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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P2P行业现有监管框架

目前,美国对P2P借贷实行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共同监管的管理架构。各个监管机构依托现有法律对P2P借贷的业务进行监管。目前,SEC与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是投资人保护的主要力量,而FDIC、州一级金融机构部、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则是借款人保护的主要力量。SEC是整个P2P借贷监管的核心力量。

作为一种证券化的消费借贷模式,P2P借贷既是证券的发行方,又连接着借贷双方,同时也有确定借贷利率的工作,因此面临着三大类法律的监管:证券监管法案、银行监管法案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案。具体的法案包括:1933年证券法、蓝天法案、公平借贷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等。这些法案从各个角度对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了保护,降低了借贷双方所面临的风险。综合来看,P2P借贷面临的监管限制包括:信息披露、利率限定、隐私保护、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等。P2P借贷的业务必须不违反这些监管限制,或能依据法律获得相应的豁免。

SEC监管下的P2P行业:信息披露

SEC在2008年判定Prosper和LendingClub的业务涉及证券发行,将P2P借贷纳入其监管范围。SEC是目前P2P借贷行业最主要的监管机构。根据《1933年证券法》,证券发行方需要向投资人全面地、及时地、准确地披露与证券交易决策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任何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蓄意误导的行为都是违法的。P2P借贷并不符合豁免条款。强制的信息披露可以确保,一旦发生信息错误、遗漏或误导的情况,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得到保护。

LendingClub根据“储架发行”制度进行证券发行。一般的证券发行是在证券登记生效之日起全部配售出去,但是“储架发行”制度允许申请人持续发行证券或者推迟发行证券。根据415规则,“储架发行”制度适用于11类情况。

由于LendingClub的证券发行符合以上第(9)条情况,因此,公司可以根据“储架发行”制度进行持续发行。在“储架发行”制度下,公司先注册一定额度的“会员偿付支持债券”进行储备,然后每促成一笔贷款时再发行相应数额的债券。

在信息披露上,与“储架发行”相对应,LendingClub需在注册“会员偿付支持债券”时向SEC提交《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成功促成一笔贷款时再向SEC提交《补充修正文件》。其中,《债券募集说明书》全面披露了会员偿付支持债券的基本信息、债券风险因素、平台操作流程、贷款组合表现、公司运营情况、政府监管以及管理层等重要信息;《补充修正文件》则披露了每项贷款的基本信息,包括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和用途,借款人的住房、收入、工作和债务收入比,以及信用机构提供的借款人信用评分、信用历史时长、信用记录核查次数和循环信用额度。由于平台每天都会有新的贷款产生,因此LendingClub每天至少要一次或者多次向SEC提交补充文件。这种连续披露模式保证了投资人对P2P平台提起法律诉讼时,有详细的存档记录证明是否存在错误信息误导投资人。

除了在SEC登记外,LendingClub还需按照州一级证券法(或称“蓝天法案”)的要求在各州的证券监管部门登记,才能面向该州的投资人发行债券。目前,26个州允许居民通过LendingClub平台进行直接投资,44个州允许居民通过LendingClub平台进行贷款。

除了与SEC一样通过信息披露来对投资人进行保护外,一些州一级证券法案(如加州、肯塔基州)还基于Merit原则对证券进行监管。Merit原则认为,由于并非所有的投资人都能够充分理解所披露的信息,单纯的信息披露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监管机构的评估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一原则下,部分州一级证券法案对投资人的财务资质都有一定要求。例如,投资人的收入或资产必须高于某一限制,且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这些要求在LendingClub的《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都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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