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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宝”事件持续发酵,先是北京九叔在其微博上连续发文指责“某宝”收取高额逾期管理费和罚息(逾期利息),其后“某宝”又被爆出放贷人要求借款人(主要是女大学生)拍裸照作抵押的新闻。本文将对“某宝”平台的高额逾期利息和逾期管理费、催债手段及宣传行为进行法律分析。

一、关于高额逾期利息与逾期管理费

我们查看了“某宝”平台的《借款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借款人超过宽限期还没有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那么自宽限期次日起,“某宝”将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准,以24%为年化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除此之外,借款人还需向平台支付一定的逾期管理费。这就意味着,借款人借入100万,全部逾期一年的话,就要支付24万的罚息外加一定金额的逾期管理费用。

那么“某宝”规定的高额逾期利息和逾期管理费用是否合法呢?

(一)什么是逾期利息?

在法律上,逾期利息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罚息里的一种,“某宝”《借款协议》中的“罚息”即逾期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实际是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占用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益,是本金在逾期阶段所产生的孳息,支付逾期利息是对出借人损失的合理补偿。逾期利息一般是合同借贷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逾期利息由放款人收取,但在“某宝”平台中,平台是否收取部分利息作为催收报酬不得而知,本文仅就逾期利息和逾期管理费的数额进行分析。

(二)“某宝”高额逾期利息及逾期管理费用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宝”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以24%为年化利率计算罚息其实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其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年化利率24%的逾期利息。

但是在该条中,最高院用“其他费用”一词对借款人因为逾期可能产生的费用进行了兜底性概括,该条中的“年利率24%”应当涵盖了出借人向借款人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某宝”平台的《借款协议》约定:“特别逾期管理费的金额调整为‘截至宽限期之日后第76日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与基础逾期管理费之和×30%。’” 因此,我们认为此协议中“某宝”约定的逾期管理费用实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则平台已经向逾期借款人收取了年化利率24%的逾期利息,如果再收取逾期管理费的话,其实已经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以下通过案例说明:

【(2015)响民初字第00578号】张爱高与嵇礼林、徐友康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中,被告嵇礼林向原告张爱高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19.8‰,借款期限到2015年6月5日,如逾期偿还,按月利率双倍计算,并由被告徐友康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及保证合同除双方约定逾期利息过高,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并判令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

当然,如有借款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逾期)违约金的,则二者总计不可超过年利率24%。参考案例:【 (2016)沪0116民初2626号】某某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关于“裸条”催债事件中平台的责任

据新京报报道,“某宝”平台上的某些借款人(主要是女大学生)通过“某宝”平台借钱,由于平台设置的高额利息(报道称有的借款利率周息可达30%),其逾期的恶性循环使得借款人还款更加困难。放贷人以此要求女借款人发送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作为抵押,若借款人到期还不上钱则向QQ群或借款人的父母朋友发送该裸照。

从法律角度来看,“某宝”平台上的放贷人收取周利率可达30%的高额利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借款年利率不得超过36%,其明显超过)以及逼迫借款人拍裸照的催收行为是明显不合理的,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针对放贷人的违法性,本文暂且不论。但我们认为“某宝”作为居间人,对平台上的出借人及借贷人并未尽到作为居间人的合理审查义务,导致“裸条催债”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

据媒体报道,通过“某宝”平台借钱的人主要为一些没有收入来源,欠缺还款能力的大学生,但尽管如此,“某宝”在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相关情况上却缺乏合理性审查。并且“某宝”方面表示,在其平台上借钱的人不需要审核,金额自定,利率自定,一键操作,几秒钟达到借钱目的。由此可见,“某宝”是可能预见到借款人存在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形的,其也未尽到其应当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的义务。虽此规定仍处于意见征求阶段,但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第6条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判定平台作为居间人应当负有合理审查义务。

三、关于“某宝”宣传行为的法律风险

15年8月,“某宝”启动“拉上好友抢红包,轻轻松松玩出钱”活动。其在宣传中表明,将用20多亿作为活动推广费用,而后证实预计落实到每个注册用户的奖励实为50元。今年2月,蚂蚁金服举报称“近期网络上有多个自媒体账号散布签到赚钱的言论,推介“某宝”平台旗下新业务,打着马云以及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的旗号,严重误导用户。由此可见,“某宝”存在着大量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广告法》第4条之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而本次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将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因此平台的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行为已触及监管红线,需要警惕。

前面我们提到“某宝”收取高额逾期管理费,“某宝”方面表示主要用于催收。那么平台的催收与放款人的恶意催收是否有联系呢?也即平台对放贷人的恶意催收行为是否知情?或者是否参与放贷人的恶意催收行为呢?这将是值得深究的问题,如果存在的话,平台也可能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某宝”事件透露出来的高额利息、罚息和逾期管理费以及恶意催债、虚假宣传等行为值得网络借贷平台和借款人深思。在此提醒平台应当守住法律底线,合规经营;借款人理性借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

陈云峰: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团队负责人,擅长金融业务

谭鸿:中伦文德互联网金融律师团队核心成员,主要业务领域为互联网金融法律,擅长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交易结构设计、合同审核,风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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