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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6年第一批互联网企业算起,过去20年国内互联网的发展倾向于没有太多监管,但却取得了极好的结果,特别是接近无监管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通过十年的发展,已然走到了世界前列(2016.07.18朗迪峰会)。

近两年随着e租宝等一批诈骗跑路事件的发生,民间与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呼声渐起,但以怎样的形式来监管,被监管对象如何定位,对互联网金融接下来的发展十分重要,笔者从制度的基本结构出发,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制度)的制定给出一些建议。

制度的基本结构

制度产生的意义,是以提升社会运转效率为根本目标,通过对既定的生产活动建立人人须遵守的行动规则,提升彼此协作与降低互相损害。

因此,在服务全民的前提下,一个完整的制度应包含五个基本元素:制定制度的人,执行制度的人,针对的生产活动,从事该生产活动的行为准则与奖罚标准,制度的更新机制。

制度的几个基本特征

由于事物总存在难以客观度量的方面,所以在裁定奖罚标准时,一定的“自由量裁空间”有助于执行制度的人对具体的事件给出更适合的奖罚标准,也因此,自由量裁权使用的不确定性一般会为执行制度的人带来一些收入。

制度的制定总在提升协作与降低损害间权衡,也决定着自由量裁的空间。

相对而言,“既定的生产活动”越清晰,相应的制度就越容易清晰的制定,人们的行事规则就越清晰,就越能提高人们的协作程度。科斯说产权清晰界定有助于提高社会效率,规则清晰界定一般也有助于提高协作程度。

相对而言,制定制度的人的专业程度越高,制定出的制度的效率一般会越高。美国政府与华尔街的监管悖论的原因之一是拿低薪不太懂金融市场的官员总是难以监管住天才云集的华尔街精英,所以如果某领域“互相损害”的行为在监管后消失了,一般是以牺牲巨大效率为代价的。

相对而言,制度的更新机制的重要性不亚于制度本身,因为事物总存在认知之外的空间,所以在一些不确定程度较高且变化很快的事物的监管上,制度的革新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制度的更新机制本身又是一套制度,影响更新机制效率的还是“人”。互联网天使投资界常说投资就是投人,一个好的人,能在业务发展预料之外的情况发生时能更好地处理,调整和把握。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个出发点

互联网金融以p2p为例该怎么被定位呢?互联网发展如此之快,多国政府都在用实际行动证明对区块链数字货币等的重视,在未来金融系统的底层设施存在大变革的可能下,怎么定位p2p等一众互联网金融业态是一难题。

谁来制定制度?怎么跳出“美国政府与华尔街的监管悖论”也难以回答。

制度的更新机制怎么设计?存贷比指标1995年设立,在社会强烈呼声下,在几乎没触动太多人利益的前提下2015年才取消。变化极快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如果发生不太合适的监管,监管制度的革新机制显得十分重要。

​谁来执行?央行,公安和检察院都可以,但“自由量裁空间”设置不合理又会带来恶意寻租。e速贷被突击强制关停,假如这种事是错杀,发生一两起还好,但正式的监管制度一旦推出,如何保证执法机关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这么错杀,以及如何保证执法人不凭此自由量裁权而恶意寻租需要三思。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1. 先不急着抄。笔者看到又有人借着海外的一套理论大写特写,修改一番,看似十分有理,细思错得惨重,笔者表示十分忧虑。国外的东西虽好,我们没有对应的革新机制,和修改制度执行制度的专业人士,五个基本元素中只是做好了一项一般会出问题。《中国的经济制度》一文说朱镕基先生任上推出形成的的县际竞争制度,直接导致了20年的超高速发展,笔者看来,正是因为这套制度是自创的,所以出了问题自己知道怎么修改,怎么应势革新。国内多少因照搬国外的体系损失而惨重的教训,虽然也有些运转很好的行业,互联网金融关系着一大批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可谓民生攸关,建议先从事实出发就事论事,一点点说清楚,不急着拿一套很厉害的理论。

2. 先不急着管。金融行业对监管的系统性要求较高,任何一处不合理都会带来投机,在银行业已然自危的背景下,依附于银行业监管体系来监管互联网金融显得不太恰当。互联网金融目前的状态远不会导致系统性风险,以p2p为例,即使再发生100家跑路影响都是局部的(社会问题是另一回事),因为风险根本无法向金融系统其他环节传导。另一方面,杜绝一切诈骗现象就真的好么?一群连明显骗局都看不穿的人,政府牺牲巨大的社会效率去防止他们被骗真的对吗?在被誉为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的科斯(Ronald H. Coase)先生,张五常先生竟未对制度给出系统性定义的背景下,在现代汉语词典百度百科法学领域对制度的定义还停留在“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的背景下,建议先不急着制定监管制度。

3. 现行监管十分正确。政府牵头主动打爆可能诈骗的平台,同时引导知名企业进入为行业背书提升行业信心的做法粗犷而高效。在不知互联网金融走向何方的情况下,先把行业内的坏人清理出来,留下有可能认真做事的人继续探索,更能让行业朝着向好的方向革新。同时,“既不合法,也不非法”的监管在经济学里应该没有,但在中国取得了极好的结果。以p2p为代表的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在中国是典型的“既不合法也不非法”的状态,避免了合法化带来的一些风险(业务本身的风险和对现有行业冲击过大的风险),也让冒险者有空间继续探索,兼顾风险又不失效率。很多创新刚开始都是冒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但做好了却是全民共享,划一片“既不合法也不非法”的空间是对冒险者的支持。

4. 追加监管的发力点。若要再多监管一点,建议以“履约缺口“(协议里承诺的内容理论上无法兑现的缺口)为特征来展开监管(全社会性履约缺口交易是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原因之一)。比如A平台对所有客户承诺某个回报,当理论上的小概率事件发生时平台将会无法兑现承诺,这种应当被重点监管。再比如拍拍贷让客户风险自担,或者人人贷在风险准备金用完之后让客户自担风险,这一类业务不应被禁止,因为平台自身不存在履约缺口。

5. 保持清醒。从2007年拍拍贷起算,在接近无监管并且法律不认可的十年,中国已然走到全球新金融最前沿。有理由相信,倘若未来十年即使还是采取无监管,中国新金融依然能更进一步。普惠金融方亮:征信行业可能重塑更高效的体系(朗迪峰会),等多行业已出现重塑更高效体系的苗头,索罗斯:中国金融业落后西方,也恰恰因此却走在了前头,因为未在错误的方向上充分发展。银行业经历几百年发展后的1970年才有一套巴塞尔协议作为监管规范,而互联网金融才10年时间,当一切接近尘埃落定,形成了标准范式,再给出监管规范不迟。建议保持清醒,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市场的相对高效性和历史变革需要时间的特点。

注1:笔者不通英文,未找到科斯张五常对制度较系统化的定义,在张五常的主要著作中也未见过。

注2:索罗斯之言出处http://chuangye.umiwi.com/2010/0512/84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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