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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接到西北一第三方支付公司电话,老板急切地询问自己公司是否将与“易士”公司一样的结局。他还提到月底交账,央行肯定能发现问题,公司将东窗事发,涉嫌刑案。在回答完专业问题后,俺心中泛起一句英文:no zuo, no die. 借第三方支付为由,咱们聊聊金融监管的发展和宽严问题。

截止到2016年5月2日,首批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机构,牌照有效期五年已届满,是否安排支付牌照续期,暂无时间表。有业内人士猜测,之所以对第三方支付牌照续期问题未明确,还是因为受到P2P跑路的牵连。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大量非法集资案件,支付公司作为“资金流”的承载者,经常被写在刑事文书中,有时候还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另外,对于某些第三方支付公司“刷单”操作,监管层采取惩戒、罚款,移交司法机关等方式。有些公司收敛了行为,但是还是有小部分公司“顶风作案”,号称最危险的时候就是最安全的时候,逻辑混乱,铤而走险。作为消费者,有时候在商场购物,刷卡记录竟然是某事业单位,简直让人哭笑不得,又不寒而栗。

P2P、私募股权众筹、伞形信托等等炙手可热的业务形式,都曾经不知监管是who? 第三方支付公司只有一个婆婆,那就是:央行。有人说,央行是最有权力的金融监管机关,以后三会合一归央行,这个说法确定吗?我们提供一些历史信息,1983年-1997年,我国处于混业监管时代,国务院《关于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也是唯一的金融监管当局。但事情在1997年发生了变化,全国金融会议提出: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随后1998年证监会、保监会成立;2003年银监会成立。分业监管的优势和弊端都凸显出来,我国进入了协调监管时代,2004年6月“三会”以备忘录形式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2013年8月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央行牵头,强调央行综合监管作用。

​还记得1935年起,因上海白银战争催生了“央行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继续沿用,央行对金融监管发展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我们认为,也许央行的功能会被强化,但自身的约束也会更加清晰。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央行直接监管的业务形态,应当洁身自好,对于“不该赚的偏财”,还是要谨慎对待,严防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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