融的营业网点、中介性的存放贷可能要发生改变,供求双方透过互联网平台可以完成的交易就不再需要传统的金融服务去满足了。传统银行因此会丧失这块业务存在的空间,促使自己发生改变。这就提出了恐龙如何适应环境的问题。要么改变,要么灭亡!

第二,冲击传统的时空概念。互联网金融是开放式的,没有时间的限制,没有空间的限制,一切发展都充满无限的可能。它是一种能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实现任何距离的服务。可以在7×24小时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处理业务;用户也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用任何方式来支付。互联网金融没有时间,没有国界,这对用户来说非常便捷。

第三,冲击货币金融主权的概念。通常,货币一般都是法定货币。但现在互联网上出现了一种货币叫比特币,比特币是不是货币?它是一种货币,但它不是法定货币,它是一种电子货币,有点像著名自由派经济学家哈耶克主张的自由竞争所产生的货币。除比特币之外,还有一些典型的虚拟货币,例如莱特币、瑞波币。

第四,带来利率的全面下降。互联网金融大发展之后,互联网融资市场上的利率应该走低。因为现在的银行经营成本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人工成本、网点成本、风险成本及信息成本。在互联网时代这些成本大幅度下降,必然会带来金融利率的全面下降。

第五,突破风险管理的制约,大大拓展了金融服务的空间和领域。为什么?互联网最大的特点是其利用了信息资源、大数据和云技术的优势,可以持续跟踪个人的行为,进行信用分析。大数据的应用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基础,是对传统金融风险管理能力的一个突破。在互联网上,供求双方的信息沟通更全面、更专业、更具有针对性,资源配置的效率、资金供求相互之间匹配的程度一定会提高。“打的”软件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出租车司机跟客户之间的对接水平。如果我们的资金配置也采取同样原理,资金供求匹配无论在时间、期限上,还是在效率上,一定会更高。

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一些传统金融做不到的、做得不好的,互联网金融不仅能够做到,也能做好,如普惠金融。以余额宝为例,只要有手机,使用支付宝钱包就能买余额宝来理财,其让金融服务更加普惠。

第六,冲击现有规章制度。在互联网时代,现有很多金融管理方面的规定可能就不那么适合了,比如“面签”制度,规定有些业务必须到柜台去办理,如信用卡申请业务、支付业务,要求客户亲自办理和签名,有些大小额支付有限额规定,支付时间也要受到营业时间的限制。互联网金融出现后,这方面的规定需要做出调整。如果不按照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去修改完善制度,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会受到极大制约。譬如真正开始试水的互联网银行就会改变营业网点、柜台、现金等概念,由于原有的传统规章制度是在原有的技术条件下设计,需要做出改变。

第七,冲击现有金融格局,产生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巨无霸。互联网很有可能引发一些金融机构之间的兼并,出现银行和互联网之间的各种融合、相互之间的竞争,互联网公司争抢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金融机构也争抢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互相进行优势联合。最终会淘汰一批金融机构,形成少数几家综合性的超级互联网金融“巨无霸”。

第八,冲击分业经营格局和行业限制,使金融内部和金融与实体之间的融合更加紧密。这里面没有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严格划分,很有可能融合着电子商务和工商企业的业务流程,把金融嵌入其中,进行银行、证券、保险等综合化一站式的金融业务。互联网的最大特点是跨界与流量,互联网上的金融业必然会呈现出跨界交融、跨界创新的趋势,这种创新中,只有充分利用客户流量挖掘客户价值,才能真正留住客户,所以金融各业之间的跨界、金融与互联网企业的跨界都是大的趋势。

第九,彻底改变传统的金融竞争策略,真正实现“用户至上与产品营销、私人定制与大众服务”的统一。传统的金融竞争讲的是质量竞争、价格竞争,讲的是产品的标准化设计和供应,不能真正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要。互联网时代讲的是用户体验、个性化的满足,讲的是方便、快捷、安全,借助互联网的信息及其信息处理能力的优势,随时随地为用户提供个性化需求的满足,真正做用户自己的银行。

第十,互联网金融对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会带来冲击。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但其要求改变金融监管的理念和方式。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信用是什么?信用就是风险。所以不管互联网多么发达,金融的本质仍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对风险进行严密管理的行业。谁的风险管理能力强、信用好、信誉度高,谁就能制胜互联网,这一点永远不会因互联网的发展而有任何变化。风险管理能力体现在哪里?一是流动性风险控制;二是信用风险控制;三是盈利风险控制。

对这些风险的控制,一方面取决于专业金融水平,没有专业金融知识,仅靠互联网知识是不够的,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一定的金融监管。不能完全把对传统金融管理的理念和规则简单照搬。一是要用开放的心态尊重互联网精神,要充分了解尊重互联网上开放自由责任共享的精神。二是要以开放的心态相信互联网,监管不能像过去一样过度保护,一定要把监管建立在相信这一代人自我保护能力、自我决策能力、自担风险能力的基础上。三是要以开放心态迎接互联网金融的颠覆性创新,对于互联网金融给现代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产生的巨大冲击,抱着开放迎接的心态,不能消极等待,更不能抵制。

对互联网金融要监管,但要创新性监管

由于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或融合并未改变金融本质,所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一样,一定要管,不管不行。但怎么管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要看到其与传统金融的共性,但更要看到它们的不同。

