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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终于在大众的呼唤声中出台了!此次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内容上与之前出台的《互金指导意见》基本一脉相承,虽没有之前吵得沸沸扬扬的关于5000万注册门槛的规定,但在此基础上也有一些新观点的提出。如今,这些限制皆以法规的形式出台,在此后18个月的整改期内,绝大多数P2P平台都需要进行整改,以求合规。

1、涌现改名潮,还得备案

《办法》第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目前几乎所有P2P平台都需要更改公司名称。因为目前绝大多数P2P网贷公司名称采用的是像“科技/技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信息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电子商务”等字眼,都未含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同时,《办法》第五条规定,平台还要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果不申请,平台就不能再开展业务。不过,P2P平台备案登记了并不代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可了平台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也就是说备案登记不能充当信用背书。

2、资金存管于银行

《办法》再次明确银行是P2P平台的资金存管机构。结合与其同步出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可以知晓,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P2P平台资金存管的唯一渠道。所以,在未来18个月的整改期内,几乎每一家P2P平台都需要达成与银行的真正存管合作。

3、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一是关于融资项目以及借款人相关信息的披露。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借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等;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等;要评估项目的风险;对于未到期的项目,要披露包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信息。

二是关于平台运营数据信息的披露。P2P平台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同时,官网上还要建立相关专栏,披露年报信息,平台团队信息,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情况;还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

4、停止线下业务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相信那些线上线下业务相结合的平台将会进行一次大的调整。

5、这些再也不能做了

自融;建资金池;向投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的投资人宣传;拆标;发放贷款;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虚构项目的真实性、隐瞒项目的风险,夸大收益率;搞股票配资;搞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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