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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角度出发,我们希望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实践问题进行理论化、系统化的研究,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任何行业都有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更是如此。一味地规避法律风险固然能够保障企业的稳健运营,但同时也会束缚自身的发展,难以实现企业的创新与突破。所以,我们希望的是通过“经营”风险而非一味地规避风险,来实现企业的发展。

基于之前几篇文章所提及的概念,我们将其归纳整理成如下脉络:

1、先将资金(货币)由一般种类物进行特定化,实现资金与人(符号)的对应;

2、考虑到目前平台的实际情况,为降低出现问题时各方所需承担的损失,提升行业整体抵御风险的能力,我们提出借鉴民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对于资金(货币)权属进行划分;

3、引入期待可能性概念,将阻却P2P平台责任的事由一一列明,并规定严格的操作流程。其目的是对“天灾”与“人祸”进行区分,对应不同的责任,客观地反应出收益与风险的关系,避免出现责任随意扩大或缩小的情形。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厘清“天灾”与“人祸”并非易事,对于这一机制需要进一步补强论证,为此,我们继续引入一个刑法学理论——“实行过限”。

实行过限理论

“实行过限”理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因而该行为人需要对过限行为承担责任,而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行为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比如,甲、乙二人商定去扒窃丙,结果被丙发觉,此时,甲因为罪行败露立即逃跑,而乙却心有不甘,直接抢了丙的背包就跑。在该案中,乙就属于实施了过限行为。根据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理论,此时乙应当承担抢劫行为的刑事责任,而甲由于对乙的抢劫行为没有共同故意,所以不对该行为负刑事责任。

借鉴

在对实行过限理论有一个简单认识之后,我们可以将该理论作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补充,进一步完善我们的设想。当阻却责任的事由无法明确界定时,适用“实行过限”理论。“实行过限”包括“行为过限”和“损失过限”,其中,“行为过限”解决的是造成损失的行为是由哪一方发动的,而“损失过限”解决的是各方对于止损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在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后,由该责任主体对过限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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