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先看看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情况。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针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银行的监管态度,既强调网络交易安全、重视银行稳健经营和对银行客户权益的保护,又认为网络银行有益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促进服务创新,有助于实现银行间资源共享,所以不应过分干预网络银行的发展。因而,美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采取的是审慎宽松的政策,主要通过补充金融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于网络电子环境要求。如大多数金融机构在开展网络银行业务时,不需要特别备案,监管当局一般通过年检收集网络银行业务数据。新成立的网络银行既可以按照标准程序申请注册,也可以按照银行持股公司申请注册。

针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美国监管当局主要是从三方面进行监管:一是从机构监管的角度,将第三方支付公司视为货币服务机构,是货币转账企业或货币服务企业,而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须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对货币服务机构以发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明确规定初始资本金、自由流动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记录和报告制度、反洗钱等方面的内容。二是从功能监管的角度,美国监管当局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滞留的资金视为负债,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服务实现对其监管,并且规定平台滞留资金需要存放在参保商业银行的无息账户中,每个账户资金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三是对于监管范围和职责分工,美国监管当局规定所有货币服务机构都必须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上注册,开业前要通过认定。此外,货币服务机构需要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监管。各州根据联邦法律制定本州监管标准和范围,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对众筹平台的监管,美国2012年通过的《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JOBS Act),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这使得美国成为第一个真正改变相关监管章程而让公民自由参与众筹融资的国家。具体要求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负责监管相关公司所提供股票的任何交易活动,只有通过SEC认证的众筹平台才能运作,但目前SEC尚未制定对众筹融资实施监管的法规。

美国监管当局对众筹融资管理的规定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对业务风险进行规定:一是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一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能超过100万美元。二是投资人融资规模限制。每一个项目可以有很多小的投资人,但每一个特定投资人的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者净值低于10万美元,其总的融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总收入的5%。

P2P网贷平台为放款人提供比传统储蓄工具收益更高的机会,也为借款人开拓了更加宽广的信贷来源。由于放款人可能面临着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的风险,借款人也面临着和消费者信贷同样的典型风险,如不公平借贷和催收方式,因此目前在美国放款人和借款人面临的风险都被放置在一套复杂的监管体系之内。SEC及各州证券监管部门都会强制推行对放款人的保护,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强制的信息披露来完成。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各州监管者以及新建的消费者保护局一起来保护借款人。而对于纯公益机构性质的P2P平台则要求提交报告或者其他材料,与这些纯公益平台合作的金融机构也要遵守不同地域的消费者金融保护要求。

美国目前正在探索对P2P行业的监管。在缺乏先例可循的情况下,要在监管效率与监管成本之间取得平衡并非易事。美国政府总统办公室向美国国会提交的报告提出了两项可行的方案:一种方案是维护现在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共同管理的监管架构,主要通过联邦和州的证券登记与强制信息披露条款来对放款人进行保护,对借款人的保护则主要通过消费者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保护相关条例进行。另一种方案是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集中于一个单独的部门,由该部门来统一承担保护放款人与借款人的责任。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考

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从2013年下半年以来出台的有关金融改革政策和有关领导的讲话中看出基本态势。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随后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基本明确:人民银行牵头制定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关政策,“三会”分别负责网贷、众筹、保险各自的监管。应该说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已基本明确。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改革为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政策层面的机遇,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但需要进行适度的监管,要发展与规范并存,促进其健康发展。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在创新与融合中快速发展,各种风险隐患也在不断呈现,尽快建立规范和引导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监管框架是当务之急。总体上来说,仍要坚持对互联网金融的开放包容适度,用创新的精神推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改造。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用新的互联网理念探索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监管方式,不能简单套用传统的金融监管方法。

第一,开展互联网金融一定要有准入管理,要有人来管。准入管理不一定是审批制,可以像改革上市公司发行制度一样采取注册制。对于现有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金融服务,可由现有金融监管当局注册备案;对于新开办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典型的存款类银行业务,必须从严按银行业审批程序进行申请注册;对非典型的其他金融性服务可以考虑由当地金融办或公安、司法部门受理登记注册。

第二,要侧重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秩序的管理,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规范互联网上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秩序,提高互联网交易程序的公正性、交易过程的透明度。让每一个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充分了解有关交易规则和交易过程。

第三,自担风险。网上金融风险要在网上自我消化吸收。要吸取现有金融监管的教训,防止类似传统金融把金融风险都转化为社会风险,这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管理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对互联网上的风险,一定要由相关参与方在互联网领域自我消化吸收。

第四,要鼓励充分竞争,反对垄断。互联网金融本来就是开放的、自由的,唯有竞争,才能保持恒久的创新活力。

第五,要用开放创新的思想修改调整原有阻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章制度,打破保护传统金融的思想,尽快制定和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成立全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颠覆和重构的时代。互联网金融一定会造成传统金融的颠覆与重构。迎接互联网金融的到来,关键是要有互联网思维。什么是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思维就是群众路线,就是用互联网的优势,能够低成本地聚集大量的人,让他们来参与,让他们来分享。相信群众、依赖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具体来说是平民为主,得屌丝者得天下;体验至上,以极致的体验争夺客户(因为价格差异小);规模制胜,雪球效应。

本文编辑/彭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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