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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年起,欧洲金融服务监管机构将对金融服务公司对大数据的使用进行审查。

欧洲监管局联合委员会(JCESA)在《2016年工作计划》(4页,256KB,PDF文件)中对此举的目的进行了概述。该委员会由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欧洲银行管理局和欧洲保险及企业年金管理局联合组织成立。

委员会称,《工作计划》将优先处理消费保护的问题,对金融创新展开调查,其中包括以大数据为背景的金融创新。

委员会解释称:“金融创新时代,将以大数据和个人数据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为重点。金融机构对消费者进行用户记录,通过分析客户的消费模式投其所好,推荐他们可能喜欢的产品。但是这样问题便产生了,因为有些公司可能为了达成目的而做出违背商业道德的事情。所以,我们此举是为了审查公司管理是否合规,保证采取一切有必要的管理及监督措施。”

英国方面,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将开展市场研究,调查保险机构对大数据的使用,同时,还对此举意图进行了概述。预计近期将全面展开调查。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2015年商业计划》中表示:“我们将大数据对消费者带来的潜在风险和好处进行鉴定,其中包括大数据的使用是否阻碍了消费者获得产品和服务。同样,我们还将审查管理制度,确保制度不过度阻碍本行业有益创新的发展。”

今年早些时候,英国保险协会(ABI)会长Paul Evans 呼吁保险业进行自我监管,并出台本行业《大数据执业守则》。然而,早在2月份,ABI就向本报透露,保险业并未将工作重心置于出台执业守则,而是专注于行业工作的政策制定上。

Out-Law旗下的律师事务所Pinsent Masons的技术金融服务法律专家John Salmon表示:“随着大家对通用数据保护制度的探讨趋于结束,也正是时候让业内监管者考虑如何完善金融服务管理条例,以规避同通用数据保护制度发生重合和相矛盾。”

Salmon补充道:“通用数据保护制度将会陈列出一般适用条件,当然,规章还需要更进一步详细阐明对金融服务领域的约束条件,尤其对于数据用于用户画像和向用户自动推送可能喜欢的产品。”

在《工作计划》中,委员会还表示,监管部门应当继续对创新技术进行评估,分析风险和优势,比如金融建议的自动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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