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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被某一财经媒体的记者问到目前一些打着“专注企业债”口号的P2P平台是否涉及违规以及公开发行的公司债是否能在P2P或网络理财平台上交易的问题。要搞清楚这几个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公司债券和“企业债”的区别。

一、公司债券与“企业债”的区别

所谓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债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监管机构是证监会。

而那些目前打着“专注企业债”的P2P平台中的“企业债”主要指的是“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公司债券”,这两者性质是不同的。

债券是一种债权债务凭证,本质上是债的证明书,它的发行和承销都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而债的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P2P上的企业债与公司债券主体是不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因此很多企业不满足发债的条件,但是却可以成为P2P平台的借款人。

基于对两者概念的区分后,我们再来讨论上述问题。

二、 “专注企业债”的P2P平台是否涉及违规问题

这里的 “企业债”主要是指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公司债券。目前这些做企业债的平台通常有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种是平台直接发布企业(借款人)的借贷项目,也就是企业向投资者(出借人)直接借贷模式,这是一种典型的P2P模式,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这种模式合法合规。

第二种模式是平台将线下非标准的企业债打包成线上标准化的小贷资产包出售给投资者。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这其实属于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一种。在这种模式下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并未实现资金直接对接,P2P在此充当的也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此模式已经脱离了P2P本质,有一定的违规风险,除此之外,还容易引发管理及操作风险。

三、公开发行的公司债是否能在P2P或网络理财平台上交易?

2015年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得出无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互联网平台是不可以作为公司债券的销售主体。但是,并无明确禁止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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