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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月份由国务院牵头10多部委启动的声势浩大,据说要持续一年的“全国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还没完了,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一方面确实自己不争气,另一方面无辜背些黑锅,导致自然成了被重点整治的对象。对此:

有人叫好(早该整顿了)

有人摇头(这是在打压新事物)

有人慷慨激昂(不刚兑坚决不投)

有人无声观望(估计要死90%)

也有人几分幸灾乐祸的心态和一幅“关我鸟事、湊个热闹”的模样。

对于P2P要监管、要整治,大家都赞成,这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可是监管与整治就仅是对P2P平台吗?大家都知道,P2P网贷即使不算其他参与方(如推荐项目的、提供担保的、资金托管的等等),至少也包括3方:融资方、平台方、投资方。在这门生意中(请恕我说的俗气一点)不只有平台一方,平台居中撮合,两头自主对接,少了谁这生意都成不了。那么按理说,无论是常态化监管还是专项整治,自然都不应只是对平台一方。

投资者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呢?

2015年7.18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12.28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合格投资者条款:第十四条[出借人条件],第十五条[出借人义务];

融资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呢?

监管办法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也明确了融资方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参与这门生意的两头双方,自己有是否有做到符合监管规定呢?现在,无论是监管层、媒体、投资人,大家似乎都只盯着P2P平台,一有风吹草动就对平台鞭笞讨伐。而从这门生意来看,P2P现在就像那个最老实的小孩,谁犯了错都可以指着说“是它干的”,平台们更是成为人人皆可指斥的羔羊。

在此轮专项整治中,将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治理作为整治行动的一环,对P2P平台在宣传方面禁止行为多达9大类。有消息人士透露,监管层总的原则是:P2P平台一切宣传都不能让投资者感觉投资是‘无风险’的,可谓一语道破天机。

平台处于居间地位,为投、融资双方起到重要的连接撮合作用,严格管理理所应当。作为平台,在融资端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在投资端要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平台自身要守法合规经营。这些都应该,这些责任放在平台们肩上也都没问题。但是,在任何交易中,权利、义务、责任都是双方或多方共担,不可偏废。

P2P监管法规不只是对P2P平台的管理法规,也是投资方、融资方等参与各方共同的守则。一些不合规的平台将被清理,同样,一些不合格的网贷投资人、融资人也应当退出网贷投融资。从监管与整治思路可以看出,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已势在必行。任何一方若只是一味强调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义务,生意肯定是没法做下去的。行业有问题,参与方谁也不能置身事外,没有人是旁观者。各方主动承担起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共济才能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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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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