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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在网贷平台上骗贷构成什么罪”这个问题,就需要先明确:1. 在什么网贷平台上骗贷;2. 以什么意图和用什么手段(即犯罪情节)来骗,这两点。性急的读者,可以略过本文的分析部分,直接看本文第三部分的问题答案。

一、在什么网贷平台上骗贷

网贷平台只是通俗的说法,一般是指P2P贷款平台。但是,笼统的说法没办法得出准确的结果。可靠的办法,就是查找到法律法规是如何定义“网贷平台”的。

1. 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

法律意义上的网贷平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两大类。今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二点第(八)条中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从中可以看出,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借贷的P2P网贷借贷平台应属于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网络借贷平台。

这两类贷款平台的性质完全不同。在P2P网贷平台中,平台只是中介,提供贷款的是平台上的个体;网络小额贷款平台本质上仍是小额贷款公司,平台操作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业务。因此,当有人骗贷时,面对性质截然不同的网贷平台,会导致不同的罪名认定。

2. 其他形式的网贷平台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其他的形式,但也被大众称为网贷平台的平台。第一是银行类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办的贷款业务平台;第二是典当行等通过互联网营业的相关放款的类金融业务的平台;第三是一些名义上为个体网络借贷,但实际上做着“资金池”等非法金融业务的平台。这第三类平台,往往会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耿某的《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刑法解读,你真的都了解吗》一文。

这些网贷平台虽然未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认定,但是也通常会被人们笼统地称为网贷平台。在这些网贷平台上,也可能会发生各种形式的贷款诈骗或欺诈行为。那么,有人在这些网贷平台上骗贷又构成什么罪呢?耿某在下文也做详细分析。

二、因骗贷情节不同,可能会认定为不同犯罪

1. 可能会认定为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不同罪名

骗取网贷平台贷款,这四罪均有可能成立。区分的要点,大体上有两个:一是被骗的是否是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的话,达到量刑要求,会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不是金融机构的话,一般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一个网贷平台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直接决定了定什么罪这一问题。通常,银行、证券公司等当然会被认定为金融机构,但是一些新兴的”类金融机构“,比如也有放款行为的典当行是不是金融机构呢?耿某在下文作简要分析。

二是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有的话,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没有,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骗贷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主观动机。如何判断这一主观动机,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2. 即使达不到犯罪,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受到其他处罚。

也不是所有的骗贷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骗贷行为达不到犯罪标准的,也可能会受行政处罚。比如,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规的规定。

三、在网贷平台上骗贷的“5问5答”

如前文所言,不同的网贷平台、不同的骗贷情节会构成不同的罪名。限于篇幅,本文仅就与本文直接相关的5个问题做简要分析。

1. 在正规“P2P网贷平台”上骗贷会构成什么罪?

在P2P网贷平台上,是个体对个体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说,在P2P网贷平台上的骗贷行为,是对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骗贷。因此,在P2P网贷平台上的骗贷行为,达到量刑标准的,通常可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 在“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上骗贷会构成什么罪?

在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上骗贷,事实上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骗贷。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为金融机构,但是在已有的法院审判案例中,已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

耿某查到的相关案例就包括: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皓纯粮油有限公司骗取贷款罪一案(<2012>杨刑初字第192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吕连友骗取贷款罪一案(<2015>鞍东刑初字第00266号)。因此,如果对网络小额贷款平台骗取贷款,且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达到量刑要求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3. 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平台骗贷构成什么罪?

这个问题相对简单,骗取银行平台的贷款,可视为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构成犯罪的,直接认定为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或高利转贷罪。

4. 对典当行等网络平台骗取贷款构成什么罪?

对于“典当行”等这类合法开办,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法人,是否可以认定为金融机构法律无明文规定,在已有的法院判例中也有着不同的理解。

如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孔繁敏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晋刑二终字第20号)中,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典当行贷款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在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汉滨刑初字第00139号)中,将以牟利或暂时挪用为目的,骗取典当行贷款的行为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也就是说,有的判例中,典当行被认定为了金融机构,有的判例中与此相反。因此,在事实上,对这一问题的答案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耿某以后有余力时也会对此做进一步研究分析。

5. 对设置“资金池”等违规违法操作的P2P网贷平台骗贷,构成什么罪?

首先,不会因为P2P平台的违法违规操作,对其的骗贷行为不会构成犯罪。

这就好比对失足女实施违法行为一样,不论其如何自愿”失足“,强迫与其发生关系都会构成强奸罪。其次,此类网贷平台,本质上仍是非法金融机构,也就是本质上只是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所以,耿某认为,对非金融机构的非法占有的骗贷行为,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以上。(听说在知乎,回答问题这样结尾很高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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