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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想要解释为什么很难让金融市场良好运转,那没有比美国众筹市场中存在在困难和争议更好的例子了。在思虑了三年之后,上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做出了最后决议——允许真正意义上的众筹。但是新的监管框架距离真正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众筹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

真正的众筹,或者说股权众筹,是指在线平台公司避开传统风投或者投资银行,将初创企业的股份大量卖给小投资人的行为。其理念和网上拍卖相似。但与允许个人向全球提供个人设备不同的是,众筹要做的是在了解行情的投资者中完成快速集资。他们所投资的业务可能是投资银行家不会赞同的业务。这的确听起来是个不错的商机。

美国以外地区的监管往往更具有应变性,一些众筹平台已经在运作当中。比如荷兰的Symbid和英国的Crowdcube都是在2011年成立的。但是众筹业在国际市场中还算不上是一个主流因素。目前这种状况在没有充分的创新性金融改革的情况下是不会得到改观的。

因为现有的经济模型中未能考虑到个体行为的操纵性等问题,人们在试图理解立法者对众筹的规范化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概念上的障碍。经济学家通常描述的都是人们理性、诚实的一面,却忽略了他们的表里不一,所以也就低估了众包的下行风险。

与其说这种风险是会把人送入监狱的彻头彻尾的欺诈,不如说是一种更微妙的欺骗。比如发行人很可能隐藏其商业计划中的致命缺陷,不对业余投资人进行披露或者勉强披露。

这并不是因为人们完全不诚实。相反,他们通常为自己的正直感到骄傲。只是他们的正直会在这里那里都造成一些小失误,然而这些失误合在一起就不仅仅是小失误了。

在我和George Akerlof完成的新书《钓鱼傻瓜》中:我们认为必须将不道德行为必须作为一个基础因素纳入到经济理论中。我们所处的经济平衡应该是一种钓鱼式平衡。在这种平衡中,当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商业组织所作出的小规模个人非诚信行为会演变成严重的系统性风险。没错,竞争会给聪明和勤奋的人以回报。但竞争同时也会诱惑人们进行欺诈。

SEC关于众筹的新规定十分复杂,原因是他们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众筹的基本概念其实就是信息在人群中传播的问题。大多数人,哪怕是最聪明的那部分,都很难把握中下一个突破性商机。只有那些充分掌握了信息的人才能做到。经济学家Friedrich Hayek在1945年就曾提到:

“毋庸置疑的是,有一类非常重要但缺乏组织的知识,它们在传统意义上甚至都不能算作是科学的。那就是对于特定环境和地点的认知。也就是说,实际上每个个体相对于其他所有人来说都会拥有特定的信息优势,个人可以利用这个优势为自己谋得利益。但是只有在个人单独利用其优势做出选择,或者在个体积极的配合下做出选择,该信息优势才能得以良好的利用。

问题就在于,伴随着“特有信息”优势产生的是容易出现欺诈的现实。这也就是为什么将分散化知识融入到新业务中需要一个有利于真正开明和诚实的人的监管框架。然而不幸的是,SEC的新规并没有达到其应有的高度。

美国2012立法要求SEC为众筹平台做出相应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不允许初创公司在1年内使用众筹平台的融资额超过100万美元。然而这在限制诈骗的范畴方面根本没有任何价值。事实上,纳入这项条款根本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错误。新规定中应该要予以更正。100万美元的限额过低,最终会导致众筹的项目都是一些小创意。

但SEC的一些规定也确实能起到防诈骗的作用。比如,SEC要求众筹平台必须提供“可供投资者相互交流,同时可与发行人代表就发行产品相互交流”的平台。

这是对于整个众筹观念来说十分基本,也很有用的一项规定。但SEC可以做的不仅仅是认可“未经审查的公开透明的大众讨论”。或许它应该要求第三方赞助众筹平台安装监控系统,用以防止干扰和虚假评论等诱惑。

SEC和其他监管机构可以在这方面做得更好。他们可以促使第三方机构创建一个平台用以总结评论者的记录和名声。事实上,还可以为获得最高“赞”的评论者或者是对企业后续的成功有预测功能的评论提供现金回报。

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来说,最终的成功还是取决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信心。而这两点,同猜忌和畏惧一样,传染性都非常强。这也就是为什么,如果众筹想要激发起全球发展的潜能,就必须要设法从一开始就阻止钓鱼欺诈的发生。监管机构应当正确迅速立法才能真正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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