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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芬兰政府向外界披露将引进众筹法案。

引进这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为了改进芬兰的众筹监管制度。该国财政部披露的一份纪要显示,政策制定者提出众筹法案的目的是在于厘清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在众筹监管上的职权划分,从而强化投资者保护,提高金融市场的多样性。 在新的监管制度之下,众筹业务可以拥有更多的选择获得资金来进行发展,比如适用以投资者为基础的众筹,通过债务工具,实行以债务为基础的众筹。然而,众筹法案的立法目的是放松对以投资为基础的众筹业务的监管。

目前,投资型众筹受投资服务法案和芬兰财政部对该法案作出的解释文件的双重监管。新的立法提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适当宽松当前的监管环境。 对于众筹中介而言,以前繁琐的行政程序和十分耗费时间的运营牌照将会被更加便宜、简单、快捷的注册程序所取代。 众筹中介不再需要加入投资者赔偿基金。 众筹中介最低资本额要求将从12500欧元将至5000欧元。 对于资本额要求将会推出一项替代性的措施,比如专业责任险,银行担保或者其他芬兰财政部认为可行的担保措施。

财政部长Alexander Stubb对此提议作出以下评论: “推出此项法案的目的是在于创新融资机制,特别是为那些通过传统融资渠道难以获得金融支持的创新型高成长公司提供融资渠道。众筹将拓展融资渠道,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和刚创立的企业来说。这项举措将增长他们的成长机会,投资选择以及创新产品的商业化,当然也希望这将带来就业机会的增加。” 在基于贷款的众筹方面,监管层特别提到它将受到非常清晰的立法层面规则的监管。在当前的情况下,以贷款为基础的众筹是被视作为金融的调和品,这并不总是由法律来监管。根据这项议案,这种类型的众筹将像投资型众筹一样受到监管。有关以贷款为基础的众筹的议案中的三个关键点—同时也对投资型众筹适用的三个关键点如下所示:

1、该法案针对两种众筹类型模式的中介机构以及寻求融资支持的经济实体信息披露的义务;

2、该法案监督众筹中介的义务程序以及其对于投资者的义务履行情况;

3、该法案就众筹机构以及其他适格机构的监管措施也有相应的规定。

最后的落脚点还是在投资者保护上面。决策者提到有关投资者保护的规则将会由财政部出台单独的法令来规定,这个规则赋予了通过众筹获得融资的经济实体的信息披露义务。这项法令将对风险警告和其他投资者保护工具作出规定。然而,该法令的公布日期尚未披露。 财政部长Stubb总结道: “众筹法案将拓展新的融资选择,特别是对于那些在成长中陷入瓶颈期的中小企业而言。我希望这能够为芬兰企业的创新和增长鼓气打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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