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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登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读《征求意见稿》,它显然打破了之前的某些传言:没有实行牌照审批制度,没有提高P2P平台的实缴资本,进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门槛等限制。本文不按条例顺序出牌,对其综合盘点了一些看点,并就个别条款粗糙地谈下个人看法。

☞看点四问:

☆看点一:为什么要立此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明确指出了此次立法的目的:“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首先便是规范,可见这么多年来网络借贷野蛮生长的程度以及爆发问题的严重性;其次保护,侧面呈现了商业欺诈、暗地埋雷等行为给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权益造成的损害力度以及出借人等迫切诉求维护的现实反映;再者满足,个人简单理解为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在当前大环境下所面临的投融资需求提供更多合适的渠道和机会。

☆看点二: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是什么?

第九条第五款提出“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由此看来,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应该类似是网贷行业的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征信大平台,但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到底是什么,有待明确。

☆看点三:有哪些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 备案变更。第七条明确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2)备案注销。第八条明确提出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3)一般信息报送。第三十八条明确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备案事项发生变更,不再提供网络借贷信息服务,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看点四:有哪些物品需要留存5年?

(1)借贷双方网络信息交互数据。第十八条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

(2)借贷合同。第二十三条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出借人与借款人

☆看点五: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出借人之间的基本原则以及承担责任范围。

第三条对增信服务、资金池、非法集资等红线进行了重申,明确了双方基本原则以及承担责任范围。

  •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

  • 承担责任范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看点六:借款人须知的禁止行为。

欺诈借款;②借款人同一融资项目重复融资。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借款人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第三款禁止了借款人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看点七:出借人须知的条件和义务。

第十四条指出“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也就是说出借人参与网络借贷,需具有在不进行保证本金担保的情况下的投资金融产品的经历,而且还得对互联网熟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参与网络借贷。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并在第四款中明确指出,出借人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看点八: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获得明确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该《征求意见稿》中前后有两次明确提及客户信息安全保护问题。

第九条第六款明确要求“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二十七条又再次提及客户信息安全: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严禁泄露客户信息。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可见,客户信息受到了明确保护。但若违反,在该法中该怎么处理并没有提及,是否按照其他法规来判,相关处理办法有待确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看点九:明确适用范围和释义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第二条对《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和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词进行了明确释义。肯定且鲜明地指出此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看点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受多部门分工管理。

第四条明确了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机制。

(1)电信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归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监管;

(2)互联网安全监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互联网安全监管由公安部牵头负责,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

(3)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归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

☆看点十一: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第五条还提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看点十二:机构名称需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第六条明确提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倘若机构名称中真要加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这一长串字样,个人觉得显得未免有些臃肿,且这样也未必能杜绝打着外面幌子实则表里不一的问题。其次,这个另有规定是否指第四十三条中所说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看点十三:明确禁止高风险行为。

第十条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下面逐款简单谈一下个人看法:

①“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②”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个人觉得前两条所禁止涉及的是指资金池、自融、非法集资等系列问题,意在强烈要求自觉杜绝高风险操作。

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此条与《新广告法》中“禁止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规定不谋而合。

④”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个人理解为宣传与推介做法类似于为自己产品打广告,也就是禁止了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向此类用户进行融资项目宣传和推介的打广告行为。此条与《新广告法中》“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处。

⑤“发放贷款”;⑦”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⑧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笔者将⑤⑦⑧这三款放在一起,因为这三款都从侧面进一步重申了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定位,意在打碎此前的金融梦。

⑥“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也就是禁止所说的高风险操作拆标(期限),但没规定金额不可拆分,算是留了一定余地。

⑨”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此条再一次诠释了《新广告法》中遏制虚假广告行为,禁止用夸大性极限用语欺骗、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重了打击虚假广告的力度。

☆看点十四: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第十七条指出了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对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进行控制。

☆看点十五:限制线下业务的开展。

第十六条指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对线下业务提出了限制性规定。

☆看点十六:开展网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

第九条指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中:第四款提到“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为降低风险,引导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贷”。对出借人进行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很有必要,还可利于增加用户粘性,但如何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确保充分知悉的标准是什么,该如何界定。

☆看点十七:网贷平台官方网站须知的要点。

(1)业务暂停与终止需提前5日进行公告。第二十四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2)以醒目方式提示网贷风险及禁止行为。第二十六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3)向出借人充分披露融资信息及风险揭示。第三十条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的信息包括:①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②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③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④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4)在官网显著位置实时披露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及建立相关信息披露专栏。第三十一条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并且,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另外,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网贷从业人员

☆看点十八:网贷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网贷从业人员执业记录被建立,如有违反规定将被采取措施。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第四款指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也就是说,监察范围不仅仅涉及到股东、实际控制人,而且从业人员也被纳入监管监测之内。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看点十九:暗示备案登记无信用背书或担保兜底作用

第五条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言外之意就是,即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已做了备案登记(或投资人为投资安全对某机构进行资信确认等查到了该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已做备案登记等)的情况下,并不代表该机构经营能力就强,也不代表其是否实质合规,更不代表其资质信誉良好,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保证对该机构信誉等持认可态度。也就是说即使备案登记了也不具备信用背书作用。或者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做信用背书或担保兜底作用,不承担信用背书责任,不保证发生意外的可能性。算是给出借人和借款人提前做了一个提醒。

但紧接着便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此举,意味着给投资人提供了一个线索,明示投资人投资时可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网站根据分类结果查询和了解想要投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为保障投资资金安全提供一个可筛选的入口。

资金存管机构

☆看点二十: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承担表面形式责任,不承担实质责任。

第三十六条中提出,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个人理解为,一旦出事主要责任还在于网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没有实质性责任。

同类不同法

☆看点二十一:同是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但此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非彼网贷信息中介机构。

第四十三条中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单独将这些网贷机构摘出,是否是说此办法只是专门给本《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指出的网贷机构制定的,而不适用第四十三条所说的这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如果是这样,想必日后又会萌发一番新景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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