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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信是任何一个P2P平台都无法回避的问题。虽然从P2P的本质而言,是以借贷信息中介的方式替代信用中介模式,并且监管层的相关监管规则和监管精神也反对P2P平台提供增信服务,但直接或间接的增信在行业内却极为常见。

对于平台直接提供增信,吴卫明博士认为应全面看待,不应片面理解,更不应一禁了之。既要看到当前P2P业务中增信的客观成因与现实合理性,也要看到过分依然增信给行业长远发展带来的伤害。

一、增信的成因与现实合理性

人民银行牵头十部委,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P2P平台不能提供增信服务,但增信无疑也是当前P2P平台较为常见的作法。甚至于一些主流平台也会为借款人提供或多或少的增信,比如陆金所早期的彩虹产品即以平安旗下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为什么增信会成为P2P不约而同的选择呢?吴卫明博士认为,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借款人身份识别困难,以及追究违约责任成本较高等因素是主要原因。

由于上述几个因素,在纯信用借贷的模式下,投资者缺乏安全感,导致P2P平台倾向于提供增信,以增信成本换取投资人的信任。

二、常见增信措施及合法合规性判断

常见的增信措施,包括P2P平台自身提供的增信与借助第三方信用提供的增信。前一种方式,主要依靠P2P平台或关联方自身的信用;后一种增信方式则依靠第三方的信用。

当前常见的增信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保证担保。常见于担保公司或借款方的关联方,担保方承诺在借款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垫付。一般由P2P平台作出,平台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提供资金垫付,并由平台代理投资人向借款人追债。垫付与保证担保在法律性质界定上相似。

3、债权收购承诺。此种方式,既有P2P自身的收购承诺,也有第三方的收购承诺,也包括债权出让方的回购承诺。依据交易结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责任保险。P2P平台为投资者购买履约责任保险,以投资者作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承担赔付责任。

5、抵押或质押担保。借款人或担保方提供一定的抵押物或者质押物,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6、风险基金。P2P平台在每笔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基金;或者在每笔业务中,从借款人除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基金;当债务人不能偿还时,P2P以该笔基金给予投资人一定比例的补偿。

对于上述各种增信方式而言,《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均未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P2P平台不能提供增信服务。这一规定将“P2P平台提供增信服务”列入禁止范畴。也就是说,金融监管部门对于上述增信,采取了以增信主体作为合规判断的标准。如果是P2P平台提供的增信服务,将被认定违规;如果是第三方提供的增信服务,监管部门并不禁止。

三、增信是把双刃剑

监管之所以不允许P2P平台提供增信服务,主要是出于对P2P法律性质的理解。P2P的原理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而P2P提供增信服务与P2P的初衷背离。换个角度看,银行之所以获准成为信用中介,是基于商业银行自身承担信用风险的能力。按照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有较高的实收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这是其成为信用中介的基础。当前大多数P2P平台为轻资产运营,即使提供了增信服务,是否具备增信的实际能力,也值得推敲。这一点,估计是监管禁止增信的原因之一。当然,其中另一个原因,不能排除是对银行业的一种保护措施。

吴卫明博士认为,P2P平台自身提供的增信服务是一把双刃剑。

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看,如果P2P平台自身的资产充足、风险承受能力较强、风险与担保资产匹配,P2P平台提供增信对于社会投资者而言,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P2P平台提供增信,可以提高平台在征信和风控方面的审慎标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违约率。

但是,P2P平台提供增信服务也有如下弊端:增加借款人成本。羊毛出在羊身上,增信必然涉及成本,无论是备付金还是其他方式的资产拨备,都会产生资金占用成本,这一成本,必然转嫁给借款人。而价款人的信用状况,与资金成本具有一定关联。接受高成本的借款人,通常违约率高于低成本资金的借款人。如果风控环节没有做好,提高的违约率可能会抵消P2P增信带来的好处。

对于P2P平台而言,即使监管没有禁止增信,也应全面客观看待这一问题。既不能一概否认增信的积极作用,也不可因增信而放松对业务的审核,更不可以迷信增信。

四、P2P企业如何构建增信体系

如前所述,增信是当前阶段P2P平台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监管部门明确禁止P2P平台提供增信服务的前提下,如何为客户进行增信呢?

1、关联方增信是否可行?

平台不能提供增信服务,对于平台的关联方是否可以增信,监管部门并未进一步明确。如果从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的角度出发,关联方提供增信应该是可以的。但是,考虑到监管的本意,以及后续可能出台的细化规则,建议P2P平台尽量避免以关联方提供增信。

2、风险基金如何处理

风险基金通常有两种形成方式:一是在平台自身的收入中拨出部分资金,设立风险基金;二是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根据每笔借款金额支付一定比例资金,设置专项基金,P2P平台对基金进行管理。

对于上述对一种方式,由于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平台收入,形成平台的自有资产,该基金的设立相当于平台输出了信用。且基金赔付与担保在表现形式上近似,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平台提供增信服务。

对于第二种方式,由于资金来源于借款人,且不构成平台自有资产,不能被视为平台自身的增信服务。但是,却面临新的问题:该资金的属性如何界定?如果是一种以投资人为受益人的信托基金,则P2P平台是否有管理该信托基金的资质?以及风险基金的条款中,是否明确约定了信托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果信托关系在法律上无法认定,则此类基金的财产权利归属将成为P2P平台难以解决的一个问题,甚至会引发司法争议。

笔者认为,尽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有特定的资质要求,但P2P平台仍应对此类风险基金做明确的合同约定,明确其受益人范围,以及基金的信托性质。虽然约定不能必然排除无效风险,但至少能够减少争议。

3、引入第三方增信机构

通过合法引入具有担保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保理机构,解决保证担保和以债权收购方式实施的增信问题。由于融资性担保和保理均需要专门的经营资质,在引入增信机构时,需要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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