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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针对P2P借贷的客户资金申请规则发布了意见征询文件。

意见征询的原因似乎是因为英国P2P借贷领域正呈现日益机构化的趋势。正如早前发布的该文件所示,凡属于36H条款监管范围内的P2P借贷还要受到Client Assets Sourcebook (CASS)规则的约束。非36H协议(“B2B”的协议)则描述了一系列机构资金的承诺,但它并不受36H制度和CASS的约束。然而对于一些平台来说,散户资金和机构资金在与一项贷款相匹配前,在监管层面已经被“混为一谈”。当然也会有机构投资者——如P2PGI一类的——会只购买大额贷款,因而他们的资本并不会与散户资金产生瓜葛。

目前的情况是,在P2P协议监管下的平台所持有的资金必须与公司的自有资金相隔离。但是P2P资金还必须与不受监管的B2B协议分离。很多P2P平台是否拥有必需的系统来区分P2P协议和B2B协议证实这份意见征询文件的出台的原因。FCA担心两种资金池非CASS的混合可能“在客户资金返还方面导致显著的延时和大额的花费,从而不利于用户。”

而在监管层则存在两种流派的观点。一面是一些平台更愿意同时持有全部的P2P和B2B资金,向所有借款人提供CASS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平台更愿意将B2B的资金完全与P2P客户的资金隔离,并仅指定它作为整额贷款购买的对象。

鉴于以上情况,英国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提案。首先是在CASS第7条的约束下,若公司愿意这样做的话,那么允许其持有所有的借款资金(P2P或是B2B)。当然这部分资金仍旧需要与公司的自有资金相分离,但是区分散户资金和机构资金不再成为必须。 FCA认为这样的举措可以更加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复杂性随之减少。在平台破产的情况下所有的资金都会按照客户资金分配原则进行处理,该原则如CASS的7A条目所述,然而那些公司可能会继续分离P2P和B2B资金,如果他们确实这样打算的话。但是FCA还提议所有分离的B2B协议要纳入CASS。

Trustbuddy平台的破产给P2P行业和FCA都带来了巨大的阴影。所以,意见征询文件多次指出清晰度才是做出改变的关键驱动力。例如,该提案背后的推论是P2P和B2B协议要像客户资金一样被对待:“这项安排十分清楚简单,便于被公司执行,被客户理解,并方便FCA监管。 ”

TrustBuddy彻底垮台的根本原因在于该平台对客户资金管理不当。但是使问题复杂化的是它几乎不能让任何人——投资者或者是监管层——来查明幕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听到的谣传说TrustBuddy甚至不能将序列号附加到贷款上,或许这应当被视为客户资金管理不当的早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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