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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国内首支人民币理财产品面世,银行理财已历经十年发展。

十年间,银行理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以其安全稳健的特点赢得了社会大众的欢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日前,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其显示,商业银行已成为国内资产管理市场重要的参与者,银行理财已成为国内资产管理市场业务规模最大、客户数量最多、产品类型最丰富、品牌信赖度最强的业务类型。

截至2012年末,全国超过233家商业银行开办了理财业务,年募集资金规模接近50万亿元,存续的银行理财产品约3.2万款,存续规模超过了7.1万亿元。

十年间,银行理财创新日新月异,理财产品体系日趋完善,涵盖了不同风险—收益特征以及各个时间期限,初步形成了以固定收益和公募产品为主的产品结构和服务模式,较好地满足了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

同时,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融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在合规前提下设计研发了多种项目融资模式。特别是银行理财通过投资债券、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股权等金融产品,打通了居民储蓄与企业融资之间的渠道,70%以上的理财资金投向了实体经济,成为实体经济重要的渠道之一。

伴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中国理财市场将更加多元化,规模高达10万亿元的银行理财已成为国内市场最大的资产管理主体,未来将对市场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过去十年,是银行理财砥砺前行的十年。但不可否认,银行理财在业务经营、法律法规等方面仍待完善,瓶颈待破。对于银行理财来说,下个十年挑战与机遇并存,在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大势之下,银行理财也将经历深刻的变革。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居民财富迅速积累,居民理财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已进入“全民理财”时代,国内财富管理市场呈现蓬勃发展趋势。同时,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金融市场正在进入新的发展时期,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规模不断扩大,功能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不断丰富。

从银行本身来看,在金融脱媒以及利率市场化加速的态势下,银行自身经营转型诉求强烈,银行理财成为银行提升中间业务,实现自身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银行凭借其在客户、网点、资产管理等领域的优势,逐渐成为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的主导者。

截至2012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7.1万亿元,较2011年末增加2.53万亿元,理财余额年增长率连续三年保持在50%以上,其中2011年和2010年理财产品余额增长率超过80%。2012年全年理财产品发行支数超过11万支,合计募集资金量超过49万亿元。

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是以短期、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同业存款和债权类项目为主,资产风险相对较小。据统计,存款、货币市场和债券等标准化投资品的占比上升,含结构化股权融资在内的非标债权投资占比实际不足理财投资的35%。

从产品端结构看,个人理财产品余额占比约62%,私人银行和机构客户产品余额占比约38%;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占比约70%,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余额占比约30%;期限1年以内的产品占比超过80%,期限6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占比近70%。

从投资端结构看,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占比超过50%,信贷类投资约30%,权益类投资占比约10%。全部理财投资中非标债权投资占比约35%,余额2.5万亿元左右。2012年理财以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通道进行的对外投资快速增加,余额超过1万亿元。

在开展理财业务的银行中,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大型银行仍占据优势地位,中小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机构,理财业务起步较晚,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业务规模仍与大型银行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从理财产品的行际分布结构看,余额排名前10位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占比超过70%,截至2012年末,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兴业、交行、招商、民生、光大和中信理财余额位列市场前10位。但随着理财参与机构数量的迅速扩张,其占比存在下降趋势。

经历数年发展,银行理财也逐渐形成了自身的运行特点。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产品通常没有单独的资金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账户,代客与自营之间以及产品与产品之间的隔离仅仅是账务上的形式隔离。此外,在投资管理上银行具有较大的自主权,投资范围包括标准化以及非标准化投资工具,但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够规范和透明。

另外,由于缺乏独立市场交易主体地位,银行理财多借助信托、券商资管专户、第三方交易平台等通道进行投资交易。其中,大量银行理财投资借道信托计划和券商定向资管等通道,且随着相关监管法规的细化,通道设计更加复杂,中间环节进一步增加。投资端组合化投资的趋势进一步确立,投资项目和产品之间一对一匹配的产品数量和规模较小。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存在的问题

历经十年快速发展,中国银行业理财在业务规模、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面临经济环境、政策变化以及自身发展问题等因素带来的压力,银行理财发展瓶颈凸显,主要集中体现在银行理财业务经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

首先,银行理财业务经营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银行理财业务定位不明确,管理体系不完善。银行理财的本质为“代客理财”,应坚持履行客户委托意愿,以实现客户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并围绕该核心增强竞争力,实现业务不断发展壮大。

然而,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定位和发展目标与资产管理的本质产生偏差,在产品设计、产品发行、投资管理等方面与表内业务混同考虑。部分银行既希望理财承担稳定存款的任务,又希望其贡献更多的中间业务收入。两项功能孰轻孰重经常随银行的阶段性目标左右摇摆。与之相伴的是,由于缺乏一贯的明确定位,导致银行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另一方面,部分银行理财业务管理体系尚未建立。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银行表内业务时,应分别由不同法人实体负责经营管理。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银行还没有独立的理财投资部门,容易引发利益输送,从而导致客户利益得不到保障。其次,部分银行理财业务没有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多个部门同时设计发售理财产品,全行没有统一规则及管理要求。

二是银行还存在忽视产品创新研发,风控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部分银行创新的目标不是提高投资能力和满足客户需求,而是围绕着监管套利和价格展开,其忽视了产品研发,将创新能力的竞争简单化为价格竞争,不利于理财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

