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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既要鼓励引导,也要规范发展。2013 年底以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就备受市场关注。继2014 年央行就《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进行征求意见之后;2015 年7 月18 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明确规定;7月22日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作为互联网保险业的监管实施细则;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借贷平台的保证责任、年化利率等问题作了明确限定。伴随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互联网金融多数领域的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将逐渐明确,互联网金融将会呈现差异化发展。

1、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

互联网金融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意见》提出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突出互联网金融对金融业产生的深刻影响,强调对小微企业和就业及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在“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的指导,互联网金融将通过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创新和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创新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

2、分类监管,政策鼓励和风险防范并举

以分类监管促进规范发展。《意见》明确规定一行三会分别对互联网金融分为七大业态领域进行监管,央行监管互联网支付,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

对各互联网金融发展业态明确监管总则。对于各互联网金融业态监管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对第三方支付清晰地界定了权利和义务,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二是与之前提P2P 不同,本次《意见》提到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 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其中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融资方提供直接贷款的中介信息服务(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三是股权众筹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四是在互联网基金销售中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但并未提出不得用自有资金进行垫付;五是对互联网保险进行规范,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六是对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从对条款来看,目前的政策仍然属于总原则界定。

鼓励政策和风险防范并重。《意见》一方面通过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等系列政策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其中,特别提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对网络借贷等进行明确界定,提出了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增强行业自律,防范金融犯罪。提到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可见政策来鼓励发展的同时,也很注重风险防范。总则出台后,预计各互联网金融业态监管细则将逐步出台。

3、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政策有三大亮点

与2014 年7 月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意见》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是新增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两大业态领域。《意见》提出支持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但对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这是对信托产品进一步规范。同时,本次《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合法性,也将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进一步拓展。

二是支持互联网金融通过上市、并购等方式寻求发展。《意见》明确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这将有利于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上市、兼并收购等方式获得发展。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有两种商业模式,一类是如BAT 等依靠自身主业形成互联网金融的闭环发展来盈利;但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始都是以用户资源和流量导入为核心,一旦用户规模达到一定水平后,将来可以通过引入风投、兼并收购来实现用户价值的变现。本次《意见》将推动互联网企业通过上市等方式获得发展,也将进一步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兼并收购。

三是工信部、网信办等加入监管主体,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与管理。本次《意见》提出“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并将工信部、网信办等加入监管主体,提到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从目前来看,工信部主要的监管手段是通过ICP 牌照的发放。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企业除了工商登记注册规范外,未来还需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预计未来,互联网金融在市场化发展的同时,有望在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的监管下得到逐步规范的发展。

4、美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分为三块,(1)网络支付,提供入口价值;(2)信贷:大数据评级征信,利用网络进行借贷匹配;(3)财富管理:捕捉细分市场。

其中,P2P 借贷对于中国非常有借鉴意义,尤其在此次文件出台后,(1)鼓励银行对P2P平台进行托管,(2)P2P网络平台要明确自身信息中介的性质成为大众焦点,和此相关的P2P 业务美国相关行业有直接参考意义。

作为P2P 的世界龙头,Lending Club 的经验特点之一在于尊重并灵活适应监管。Lending Club 的兴起在于利用了金融危机后行业监管收紧,传统银行流动性紧张,传统银行部分或全面退出个人贷款这样一个蓝海时机,快速进行扩张。在运营初期,2007 年5 月 — 2008 年4 月,Lending Club 不发行凭证,而是由贷款人直接购买成员贷款,贷款人收到对应其所买贷款金额的匿名个人凭证,赋予Lending Club 为成员贷款提供服务的权利。

2008 年随着金融危机爆发,SEC 加强了对于P2P 贷款公司的监管,个人收益权凭证被定义为证券,Lending Club 需要对收益权凭证注册后,才能向贷款人出售。监管出台后,Lending Club 高效率做出了调整,尊重监管,完成SEC 注册,同时尽全力保证用户体验。LendingClub 通过与FDIC 担保的特许WebBank 合作,由WebBank 向通过审核的借款用户放贷,WebBank 再将贷款以凭证卖给Lending Club,并获得由Lending Club发行会员支付凭证的资金。通过这样的调整后, Lending Club在市场上只作为中介而运营。由于FDIC 的支持,即使Lending Club 破产,贷出的款项也会受到美国政府的资金保障。同时Lending Club 利用大数据和信用分析对投资人和贷款人做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目前, Lending Club 主要以高信用人群为目标, Lending Club 根据不同的贷款评级给予不同的贷款利息。公司在做出商业模式调整后,业务呈现了爆发式增长,每年贷款金额增长率都在100%以上,贷款数量增长率均大于100%。同时,公司以贷款作为根基,积极拓展商业范围,开始涉及合并债务贷款、信用卡支付贷款、家庭改善贷款,同时和游泳池公司合作推出游泳池贷款。公司同时推出商业信贷,教育和医疗信贷服务业务等,积极改进基本面。

