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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不少银行同业谋求新的利润增长空间的方向。虽然我国金融体系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银行业的混业尝试并未停止。2015年7月初,江苏省证监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对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交行全资子公司)依法受让华英证券33.3%股权无异议。这一做法被市场普遍认为是发展金融混业经营的一次飞跃性进展。

金融混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国外混业经营模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即直属各部门可依法从事投行、信托、保险等一系列金融业务;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商业银行本身不允许从事投行业务,但允许同一集团旗下的其他独立子公司经营。总体上看,混业性金融机构在提供全方位服务方面较有优势,同一机构内的资源共享也有利于降低成本,使接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能从全面的服务与优越的价格中受益。相比之下,专业性机构由于业务的单一和集中而显得较弱。故混业经营偏向于效率性,而分业经营偏向于安全性和稳定性。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采用哪种模式?何时放开?放开到什么程度?笔者认为必须看清国内金融业形势,同时结合国外经验,经过充分论证后,再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金融混业经营改革要考虑我国的历史和现状。

1990年前后,随着证券和房地产出现的投资热潮,以逐利为驱动,我国商业银行大量信贷资金借道进入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导致金融秩序混乱,股市随之大跌。于是我国政府借鉴国外经验,于1993年12月通过《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并于1995年通过《商业银行法》明确了中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经营与管理的基本原则。

2003年12月,《商业银行法》再次调整,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分业经营的监管,虽然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在最后加了一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目前实际上是金融机构分业、混业经营并存的状态。我国五大国有银行和招商银行都有自己控股的保险公司,一些银行如兴业银行有自己控股的信托公司,交通银行日前入股了证券公司。2013年11月,银监会在11家银行试点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和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实际就是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形式。

二、金融混业经营改革要参考国外的经验和教训。

1929年,美国的股市崩盘,导致长达十几年的经济大萧条,而对于造成股市崩盘的原因,美国政府认为是本国金融体系的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对双方领域的侵蚀,导致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投机活动泛滥,从而引发了资本市场的崩溃,以及大量商业银行的挤兑倒闭。于是,1933年,美国政府出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金融分业经营。

1999年,美国政府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有关条款,结束了美国长达65年的分业经营历史。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将风险迅速传导至全世界,引发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危机过后,再次出现了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呼声。

而美国政府并没有废止《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而是于2010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其中最为核心的“沃尔克规则”,就是是禁止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从事自营交易。

三、金融混业经营改革要和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国际化改革、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协调进行。

我国经济增长已经进入换档期、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大规模外汇净流入已经进入转轨期、人民币国际化进入成形期、金融市场开放发展进入加速期,在社会资金规模(货币总量)和流动速度今非昔比的情况下(1999年末M2不足12万亿元,2007年末刚刚达到40万亿元,2015年6月末已超过133万亿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风险也大大增强。2013年爆发的“钱荒”,特别是2015年6月底开始的“股灾”,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正说明了金融体制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一着不慎,往往带来巨大风险和危机。

因而要坚持“全国一盘棋、整个金融改革一盘棋”的思想,整体布局,全盘考虑,协调进行。

四、金融混业经营改革要和制度完善同步进行。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制度改革并不仅仅是修改一部《商业银行法》那么简单。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之所以能够平稳运行,与其健全的金融体制密不可分。美国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安全性”为立法理念,该法案保障了美国经济平稳运行65年。而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则以“效率与竞争”为理念,2008年的金融危机后,不得不出台《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进行修正。

我国在2003年的《商业银行法》中,对分业经营只有笼统的一句“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迄今为止并没有出台一项总的明确的具体规定。而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业务,如就资产管理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如何进行隔离、混业的资本金如何要求等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监控还处于空白阶段。商业银行如果要从事证券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实际上还牵扯到《证券法》等配套法规的修改。

因此,完善混业经营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以支持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已迫在眉睫。

五、金融混业经营改革要与我国金融监管的能力的提高相适应。

美国的次贷危机的爆发,虽然和金融机构的经营有关,但是和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力也不无关系。

2007年3月22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银行委员会的“房贷市场危机:原因与后果”听证会上,委员会主席Dodd对美国金融监管部门,特别是美联储的不作为作了声色俱厉的指责:“我们的金融监管部门本来应该是枕戈待旦的卫士,保护勤劳的美国人免遭不负责任的金融机构的伤害。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他们一直袖手旁观。”

我国改革开放才30几年,实行市场经济也才20多年。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从2015年六月份的股灾就可以看出,我国抵御和防范各种金融风暴的经验还有待积累、监管能力还有待提高。

六、金融混业经营改革要和我国金融机构改革、金融机构的经营风控能力、自律能力相协调。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保证经济主体经济活动效率性的重要保证。商业银行作为一种金融企业,理应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点,即“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通过上市手段,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

但是,我国众多的金融机构面临着公司治理不完善、经营和风控能力参差不齐的局面。而混业经营相应地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要求大大提高,因为开展的业务更为复杂。不同的业务如何防范利益冲突,不同业务之间如何建立防火墙,避免一种业务出现的风险向其他业务传导等等,这些都与该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风控能力紧密相关。金融混业经营改革也要考虑我国金融机构的整体水平,因地制宜,差别对待。

因此,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金融混业经营改革既要积极,又要切合实际,要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以此促进我国金融行业以及经济整体的健康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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