同时,部分银行的风控体系尚未建立,集中表现为自营业务和代客业务的风险没有分开管理。银行普遍缺乏独立的理财投资审批体系,特别是项目投资审批与信贷共用一套审批管理体系。这样做不能清楚界定理财项目投资和信贷投放标准,没有做到按照客户要求进行差异化审批。

三是银行理财产品形态需改进,风险评估难度大。当前,银行理财客户收益以最高预期收益率为限,超过最高收益部分一般作为银行管理费,此产品形态并不利于理财业务发展:

客户的风险收益存在不匹配的嫌疑。一旦银行理财产品均能达到预期收益的假设被打破,就可能带来较大的行业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加快,理财业务管理费空间逐渐压缩,要保障理财业务收入就必须在非流动资产配置和期限错配上冒更大风险,增加了行业的风险程度。

由于目前各家银行客户风险评估手段和方法缺乏统一标准,再加上部分银行对客户的财务信息掌握不全面,造成同一类客户在不同银行存在不同评级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理财销售与客户相匹配的操作难度。

四是银行理财还存在着客户风险提示不足,信息披露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在产品名称中显示具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承诺性收益安排的字样;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来描述产品风险,有意将风险抽象化、模糊化等。

除了银行自身存在的问题,银行理财在相关法律法规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银行销售的理财工具包括基金、理财产品和券商理财计划,但由于不同理财工具发行主体管理隶属不同部门,“分业监管”情况下可能导致各监管机构标准不统一,从而造成国内理财市场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条件事实上的不平等。银行理财与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相比处在不公平竞争地位。

例如,基金的最低购买额为1000元,券商资管计划最低购买额为1万元,互联网理财只要1元起售,而银行理财产品最低购买额度却为5万元。

此外,银行理财市场基础建设亟待完善。从法律法规层面看,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并不明确。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我国并没有单独的法律予以规范和界定。伴随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银行理财业务实践亟须法律的进一步支持。现行理财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已滞后于理财业务创新发展的步伐,这使得越来越多投资领域、投资交易由于立法缺失而处于模糊地带,投资行为的不确定性,使业务的开展面临着法律合规风险,投资结果的实际承担者理财客户面临较大投资风险,也阻碍了理财业务的创新发展。

另外,银行理财资金投资方式有待突破,在实践层面需要更多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对于证券、私募股权投资等新兴业务,受制于商业银行的制度性约束,在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无法直接开展投资交易,而不得不借道基金、信托、证券等渠道,既提高了交易成本、增加了交易环节复杂性,制约了理财业务创新,也无形中增加了交易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发生的机率。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制度的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对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银行理财的法律性质模糊,其法律地位有待明确。

目前,理财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被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但从银行理财业务实践角度看,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信托关系较为接近。客户将资金交于银行后对资金的控制力较弱,资金管理运用主要在银行的掌控范围内,且银行通常以自身名义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与信托制度中受托人以“自身名义”为受益人利益行事相吻合。

为了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建议加强对银行理财立法的调研,以积极推动银行理财立法工作进展,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

一是目前银行不能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建议通过国家特别规定允许理财项下银行受托投资资格,同时允许银行从事信托业务。

二是建议扩大对证券含义的界定,将理财产品的发售视为证券之一,通过国家另立规定的方式明确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合法性。

三是建议在有关法律授权之下,制订新的行政法规,对理财产品的质押制度进行规定,并将权利质押标的规定改为概括性规定,以增强其弹性。

四是建议放宽对银行投资范围的限制,允许银行理财资金在不违背相关原则的前提下进入资本市场,开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即允许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之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

最为重要的是,应积极提升银行理财经营管理水平。

一是银行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为客户提供适当服务。银行一方面要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提供不同投资方向或不同投资组合的理财产品,执行差异化的理财服务和业务定价标准;另一方面应有效、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还要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投后管理。银行理财应适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研究和建立理财的资本管理办法;建立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从产品、投资品、投资方式等各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明确的限额管理指标;根据理财业务的特点,建立不同于表内业务的投资准入标准、风险评级标准等,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理财风险管理制度;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趋势,加强对银行理财流动性管理;加强信用风险监测和管理,提高系统支持和控制力度。

三是还要规范产品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规范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起到了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出售理财产品时,应做到了解客户,科学合理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保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此外,建议制定银行开办理财业务的标准和条件,按照国际资产管理业务科学模式确立行业公认模式,对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理财业务管理能力进行系统审查和评级。具体应专门针对银行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评估,评估标准应包括银行理财部门人员配备是否齐全、资质是否具备、研发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高低,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确保评级的客观性、专业性。根据评级结果对开展理财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同时,建议实行专营牌照管理、分类管理,牌照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颁发综合牌照,要求银行的运作模式、风控能力、信息披露、人员队伍、IT系统均达到良好状态;第二类颁发普通牌照,只允许开发简单的理财产品,对于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要求相对宽松;第三类颁发代销牌照,只允许代销理财产品,禁止自主开发产品。三级持牌,每级分类监管。可采用打分制对重点环节,如风险控制、信息披露、IT系统等进一步制定细化标准,规范理财业务的开展。

最后,还应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包括,构建交流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自律组织沟通平台作用;维护有序竞争环境,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行业引领作用;以及组织投资者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宣传维权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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