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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企业参与新三板等资本市场之心甚矣。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登陆资本市场有着极其重要的标志性意义,这种意义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背书、品牌形象等诸多方面。但由于监管趋严,故只能通过一些变通的方式,如借壳挂牌、寻求收购等方式登陆新三板,较有影响的如:PPmoney、团贷网、金蛋理财、安心贷、九信金融等。而自去年开始互联网金融整顿,今年年初类金融企业新三板挂牌被监管层叫停后,互联网金融行业一度陷入低迷。

而近期出台的《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则明确拟挂牌新三板的金融机构仅面向“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小贷、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企业暂不受理新的挂牌申请,已受理企业终止审查。2016年8月1日,股转系统再次出面否认市场谣传的“新三板有望重启类金融企业挂牌”的消息,表示所有关于此消息的报道均为不实报道,全国股转公司从未研究过“类金融企业”重启挂牌和融资的相关事宜,目前已按照《通知》的要求,对于已受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在审企业完成终止审查程序。这一否认彻底了断当下互联网金融企业挂牌参与新三板的渠道。最近披露的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除了采取差异化制度安排外,已基本将P2P行业排除在外。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互联网金融等特殊行业挂牌公司暂不能进入创新层,这对于大量寻求融资或信用背书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无疑是严重的利空。

与此同时,金融科技(fintech)这个新概念却越来越时兴,一时间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纷纷表示自己转型金融科技。按照十部委共同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金意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定位主要在“小微”,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特征,这使得其具有典型普惠金融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金融科技则是指以科技驱动金融创新,用技术改进金融体系,进而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的一类公司。金融科技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一系列技术创新,全面应用于支付清算、借贷融资、财富管理、零售银行、保险、交易结算等六大金融领域,实现金融与科技的高度融合。

从表面上看,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似乎只是表达方式的不同,其实两者在外延范围、具体运营和整体思路层面都存在明显差别。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大多系借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手段“希冀”达到普惠金融之目的,远未达到研发和应用高精尖的互联网科技解决金融“老大难”问题的实践高度,其所行之事的本质仍在金融,金融涉众无疑需要监管。监管收紧态势之下,野蛮生长的互金企业避之尤为不及,积极寻找新的名字代替。只有真正将金融的“互联网”特性着落在“科学技术”支撑和落脚点上,才能避免金融科技再次沦为炒作的一面旗号。正因如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严格监管、规范整改,与促进大数据、云计算、智能投顾等科技硬实力的金融科技发展是互为犄角,相辅相成的。

在新三板层面,尽管明确叫停互联网金融企业挂牌,金融科技企业登陆新三板的案例却仍屡见不鲜。比如成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第一家新三板上市的金融科技类企业,于2016年7月18日挂牌的金丘股份(股票代码837901)。

资料显示,2013年10月29日金丘股份的前身上海金丘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于上海自贸区西里路 55 号。公司主要从事基于金融行业 IT 需求的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运行管理、应用维护、业务咨询和相关增值服务,主要客户为汇丰银行、花旗银行、美国银行、德意志银行、渣打银行、澳新银行等外资银行,2014年、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495,417.45元、15,329,765.05元,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均为 100.00%,分别实现净利润-223,835.61元、1,493,084.63元。而据媒体披露,金丘股份主要向银行、券商、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以及泛金融机构提供科技信息服务。拥有跨境人民币支付、金融税务管理平台、金融风控大数据、互联网信贷管理平台四大业务线。在央行已经批准接入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CIPS)的10家全球跨国银行中,有7家银行采用了金丘支付平台,包括德意志银行、渣打银行、星展银行、法国巴黎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等。

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金丘股份属于“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子类“I6510 软件开发,系一家提供为金融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司,但股转系统在审核中仍然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予以关注,在第一次反馈中即要求主办券商、律师就资质部分核查以下事项:(1)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对其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对于经营资质及经营范围的关注,在另外一家金融科技企业的挂牌中更加堂而皇之。2016年7月27日股份系统公示了“关于同意杭州仁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票代码:838787)。资料显示,杭州仁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主营业务为互联网金融系统软件研发和销售以及相应的服务。公司主要面向互联网金融提供全面解决方案,主要产品包括:仁润 P2P网贷系统、仁润供应链金融系统以及相对应的服务。仁润众筹交易系统、仁润二级交易系统及仁润小额贷款管理系统已研发完成,达到销售阶段。其重大销售合同反映其主要销售收入来自向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壹伍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客户销售任润P2P网贷系统的收入,2015年、2014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0,045,692.14元、2,534,640.77元。

