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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众筹融资爆发式增长

互联网众筹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01年,ArtistShare 众筹网站在美国成立,该网站与传统众筹领域相切合。此后,互联网众筹平台不断出现,如Sellaband(2006年)、SliceThePie(2007年)、IndieGoGo(2008年)、Kickstarter(2009年),互联网众筹时代从此开启。

全球互联网众筹起步于2001年,随后呈现爆发式增长,据Massolution与艾瑞咨询统计与预测,2010年至2016年全球互联网众筹将保持75%以上增长率,并于2016年达到2000亿美元众筹规模。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检测数据显示,2025年全球众筹市场众筹规模将达到3000亿美元左右,发展中国家众筹规模将达到960亿美元。

2009-2016年全球互联网众筹融资交易规模及变化率

目前主要分类为捐赠类众筹、股权众筹、奖励类众筹和债券众筹。互联网众筹具有低门槛、低成本、高创意、高效率以及风险自担等特征,它以其自身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爆发式增长。

(1)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捐赠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对项目进行捐赠,被捐赠者不需要提供任何回报的活动。典型平台:GiveFoward,腾讯乐捐,微公益。

(2)奖励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对自己感兴趣的项目进行投资,同时还获得一定报酬,但该报酬不能涉及财产,只能涉及物或者体验。典型平台:Kickstrater,点名时间,淘梦网。

(3)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风险自担的特点。典型平台: Crowdcude,Seedrs,天使汇。

(4)债券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对项目进行投资,同时获得债权,享有收回成本亿利息的权利。债券众筹一般分为P2P与P2B。债券众筹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提供担保等增信服务。典型平台:Zopa,Lending club,拍拍贷,人人贷。

二、互联网众筹融资逐步走向合法化与规范化

2012年4月美国奥巴马政府签署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 Act)增加了对众筹的豁免条款, 为创业公司通过众筹方式向一般公众进行股权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进一步拓宽了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募资渠道, 众筹模式逐步趋于合法化、规范化。

三、我国互联网众筹融资发展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定义了我国互联网众筹融资,其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从互联网众筹的本质上看,互联网众筹是真正去中介化的创新金融模式,但也正是因为其去中介化的属性,使互联网众筹项目的质量门槛大大提高,项目所实现的最终目的和可完成性,是用户决定支持与否的关键因素。

用户规模是衡量众筹社会价值的最主要指标:2014年,我国众筹融资用户规模为100万人,其中权益类众筹用户79.1万人,同期网民规模为6.5亿,仅从用户规模看,众筹融资的渗透率不及2‰,因此目前市场空间还非常有限。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同,由于众筹融资的本质是去中介化,因此项目的成功与用户规模息息相关,而且现阶段众筹的群众基础还十分不足,只有充分了解之后,用户才有可能实现在网上投资这种重大行为及思想突破。因此未来如果众筹融资这种形式要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其用户规模必须大幅提高。

2014-2018年中国众筹用户规模

权益众筹还将保持100%以上的同比高增速:2014年,我国权益类众筹交易规模为4.4亿,在所有互联网金融子行业中,交易规模最少,但也正是因为交易规模基数较低所以未来增速更高。仅市场格局看,京东、淘宝等巨头已经进入众筹领域,而众筹网、追梦网等独立众筹平台市场知名度也越来越高,而且2014年一些新生众筹平台也陆续成立运营,其交易规模还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爆发。

2012-2018年中国权益类众筹交易规模

目前,众筹中最重要的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并不顺利,一直处于被压制状态,即便在2014年12月18日収布的《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的限制也十分严厉,大幅提高了用户的进入门槛,因此我国众筹融资以权益类众筹収展的最好。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迫于融资方的销售压力,另一方面也迫于大垄电商网站的进入,使得我国权益类众筹在运营过程中逐渐向电子商务倾斜,也正因如此,众筹平台开始注重项目成功率,在项目审查方面更倾向于实力强,并且有一定市场基础的融资方,致使许多众筹成功的项目并不真正需要众筹,因此偏离了众筹的本质。

我国目前虽然互联网众筹平台大幅度增长,但和美国相比,仍然还有很大差距。美国拥有发达、完善、高效的金融市场,华尔街的金融机构对资本运作已经相当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对金融体系的发展都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消费者在健全的保障下,可以更放心投资。而我国金融市场在不断的完善中,结构和功能都比较单一,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和功能都比较单一,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过分重视银行的作用。同时在金融监管上,监管机制不够完善,过分抑制和规范缺失现象并存,人们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信任程度较差,没有形成完善的信用环境和价值体系,不太利于互联网众筹的发展。

在互联网众筹监管方面,我国也存在着缺失:

对此,我国在互联网众筹监管方面,可以向国外借鉴先进法律监管经验,(1)完善互联网众筹立法,加强众筹平台发展监管,以免陷入无序式发展;规范投资者标准,以免非法集资的出现,可以借鉴美国按照年收入或则净资产标准来规范(年收入或净资产低于10万美金,年度总投资额不超过2000美金或净资产或年收入的5%。年收入或净资产高于10万美元,则为10%,最高为10万美金);规范互联网众筹募集金额,以免对金融市场造成秩序式冲击;(2)加强互联网众筹执法力度,不能立法是盛夏,而执法是寒冬,唯有切实加强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严格互联网众筹司法力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正义唯有看得见方式、可行的方式实施,才能实现真正正义,否则便是一纸空文。(4)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在互联网众筹中,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多因素原因,往往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故而需要不断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才是对互联网众筹发展最大促进。

综述,互联网众筹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它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创业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从国内外众筹发展情况来看,互联网众筹正处于发展的快速通道,美国JOBS法案后,通过法律形式认定了众筹合法性,同时赋予投资者可以获得项目的股权作为投资的回报,监管完善和金融创新都在推进众筹模式快速发展。在国内,目前国家缺乏对众筹领域的法律监管,众筹平台发展仍在受到限制,但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法律监管措施不断完善,互联网众筹的未来在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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