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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下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一经发布,整个网贷圈随即被点燃,各方解读也接踵而至。不过,由于角度不同,对该份《办法》的解读版本各式各样,而且信息量巨大,投资人未必能够受用。本着投资人教育化繁为简的精神,笔者站在投资人的角度对该份《办法》做进一步理解,并归纳整理出投资人需关注的重点,供大家参阅。

监管细则落地 P2P归谁管?

首先,投资人需要搞清楚P2P网贷行业、网贷平台具体由谁来监管和规范。根据《办法》,P2P网贷行业由五个部门协调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其中,银监会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对网贷机构所涉及的电信业务、互联网安全、金融犯罪、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分负监管责任。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具体承担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简单理解,未来P2P监管细则正式启用,平台网贷业务的监管工作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实施,而银监会仅作为指导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引。涉及电信业务、互联网安全、信息内容等方面的由法规既定的主管部门监管。对于投资人来说,如果平台涉嫌网贷业务违规,找辖区内的监管部门即可处理。如果涉及互联网安全和金融犯罪,这就跟P2P没有什么关系了,直接报警找公安部门即可。

理清概念: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以P2P这个词来代称网贷行业的大部分行为。但是新规下,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机构的身份已被一再强调和认定,所以现在理清楚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概念很有必要,也有助于投资人认清网贷平台的本质。《办法》明确,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P2P网贷。网络借贷业务是指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合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长啥样?

被定义为“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机构”的网贷平台怎样才算合规?这应该是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同样化繁为简,根据《办法》规定,大致罗列成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合法取得工商经营证照、互联网安全以及其它相关认证,并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还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第二:《办法》第十条划定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是网贷平台最基本的业务底线,越过其中任何一项均是严重违规。这其中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等。此外,网贷平台不得线下销售P2P产品、线下获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网贷平台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但《办法》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三:网贷平台需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网贷出借人(投资人)也有义务 风险自负

《办法》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这条规定可能会让部分羊毛党难以为继。

此外,出借人需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里需要的注意的是,完全合规的网贷平台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投资人本息损失自负。这一方面要求投资人有能够承担网贷风险的责任和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求网贷投资人有能力在众多合规网贷平台中甄别出优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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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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