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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产证券化的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各种收益权转让层出不穷:租赁收益权转让、小贷收益权转让、信托收益权转让、基金收益权转让、甚至股权收益权转让。那么,这些收益权是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呢?从民法理论看,本文认为,这些收益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

一、何为权利

权利一词,译自外国法律术语,英语为Right(权力为Power)。关于权利的本质,主要存在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等三种学说,以法力说为通说。依法力说,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支配权即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等是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变动权又包括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以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论及权利时,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者为既得权,既得权为权利之常态。论及权利时,尚不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但将来有可能实现者为期待权。

二、何为债权

我国《民法通则》将债界定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优士丁尼大帝认为,“债为法锁,约束我们根据我们城邦的法偿付某物。”梅仲协先生认为“债者,特定之人(即债权人),本诸法律上之强制力使他特定人(即债务人)为给付之一种人的关系也。”梁慧星先生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特定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债的标的,指债务人的行为,包括: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支付金钱、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成果、提供资源、不作为等。债的标的,也称给付。”

按我国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可将债权理解为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一种权利。债权产生的原因通常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法律规定通常指的就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一)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具有相对性,即具有主体相对、内容相对和责任相对等特性。主体相对即债通常只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内容相对即通常只有特定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责任相对即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仅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债权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为一种请求权,并非支配权。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并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债务人的人身。

相对性和请求权两个特性为债权的本质特性,是债权区别于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重要标志。

三、这些收益权是一种债权

从我国法律看,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项权能,此处的收益并非一项独立权利,仅是一项权能。租赁收益权、小贷收益权、信托收益权、基金收益权、甚至股权收益权等均为债权。理由如下:

(一)符合债权界定

租赁收益权为权利人依照相关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为交付租金等给付的一种权利;小贷收益权为权利人依照相关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为支付本金和利息等给付的一种权利;信托收益权最终为权利人依照相关合同约定,要求资金使用人为支付本金及孳息等给付的一种权利;基金收益权最终为权利人依照相关合同约定,要求资金使用人为支付本金及孳息等给付的一种权利;股权收益权实际上也是权利人依照相关合同约定,要求公司为支付股息或红利等给付的一种权利。

前述收益权,均为权利人依照合同约定要求义务人为特定给付(支付金钱)的一种权利。因此,这些收益权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学者对债权的界定。

(二)具有债权的本质特性

1. 为一种相对权

前述收益权具有主体相对性:租赁收益权发生在权利人和承租人之间,小贷收益权发生在权利人与借款人之间,信托收益权和基金收益权发生在权利人与资金使用人之间,股权收益权发生在权利人与所出资的公司之间。前述收益权具有内容相对性:租赁收益权仅权利人享有权利,仅承租人承担义务;小贷收益权仅权利人享有权利,仅借款人承担义务;信托收益权和基金收益权仅权利人享有权利,仅资金使用人承担义务;股权收益权仅权利人享有权利,所出资公司承担义务。

显然,前述收益权具有债权相对性属性。

2. 为一种请求权

租赁收益权,权利人仅能请求承租人交付租金等,不能直接支配承租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承租人的人身。小贷收益权,权利人仅能请求借款人交付本金和利息等,不能直接支配借款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借款人的人身。信托收益权和基金收益权,权利人仅能请求资金使用人交付本金及孳息等,不能直接支配资金使用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资金使用人的人身。股权收益权,权利人仅能请求所出资的公司交付股息或红利等,不能直接支配所出资公司的财产。

显然,前述收益权是一种请求权。

四、股权收益权为一种期待债权

股权收益权为所出资公司具有可分配利润时,股东可依据股权及相关约定,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一种权利。该项权利在公司具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方有实现的可能,为一种期待权。同时,其本身是一种债权。因此,股权收益权是一种期待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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