然而, Lending Club 从去年IPO 以来,其股价表现一直不佳,盐商金融研究院认为,其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形成互联网公司的商业闭环,而在面对其他大型公司和初创公司时,没有闭环会成为致命的缺陷。例如,Paypal,Square 旗下的Square Capital, Square Cash, Snapcash 等有强大支付入口而且已经积累相当用户的公司目前积极布局贷款业务,给Lending Club 带来了较大的威胁。PayPal 方面,公司以跨径兑汇,境内支付作为入口,积极布局小额贷款业务。Square 方面,公司以为线下中小商户提供移动支付方案,刷卡器硬件为切入点,新增Square Capital,提供小额信贷。当Square 客户需要开设分店时,购买设备或增加库存,可以直接向Square 申请贷款。所贷的款项可在第二天到达商家的银行账户。商家无需支付定额利息,只需支付每笔销售的固定百分比给Square 来偿还本金。如果商家销售良好,每日偿还额就较高,也就较快偿还完毕。这种债股交换的金融模式,深受中小型商家的推崇。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中国,成熟市场正在进行的激烈角斗值得国内相关企业和投资者注意。

5、互联网金融将呈现差异化发展

5.1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1)P2P 和众筹:截至2014 年6 月,中国P2P 平台达到1263 家,半年成交额近千亿元。而2014 年上半年众筹募资1.88 亿元,而预计2016 年全球众筹规模近2000 亿元,众筹平台达1800 家,仍有巨大空间。

(2)互联网支付:截至2014 年7 月,第三方支付机构达269 家;截至2013 年底,互联网支付市场规模达8.96 万亿元,同比增长30%,支付数150 亿笔。网络支付在国外已经十分成熟,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电话支付,数据电子支付,随着Apple Pay 等工具的出现和升级,互联网支付的发展空间仍将扩大。

(3)互联网理财:2013 年,我国基金销售电子商务水平为46.5%,2017 年有望升至64.7%,估算未来我国理财市场将产生二十万亿规模市场空间。

(4)互联网保险:2013 年互联网保险保费达89 亿元,增长124.6%,占中国保险市场整体保费收入仅0.5%,2017 年有望达到1219 亿元,渗透率达4.5%。

(5)金融IT:预计2015 年金融IT 市场规模为1587 亿元,增速为13.4%,未来将保持高速增长。

(6)产业金融与供应链金融:初步测算供应链金融将产生万亿级市场空间。

(7)征信:中国仅个人征信市场就有1030 亿元的空间,而目前中国整个征信市场规模为20 亿元,未来增长空间巨大。

5.2互联网金融将呈现差异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将呈现差异化发展,我们相对看好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消费金融、大数据和征信等业态。

第三方支付:发展较为成熟、盈利模式清晰。互联网支付业务占比增速显著放缓,而移动支付行业发展空间较为广阔。主要观察能否带来可持续的盈利收入,核心要素包括信息交互基础、用户身份识别、商业场景相关及支付双方新价值,通过支付导入大量用户资源,在获得存量资金息差的同时获得支付手续费等收入。

股权众筹:有望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力补充。根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25年全球发展中国家的众筹投资将达到960 亿美元,中国有望达到460 亿-500 亿美元。股权众筹是众筹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盈利来源主要来自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费、流量导入与营销费用。随着“领投+跟投”逐步成熟,未来股权众筹的专业性会增强;除项目资源外,投后管理将成为众筹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消费金融:可发挥长尾效应来拓展业务。作为本次《意见》中新增的内容,消费金融可以有利抓住广大长尾客户在消费信贷等诸多领域的业务机会。对消费金融企业来说,考验的是其商业模式是否能契合用户的体验,同时是否有较好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

大数据和征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将迎来广阔的蓝海市场。基于大数据进行信息分析从而获得用户精准的需求是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因此,信息类和技术类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征信行业千亿蓝海市场打开,大型数据库和产品设计能力是征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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