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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JOBS法案》Title II(即506(c)条款)生效2年以来,在这一条款和506(b)的共同监管下通过线上融资门户达成的融资额已经远超10亿美元。这一领域的年增长率是惊人的。企业家、地产界和投资者都从中获益。甚至在众筹如此活跃的情况下,鲜有诈骗相关的披露,至多一至两例,涉及融资额不到总数的1%。虽然这并不表明不会有更多的欺诈造成合法投资者损失的事件发生,但是506(b)和506(c)法案迄今为止已经为企业家募资提供了一种新方式,也为投资者参与一度不对他们开放的投资机会创造了条件,同等重要的是,这些法案并没有变成监管负担。

统计数据表明,约有2000位企业家采取了这一融资方式,也必然带来了就业机会。其中关键是资本形成和投资者保护(避免诈骗而非避免损失)之间的利益平衡,而这一点到目前为止成效卓著。监管者们也承认,之前被讨论的关于大批欺诈的担忧没有成为现实。

所有的众筹参与者将需要保持警惕,以限制问题事件的发生。只要想从这项极大脱离了旧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行动中获利,各方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5月16日,《JOBS法案》下和众筹有关的第三条款将为所有美国人开放非注册式投资机会,这项法规极大支持了资本形成的新途径。从此以后,这不再是一个辩题,而是法律。你可能惊异于我参加过多少专门小组和与会人持续争辩这些问题的会议,仿佛我们仍然在2012年《JOBS法案》颁布之前。

对于这些实际考虑,很多批评者既没有阅读过Regulation CF条款,不完全领会法令法规的构造,也不去理会这些法条是由两党议会通过,由总统签署,并在这一立法的拥护者和批评者都完全有机会在长达四年的意见征询期中分享他们的意见之后,由SEC和FINRA进行全面斟酌和修订。

作为一个参与者和一个观察者,我很高兴看到“Titles III Regulation III 众筹”的深远意义,这些最终条款的周全性,以及SEC和FINRA努力使最终通过的条款兼具可行性和约束灵活性的细致和周到工作。另外,还要归功于坚持参与了全过程的业内各界人士的辛苦付出,这确实是众人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清楚地意识到投资者保护的问题,而现行的条款也非常尊重这些利益考量。同时我们也意识到,一些市场参与者必须更加齐心协力以认识到: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这是一个高度治理的行业,其中的商业运作必须变得更加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当然,我们也支持通过一贯的努力来调整一些最终条款,让它们在商业上更具操作性。如果从5月16日开始,在Regulation CF监管下交易的证券活动被遵守506(b)和(c)的网上融资群体负责地执行,那么立法者将有动力对行业采取额外的积极有利的行动。

我在各地调研的时候,人们正在形成有关证券众筹的基本意识。过去几年已经践行商业责任的众筹门户已准备将业务拓展到散户投资者。

尽管常常有资本市场专业人士的叙述,事实上众筹成立的公司在募集可靠投资人的资本之后,就会继续谋求VC融资,被战略买方收购甚至在IPO中上市。

然而在批评者看来,如果一个募资者接受了众筹的资本金,即使是可靠的投资者融资,资本套现机会也是不太可能存在的。目前的投资全景是高度变化的,和其他行业没有区别,趋势也是健康的、不可否认的、不可逆的。

Regulation CF提供了一个责任平等的方法来保证利益相关的投资者们对“高风险”的私募非流通证券的有限投资是可控的、受监管的。我认为,它所引起的不安和很多早期的网上创业没有什么区别,就像一个人第一次在亚马逊或者eTrade上买东西,需要一段时间来习惯。但站在法律的角度,应该全方位考量和评估,不能只是下意识的否定或采取家长式作风。人们很少谈到,亲友在各种线下渠道投资的绝对美元总金额比VC或天使投资大得多。所以,在很多方面,Regulation CF尝试着完成的是为线上融资活动提供更中心化的准则,这样的活动本可能于线下不负责任地在缺少诉讼和监管压力的情况下完成。

如果散户众筹正是过去几年我有幸参与的众人协力和众人智慧的结果,那么这个新行业必将走向兴盛。

挖财研究院编译自:Perspective on Crowdfunding: This New Industry Will Flourish, Doug Ellenoff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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