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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快速崛起,传统的金融机构也不满足于线下金融业务所带来的利益,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机构搭建起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各大银行也不例外。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形式除了与其他机构合作运营P2P平台外,还有建立自己的线上理财平台,出售理财产品。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除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按照风险收益特征分类,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还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如证券公司发行的债券、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份额、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以及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等。近日,我们接到有关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代销交易所的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以下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什么是银行代销业务?

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规定,“代理销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一般而言,前述金融产品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债券、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份额、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以及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等。

因此,银行代销业务指的就是银行利用本行渠道(包括本行互联网平台)、人员销售和推介除本行外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代销交易所的理财产品,其实质属于银行代销业务。

二、银行代销交易所金融产品是否合规?

根据《通知》第(五条)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银行代销交易所的金融产品合规的前提是该金融产品符合《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到交易所,我们往往会想到深交所和上交所。事实上,我国的交易所并不仅限于这两家。除了证券交易所外,我国还有很多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和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多数是为了解决当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以及更好地为当地金融机构服务而由地方政府主导成立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则是用互联网为各类金融资产包含但不限于我们常说的非标资产及标准化资产提供信息撮合、交易服务,提供投资渠道和融资的服务。这些与上交所和深交所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以下,我们将对银行代销这“三类交易所”产品分别进行分析。

(一)银行代销证券交易所的金融产品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在我国大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证券交易所上的金融产品大多都符合《通知》关于银行代销产品的准入要求,但是也有部分产品不符合。银行在代销证券交易所上的金融产品时,要注意其发行机构是否为“三会”监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

(二)银行代销地方性金融资产交易所的金融产品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是由各地方政府成立的金融资产交易机构,由各地金融办负责监管。这类交易所上的产品大多为非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非标类产品,银行代销此类金融交易所上的产品,存在违规风险。

(三)银行代销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金融产品

现在,市场上存在很多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其中既有获得了相应金融牌照,可以从事金融产品销售、研究开发的平台;也包括拥有政府特许牌照,仅从事信息撮合服务的平台。这些金融平台发布的产品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由平台代销或者提供居间撮合服务的金融产品;也有具有资质的平台自己研发设计的金融产品;还有许多无需相关资质的中介信息平台发行的借贷产品信息,如P2P理财产品。结合银监会《通知》,银行能否代销这些平台上的产品,需要进行分类分析:

1、由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平台代销或者提供渠道的金融产品

这类金融产品的发行主体为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监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符合《通知》关于银行代销产品准入的相关规定。银行可以代销此类金融产品。

2、由平台自己研发设计的金融产品

目前对于此类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大多数的平台也都没有相关的金融牌照。因此,此类平台自行研发设计的金融产品是否符合《通知》的相关规定还有待监管信息明确后,进一步分析研究。

3、P2P理财产品

根据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但是大部分P2P平台都没有取得《通知》要求的金融牌照,因此银行代销P2P理财产品涉嫌违规。

综上,关于银行代销产品准入问题,主要是看该产品是否为“三会”监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或符合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和银监会规定的情形。若该金融产品符合上述要求,则银行可以代销此类产品。反之,代销的法律风险极大。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通知》原则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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