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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主要分析了什么样的应收账款才是“合格应收账款”,本文下篇将通过真实的案例继续为大家分析在实践中如何确认“合格应收账款”,以及实务中应收账款融资中的风险问题及相应措施。

一、真实案例教你如何确认“合格应收账款”

案例事实: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了乙政府的保障房建设工程,2013年1月1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土地,该地块规划的建筑面积为25000平米,其中保障房的面积为20000平米,同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政府签订了《回购协议》,约定房屋于2015年1月1日之前建成,政府按照每平米5000元的价格回购其中的20000平米,总价款共计1亿元,协议约定乙政府于2015年7月1日支付价款,剩余的5000平米商品房由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销售,这5000平米商品房的市场价约为每平米1万元,共计5000万元。2013年1月2日,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工程整体发包给丁建筑公司,约定的工程价格为5000万元。2013年2月1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贷款3000万元,期限为2年,年息为5%。

应收账款变化情况梳理:

二、有什么风险?

   “有什么风险”本文主要针对“不合格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来说。

对于保理商来说“不合格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最大的风险在于应收账款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如卖方将约定不能转让或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受让后,则该保理合同的效力是存在瑕疵的。尤其是在一些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商凭应收账款转让向卖方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卖方的追索权,若受让的应收账款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转让的,则会导致保理合同无效,此时保理商要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的风险。

2、应收账款存在瑕疵

这里应收账款存在瑕疵指的是,应收账款本身权属不清或者处于不确定状态。若应收账款本身权属不清,保理商对受让的应收账款是否拥有所有权是存在疑问的,若买方以此拒绝付款,保理商往往还需要对该应收账款进行确权,否则很难实现该应收账款债权;若应收账款处于不确定的情况,就如上面案例所述,保理商对该应收账款提供了保理融资,一旦发生纠纷,保理商很难向买方主张实现全部的债权。

3、商业纠纷及卖方诈骗

这里以未来应收账款为例。若卖方尚未对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便将该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卖方在拿了转让费之后没有向买方交货或交的货质量不合格,这样会导致保理商无法向买家主张基于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保理商一旦受让了不合格应收账款或者风险比较大的未来应收账款,可能要面临无法向买家主张债权的风险,或买方有正当理由行使抗辩权,导致纠纷解决耗时长、处理麻烦,行使债权困难的情况。

三、防范措施

在了解清楚哪些是不合格应收账款后,保理商该如何避免受让这些不合格应收账款呢?

(一)加强基础合同审核

这里主要审查基础交易是否合法、有效、真实,若基础交易合同存在瑕疵,很有可能导致应收账款的转让无效。这里主要包括形式审核和实质审核,如审核相关的发票和书面材料是否伪造,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合同交易价格是否正常等。尤其对于买卖双方均为贸易型企业的应该谨慎对待,要规避贸易型企业虚构贸易、虚假做账问题。

(二)审查应收账款本身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在受让应收账款前应该审核清楚该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不能转让或多次转让的情形。如可以在税务登记系统进行查询,开票日期一个月后应再次进行查询,以有效防范发票“先开后废”现象,同时注意加盖公章,避免重复融资。

(三)加强对卖方资信审核,在合同中细化权力义务

现在国内的商业保理业务大部分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即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卖方追索,此时卖方的资信的审核就非常关键,其中最保险的方式就是让卖方提供可靠的担保措施,同时由于保理业务的复杂性,保理商应该在合同中对卖方在不同的情况下所承担责任进行细化,以此最大程度保证自己债权的顺利实现。

作者简介:

陈云峰:上海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团队负责人

谭鸿:  上海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团队成员,主要业务领域互联网金融、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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