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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5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意味着“促进大数据发展”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融合,汇集成海量数据,深刻影响着未来的信息产业格局。基于大数据与征信体系的紧密关系,使得“征信”沾光,成为其中的受益者。

征信是采集、传输、储存、加工、披露与使用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随着央行对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市场的逐渐放开,民间机构入场,借助互联网大数据,捕捉人们的生活、消费、爱好、习惯等各种信息,成为补充央行征信系统的最佳拍档。然而,不管是设立条件、审批管理,抑或是行为边界、法律风险,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之间都存在着较大差异。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6条之规定:“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措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相比于个人征信,《条例》第10条有关企业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相对宽松,除符合《公司法》规定外,只需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简言之,个人征信是批准制,企业征信是备案制。由此,便不难理解,为什么企业征信市场化的步伐要比个人征信更快一些。就目前状况而言,全国共有80多家企业先后位列央行公布的企业征信机构名单,而2015年1月5日央行才首次放开个人征信系统的准入,允许商业机构介入,首批涉足个人征信领域的民间机构只有8家。

从比较法的角度,各国对个人征信内容的规定有所差异,即什么信息可以收集,什么信息不能收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虽然,个人信用信息的分享减少了因信息不对称而负担的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但并非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应纳入征信系统的范畴。有些信息与个人信用无关,却相当私密,采集使用这些信息会造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例如,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身体形态等信息。与此相对应,企业征信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其基本不涉及保护隐私权的问题,但却与企业商誉息息相关。“人无信不立”,这对企业同样适用。因征信信息不准确,而有损商誉,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盈利能力,导致企业财产上的损失。除此之外,企业征信还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上海企业征信办法》第12条规定:“征信机构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被征信企业同意提供的除外。”因此,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都有各自的行为边界和法律风险,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予以重视。

综上,个人征信的开闸和企业征信的增多,让“征信”落入民间。飒姐提醒互金圈:上门提亲前,先了解一下“征信”的择偶标准,明确行为边界,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方才称得上是一段良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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