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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公募股权基金(CSEF)框架的草拟议案。
这项《企业众包资金修正法案》法案于去年12月前发布,这项法案也列出了对与《企业法案2001》 以及《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案2001》的修正。
修正细化了没上市公司(包括初创企业)如何可以从外部投资者处获得公募资金,并允许合适的未上市公司通过零散投资者在12个月周期募集最多500万澳元。
这个草案进一步规范了立法,重点关注个体在众筹过程中承受的资金风险。
“投资于这种风险资金风险较大,”这一文件中表明,“你可能失去自己全部的投资,你必须承受这一没有过度困难的风险。"
"即便公司很成功,如果公司发行了更多股票你在这项投资上的投资价值和回报可能会减少。”
"你的投资不可能是流动的,这就意味着你不能迅速卖出股票当你需要拿到钱或决定这项投资对你来说是不合适的。”
除了风险警示,这一草案还提供了更多有关公募基金中介的规范。
起初规范中提出中介或“看门人“,需要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执照,并明确授权这一执照持有者提供众筹服务。这一草案要求中介的义务扩大化,帮助减小投资者自身将面对的风险。
草案表示中介必须进行检查,确保:
提出众筹邀约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业务在澳大利亚,公司主要的管理者是澳大利亚的普通居民,公司至少有500万的总资产;与相关子公司非常团结;公司不是在列公司,其所有关联方也不是在列公司;公司没有明确的目的想要投资于其他公司或项目的证券或利息,该公司全部的关联方也没有这样的意图。
"如何处理你的钱有相关的规范,” 文件表示,"然而,如果你的钱处理的不好或者运行这一平台的人破产了,你就会在回收款项上出现问题。
在提出的CSEF框架下,为了使公司注册成活持续注册成一个股份公司,一家公司必须有至少50位非雇员股票持有者,公司章程中也要有所规范使得公司可能为澳大利亚证监会同意成为一家公众公司。
如果公司完成了一项少于100万澳元的众筹,公众注册的公司现在将有五年的免除期,使得其可以获得众筹基金。
去年8月,澳大利亚政府发布了一项沟通议案并提出了众筹草案法律框架,讨论了股份公司在众筹模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风投模型潜在的民主化。
上月初初将CSEF草案提交给议会时,部长助理Alex Hawke 表示从这项磋商文件收到了五十多个公众评论。
议案公开接受评论的最后期限是2016年的1月29日。
在政府公布其提出的众筹法案的同一天,工党在控告政府有意逃脱法律规范拖延到议会的最后一天之后,需要议会质询。
反对者表示在法案公布前两星期,就已经对政府提出框架简报要求。工党也表示政府重新与证券办公室安排了简报日程,且并没有披露介绍环节后的立法安排。
作为也是在上月发布的澳大利亚国家科学和创新日程的一部分,联邦政府提高把最初的投资额度从1亿提高到了2亿澳元。另外该提供了一项20%税率的税盾,每位投资者每年20万。还有一项10年的投资收益免税,以及破产违约从三年减至一年。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将众筹权益资金作为其2015到2016年年度计划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未来四年内,ASIC将获得780万美元进行众筹监管框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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