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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息称,近日出台的《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规定:只有取得了民政部门许可的慈善组织,才有资格面向社会发起募捐。非慈善组织的其他组织、个人发起的募捐,拟被列为违法行为。而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公益众筹”等新兴慈善方式入法,草案应对非慈善组织的其他组织、个人从事慈善活动作出规范。那么,我们该如何对待诸如“公益众筹”等新生事物?

诚然,我们必须承认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总有其两面性:利用得好,就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好的、便利的一面;利用得不好,特别是如果被一些心存恶意的人所利用,也有可能对社会造成侵害。比如,“公益众筹”,如果规范得好,既可以为愿意做公益慈善的人提供便利,使其更有积极性投入慈善事业,也可以让有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及时的帮助。但若规范得不好,也有可能使慈善事业成为某些人敛财和沽名钓誉的工具。那么,政府对待这些新生事物的态度:全盘封杀,放之任之,还是理性规范?这对新生事物的成长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政府的工作本质上是对社会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和平衡。因此,从更深层的角度来看,新生事物对政府治理能力构成重大挑战。除了因为其是“新生”事物,政府相关管理机构因无章可循,缺乏经验而容易陷入管理困境之外,还因为新生事物对现有的利益格局和体制造成的重大冲击和影响。正如网络购物和网约专车,二者都是新生事物。网络购物发展迅速,存在监管空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法律层面进行调整,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网约专车对现有的出租车行业造成了重大的冲击,就需要有关部门重新审视目前的出租车管理体制,对网约专车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范。

不难看出,政府在面对这些新生事物时,应当注意一些基本的原则。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生事物将会不断出现,特别是在互联网条件下,新生事物出现的频率会越来越快。政策的管理举措和法规要及时反应,未雨绸缪,走在问题前面。如果不积极应对,提前谋划,只会陷入管理的困境中,阻碍新生事物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其次,法治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应定位于服务于社会,这也要求政府对新生事物采取更为开放的态度。从这个角度看,做公益和慈善也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应当积极地规范和保障这项权利的行使,使慈善更为有序。当然,如何更好地对待新生事物也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一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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