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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诸多投资者针对某个P2P平台所进行的活动,再一次将P2P平台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P2P平台几乎和骗子划上了等号。从技术层面进行分析,导致这一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P2P平台的“资金池”运作模式。

资金池

资金池(Cash 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是一种资金管理的运作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把资金当成是水流,汇集到一起,从而形成蓄水池一样的资金储存空间。但是,该资金池并非是封闭的,它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当资金的流入和流出速率基本等同时,该资金池的水位(资金总量)是稳定的。资金池建立者主要集中于银行、保险等领域,其中银行业务运营的核心就是资金池,资金池的核心作用就是让资金得到充分、高效的利用。

资金池的风险

资金池本身是一种资金管理的运作模式,属于一种财务工具,其本身并不具有善或恶的属性,但为何说其是导致P2P平台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呢?主要在于保障资金池平稳运行的三个前提在P2P平台层面并不存在。

保障资金池平稳运行的三个前提条件:

1、确保资金池的安全。这是建立资金池的首要前提,就好比修一个蓄水池,至少需要保证它不漏水。

2、资金投入者有足够的信心。这是保证不出现经常性挤兑的重要保证,该条件同样以资金池的安全为基础。

3、稳定、良好的投资回报率。这相当于控制水池进水管和出水管水流量大小的阀门,需要不断调整以保持水位的平衡。

然而,在现阶段,P2P平台无法保证满足这三个前提条件。首先,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下,平台资金池的资金容易被挪作他用;其次,平台为迎合客户的投资心理,提供短期高收益的投资项目,而平台又无法保证与投资者期望相匹配的稳定收益率,最终导致一有风吹草动,投资者就集中提现的局面。

搞资金池的P2P平台是否必然会出现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但是,从已有的案例来看,出现跑路、停业、犯罪等情况的往往是走资金池模式的平台。

资金池——种类物

在民法基本原理中,基于不同的区分标准对物进行了区分,而其中的一种分类方式是将物区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能够被识别具有唯一指向的物。特定物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独一无二、无可替代的物,如某一古董;还有一种是加有主观意志而特定化的物,如车牌号为某某号码的车辆。

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等级等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千足金、一级茶叶等。

而本文讨论的资金,在民法分类中属于种类物。

关于资金的特定化

监管层对于资金池问题历来重视,曾不止一次将其划为红线,在今年7月十部委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再次予以重申。但是,基于资金的种类物特性,无论平台是否走资金池模式,在某一特定的时间、空间上,资金池均是存在的。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我们认为,基于民法基本原理,将资金这一种类物特定化是一种值得探讨的模式。将资金与投资者、项目或其他具有唯一指向性的标识联系起来,进而特定化,这样或可能从根本上对平台的资金池模式加以约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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