在反馈中,股转系统同样要求券商、律师针对公司资质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公司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公司是否仅从事软件开发业务,是否实际从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否设立资金池。

主办券商及律师的回复特别值得玩味:“公司特别加强了公司内部管理,对公司销售的系统软件严加监管,杜绝软件技术人员为客户设计具有违法违规功能的产品,公司不进行与 P2P 资金有关的任何经营活动。”“……根据审计报告确认公司主营业务为互联网金融系统软件研发与销售以及相应的服务。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均来自于该主营业务。公司提供给客户的系统软件,均是从P2P网络借贷居间中介的功能出发,只是为网络贷款平台提供了系统软件支持,公司对客户的业务、资金没有管理权限,公司研发人员对此无法实现后台操作”。“……补充核查公司的业务合同等资料、公司与客户的合作模式、公司提供的系统软件的操作模式等,公司仅从事互联网金融系统软件研发与销售以及相应的服务,并未实际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不存在设立资金池”“……公司代理服务收入为公司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方式或按照查询次数所收取的费用。……根据公司的业务模式、收费方式和服务内容、审计报告、与公司管理人员的访谈等,公司销售和提供服务的产品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帮助客户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行为,公司不存在与平台服务客户收益分成的情形,未实际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不存在设立资金池。” 面对反馈,主办券商及律师花费大量心思和精力从多个方面进行补充核查,递进地来论证公司未实际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其惶恐之心可昭!

从以上两个挂牌案例可以看出,尽管股转系统并不排斥乃至欢迎金融科技公司挂牌,但在审核时仍然会特别关注公司的经营资质以及主营收入来源问题,避免某些类金融公司简单更名摇身一变成金融科技公司变相登陆新三板;对于涉及到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更是关注到其是否实际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的问题。这种在意得有些过分的关注,非常值得玩味。“《互金意见》”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纲领性文件,首次确立了分类监管的原则,并分别提出了相应的门槛和牌照要求,意味着互金领域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则、无监管机构”三无状态正式结束。股转系统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审核关注点,正是这种监管思路的一种延伸。

诸多金融科技公司的顺利挂牌,无疑会吸引更多的后来者。股转系统中可以检索到一申报企业钱咸升(北京)网络科技股份公司。资料显示,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模式是:通过运营互联网信息搜索平台的APP和网站,提供银行理财产品信息的实时更新,为个人客户及时了解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提供便利,也为银行拓展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渠道提供服务。……目前,国内除钱咸升外,尚无其他同类研发银行理财产品搜索引擎的公司。公司的主要客户有光大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等。

同时,公司也特别强调:“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涉及向使用公司APP的客户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涉及归集客户资金,公司主要通过为银行客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获取收入,不具有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关于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等特征,同时,公司经营范围中未涉及诸如投资、融资租赁、担保等金融中介业务,也未实际开展类似业务,因此公司不属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和“类金融”行业,根据公司提供的服务及盈利模式,公司应归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该公司的反馈暂未见公开,有待后续关注。

尽管金融科技公司们都小心翼翼如履薄冰,但将来挂牌的路并不见得好走。2016年8月3日,在股转系统组织的《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培训中明确,对科技型创新型行业挂牌虽未要求“不能连续亏损”,但如果两年一期营收加起低于1000万的,将列入观察名单要求出具期后报表。研发型企业如没达到营收1000万的,则需要净资产3000-5000万规模,以支撑研发期经营。

之前股转系统对科技型企业并无规模和业绩要求,这次明确提出规模要求,无疑增加了科技企业的挂牌难度,实际上也是打消一些企业希望便道抄入新三板的念头,督促其踏实做好科技创新实业。互联网金融在经历野蛮生长之后,已然乱象丛生,不得不通过短痛挤出泡沫。金融科技自然不能重蹈覆辙,只有及时向市场参与者进行风险提示和引导,对故意炒作概念以投机获利的行为加以防范和惩戒,才能真正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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