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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那时"私募"概念还没有纳入到证券体系之中,它只对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16年2月4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填补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空白。《办法》的落地对于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基金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PE)、私募风险投资基金(VC/创投类)、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办法》主要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初步构建起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框架。并还将在日后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备份、信息披露查询等方面规范。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定稿明确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增加了相关主体的披露义务,增加了保密义务的内容、主体,细化了披露信息的内容,取消了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的相关信息披露,增加修改了信息披露制度和不当披露的责任。(后附定稿前后对比表)
近期连发了好几个文件都是针对非法集资,而私募基金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制度空白以及打击非法集资的迫切需求,促使一系列私募基金相关管理办法加速出台,如《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这些措施的出台恰逢其时,都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运作,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法律风险。期待未来在现实中不断的实践,并加以完善。
附:定稿前后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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