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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上交易的安全性问题,也为线下交易提供了一个更为安全的付款方式。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给企业交易便利和安全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出现,在付款方、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方这三个关系中,作为收款方,应收款拿不到该怎么办?付款方或者支付平台是否需要对收款方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分配?这些都是目前困扰收款方的问题,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分析收款方在不同情形下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5日,付款方(以下简称F公司)与收款方(以下简称S公司)签订了一个标的为400万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S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下,F公司应当在收到S公司货物三日内支付货款,支付方式为F公司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下简称P平台)支付(F与P早先已经签署委托结算协议)。2015年7月30日,S公司交付货物,F公司在收货检验合格后于2015年7月31日将400万备付金打至P平台账户,此日P平台备付金日终余额为3000万元。2015年8月1日,P平台被黑客攻击,平台账户备付金被盗2900万元,余额仅剩100万元。2015年8月2日,F公司向平台发出付款400万给S公司的指令,平台由于备付金不足无法执行指令。公安机关对平台备付金被盗尚未正式立案,此时S公司如何实现收回货款的权利?

分析:

本案中F与S是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对方,S既已履行义务,那么应该向F主张权利,至于合同约定的付款人P平台实质上仅为代为履行F公司债务的第三人,而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当债权人S公司没有收到第三人P平台的付款时,S公司应该直接向F公司主张权利。

司法实践中偶尔会出现一种三方协议的情况,而且协议约定比较极端,即F、S、P三方共同确认:如果F将应付给S的400万元货款汇至P平台备付金账户并给P下达付款给S的指令,则视为F完成对S的付款义务,债务转移至P平台且S不得再向F主张权利。这种情形下S是否还可以向F主张权利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根据合同自治原则,三方协议完全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该严格履行,如果F将400万元货款汇至P平台备付金账户并给P下达付款给S的指令,应该视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免责,因此S只能向P平台主张权利。

观点二认为尽管三方协议约定了F的免责条款,但F和S依然是三方协议的权利义务主体,而P本质上仍然只是作为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从而又回到前文所述没有三方协议的情形即S向F主张权利。

笔者倾向于观点一,毕竟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P平台应该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当然回到本案中涉及的另外一种情况即P平台是因为遭受黑客攻击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这一环节,程序上如果公安机关正式立案调查那么应该严格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刑事案件结案后P平台是否还需要承担责任则要看刑事案件追赃情况、P平台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而定,后续文章会做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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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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