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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

一、原债权人如何选择

一方面,如果应收账款账期短,金额小,则倾向于应收账款质押,比办理保理更便捷,融资成本、服务费用更低,收益相对较高。

如果应收账款金额大,期限较长,则建议融资企业选择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方式,虽然成本较高,但是因其具备的管理、催收和坏账担保功能,使得收款更有保障,风险降低,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合理避税,对长远发展是更加有利的。

另一方面,作为中小型企业的债权人可选择成本较低的质押,融资快捷,且质押的权利范围较大,企业的可选择更多;

作为实力雄厚型企业的债权人可选择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能够承担成本较高的保理业务,彻底脱离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风险,且能够优化企业负债率,对企业长远发展更有利。

二、保理商如何选择

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后可选择将应收账款再转让或者质押。

1. 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再转让

(1)再转让的风险:a.基础债权有瑕疵;b.债务人不还款。

(2)权利保障:受让人2找保理商、采购商(无追索权)、供应商(有追索权)承担责任;保理商找债务人还款 、找原债权人:回购、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保理公司借助互联网理财平台以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寻求投资人投资,与投资人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合同》。由于保理商拥有多个来自不同买方、不同期限和金额的应收账款,因此保理商会选择把这些不同的应收账款做成一些固定期限固定收益的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类产品供投资者选择,因此这些应收账款转让往往并非是严格的一对一转让的关系,可能存在一定的期限和金额的错配。该类模式其实“以应收账款转让之名,行融资之实”,则按照合同约定,转让人(保理公司)仍然是第一还款义务人,但若转让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受让人(投资人)还是可以以新的债权人的身份找原始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2. 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质押

(1)质押的风险:a. 债务人不还款;b. 基础债权有瑕疵;c. 保理商自身不能还款。

(2)权利保障:质押权人找保理商、采购商(无追索权)、供应商(有追索权)承担责任;保理商找找债务人还款 、找原债权人:回购、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保理商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质押给银行融资,该笔融资行为是只是在应收账款上设置一个担保物权,原应收账款所有权并未转移。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首先其应向保理商要求承担责任,若保理商将对原债权债务人的追索权一并转让给了银行,此时银行也可以向原债权债务人要求承担责任。

总结

利用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融资,其法律关系、法律后果及风险有很大差别。债权人及受让应收账款后的保理商如何分散风险,扩大收益,需要根据交易框架设计及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法律文书。

建议

​为了利益最大化,债权人可能重复处理债权,将债权同时用于转让和质押,以获得更多的融资,为避免这样的冲突,我们建议:

首先,关注基础交易,必须在保理协议里面明确约定,转让的应收账款不管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均不能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等情形),否则保理商有权要求供应商立即回购并赔偿损失;

其次,建议保理商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必须先查询该应收账款是否办理了质押登记,同时在办理保理业务后,最好也及时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通过此种方式,可以最大化的规避法律风险。

作者:

陈云峰: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团队负责人

谭鸿:中伦文德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团队成员,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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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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