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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无穷强大的,无论古今,这都是至理名言。就拿北京的人民群众来说,在举报明星吸毒这件事上,可谓是成绩傲人。当然,举报的目的,一是在于维护社会正义,二是可以拿奖金。在拿奖金这件事上,如今北京的人民群众又多了一个渠道。

近日,北京市金融局、市网信办等单位联合发布《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发动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办法规定,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5000元起步,最高可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据小编所知,这非首例,山东省在前两年就已经开始实施此类奖励了,最高奖励同为10万元。

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分等级

当然,这奖金并不是随便举报一个就能拿到的,能拿到多少钱也是需要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的作用以及效果等来综合判定。具体标准如下,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奖励10万;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奖励5万;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奖励1万;

四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线索——奖励5000。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对于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与此同时,对群众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被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如果群众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可通过以下五种方式举报:

1、拨打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电话“12345”举报;

2、通过“金融小卫士(打非随手拍)”手机应用软件举报;

3、通过“打击非法集资”微信公众号举报(djffjz);

4、通过电子邮件举报(bjsdfjb@163.com);

5、就近到公安机关举报。

非法集资多出现在哪些领域?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非法集资。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 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除了假借民营银行、房地产、彩票名义、打着“养老”旗号等为手段的传统的非法集资,近两年来,非法集资案件主要出现在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等高新技术,往往采取网络化手段作案,尤其是P2P网络借贷领域。之前,P2P行业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定位、政策标准以及行业规则,诈骗分子趁着这个机会以高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了不少投资人的血汗钱。待网贷行业监管政策正式实施之后,此类行为将大大减少。

如何搜集非法集资证据?

想要奖励,在了解非法集资含义之后,就要知道非法集资的证据是如何搜集的。想要举报非法集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和证据这些都需提前准备,且要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客观性,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辨别是否非法集资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同时也可以以此作为证据的一部分。

1、核实工商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看看该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且需看看其经营范围。如果该企业不存在或者是信息与宣传有很多不匹配的地方,就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2、看投资回报率。对照同行业产品的投资回报率,如果高出正常水平太多的,则很有可能就是非法集资或者是诈骗。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超24%不受法律保护。一般而言,为了在短时间内吸引大量资金,犯罪分子往往以高回报为诱饵,大家需谨慎小心。

3、看是否阳光操作。通过亲戚朋友互相介绍,再发展下线,形成一个吸收资金的网络,不签订正规合同,也不开具凭据,承诺返利,但不履行承诺;或编制所谓“好项目”不敢在市面上公开出售,而在地下操作,诱惑群众购买。有如此类隐蔽性的行为,则很有可能是非法集资。

4、了解投资资金去向。正规投资项目都清楚说明吸收资金用途,投资者也能了解钱投出去到底干了什么。对于资金去向不能做出明确回复且没有证据能表明的,则是非法集资。

5、关注与查询媒体报道。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关于非法集资证据的收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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