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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日,是所有“网贷从业者”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网贷监管细则》正式由银监会会同四部委联合发布。标志着网络借贷(P2P)行业开始进入“监管期”。P2P行业发展以来,带给人们“普惠金融”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风险。将P2P行业纳入监管,规范管理,有据可依,有据可循是整个“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监管细则”却并不是特别的尽如人意。本人今天下午看了很多“行业人”对监管政策的解读,各有千秋,大家的希望向好,最大限度让平台合法、合规。然而,几家欢喜几家愁,“十三条”负面清单再次的列出了“P2P”不能做什么,不能触碰什么。今天我们根据监管细则的“十三条”红线,来浅析一下,这“十三条”的出发点是什么?令行禁止到能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在2015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P2P是“十二条”红线。而发布的正式《监管细则》中,变成了十三条,增加了一条。这不禁让人想起了“最后的晚餐”中的“十三个人物”。难道这“十三”条也会给互金行业贷款“不幸”?还是能给互金行业、给投资人带来“曙光”?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自融”的问题不是强调一两天的问题了。自融的危害相比整个行业或者行业投资人都很清楚。一旦平台开始自融,首先,资金去向不透明,或许大多数都进了自己的腰包,直接构成非法集资。其次,自融已经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地步,平台为了“包装”自融会发布“虚假标”。一旦发布虚假项目,平台可能会构成“诈骗”。最后,投资人损失无法追查。去年某租宝事件暴发,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发现,某租宝大多数“吸储”投资人资金,最后都进了自己腰包,成了“成全自己、坑害别人”,编造虚假项目,拿着投资人的钱随意挥霍。所以,自融这个问题上,没有可商量的余地,平台不自融,才是对投资人、对平台最大的保护。

保护投资人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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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这一条也很好解释:翻译过来就是不得“非法集资”。关于“非法集资”的认定现在也是非常明确而又清晰。不管是直接、间接、归集资金,只要平台碰了钱,钱到了自己账户内就是非法集资。说白了,平台是中介,中介只是负责对接项目,做资金和信息的通道。如果平台归结出借人资金,挪作他用,或者直接“圈钱”跑路,这个损失是无法挽回的。希望监管部门在要求平台不得归集资金的同时,抓紧完善“银行存管细则”,才能做到让平台合规、出借人资金。平台空有一腔“热血”,却找不到“对接托管”办法,依旧是空谈。

保护投资人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平台不得担保,这个也是老话题了。平台为何不能给投资人担保呢?担保、保证的责任界定是保证借款人如期、足额还款,如果出现逾期,担保人、保证人要履行担保责任。履行担保责任就是“垫付”上借款人未还款的钱。如果这个数额是100万,或许平台还能垫付的起,如果这个数额是1亿,或许平台就垫付不起。无法履行担保责任。一旦平台的“风险金”或者“备用金”无法垫付“借款人逾期”,平台就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因为谁也不知道逾期还会不会增加。所以,光是平台垫付逾期,就极有可能把平台“压垮”。还有,如果承诺保本保息,在宣传上,会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但是,一旦平台出现风险,无法兑付,不仅仅损失的是投资人的金钱,还有投资人的投资信心,投资人会觉得,“承诺保本保息”就应该做到,如果做不到,当初还进行了“承诺”,会演变为“诚信缺失”的问题。所以,不允许平台担保,找第三方担保或者其他“反担保”方式,将“担保”独立出来,显得更为安全,担保责任也更容易界定。

保护投资人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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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这个问题是涉及“线下”宣传的问题。从2015年开始,线下理财频频“暴雷”。正所谓“线下理财”主要的营销场所并不是互联网,而是实体店、门店。别小看这些“物理场所”的营销能力,如果认为网络是“虚拟”的话,线下一对一的营销可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不能说“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就有错,但是从本质意义上来讲,这就不是“网络借贷中介”,线下营销、在实体店卖“理财产品”。何来的“网络”之谈?再者,物理场所营销,一旦平台发生“跑路”,影响太大,投资人纷纷聚集在门口,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加之媒体报导、谣言四起、以讹传讹、会给整个行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取消物理营销场所,回归“网络”本质,依托网络开展营销业务,符合“网络借贷中介”的根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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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平台指数:☆☆☆☆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表述的发放贷款,是指以自有资金,通过网络的形式向外发放贷款。监管将“P2P”的定性非常明确,对接投融双方的资金,属于“中介”性质。用具通俗的话说,如果以自有资金形式放贷,您就不是中介了,您就是债主。您自身没有资金,借款人需要钱,投资人需要理财,通过您来对接,而不是您先放款,再转让给投资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的表述是因为,后续还会有“小贷公司通过网络形式放贷。”这里的小贷公司是指:通过地方金融办审批、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许可,并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看到这,大家不要混了概念,小贷公司和P2P,概念不同、属性不同,职能不同,不可同日而语。

保护投资人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拆标问题是P2P成立之初的首要问题。一般来讲,除了拆分额度、还有拆分融资时间。很多P2P平台拆标的原因无非有如下几个:融资能力有限,拆成小标或者“破碎标”比较容易融资。再者,期限错配,本来十二个月可以拆成三个月或者半年来进行融资,为的是节约时间成本,让资金周转,获取更大的利润。但是拆标的风险对于任何一个P2P平台来说,都是巨大的。就拿一点来讲,如果进行拆标错配,无法和真实的“债权”项目完全对应,很容易产生“资金池”,因为总有一点对不起来。一旦发生逾期,前者还不上了,后者啥时候还款,还是未知,那平台真的是“拆东墙补西墙”。如果形成完全“逾期”或者资金链断裂,平台就面临着期限“兑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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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之前本人在专栏有一篇文章,讲的是“代销理财”的问题。在这里,根据政策重审一下重点。如果P2P平台代销金融产品、或者代理销售传统金融产品,不仅仅是P2P不合规,金融机构也不合规。在今年,一行三会连续下文,关于理财代销问题有严格的流程和备案制度。任何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保险”只要对外进行销售的,不管是理财产品的“持有方”、还是销售方,必须经过“一行三会”的产品备案、销售资格备案,方可发行。在发行的同时,还要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测评和明确“告知”义务,让投资人了解该“理财产品”的承销方、和责任方。现在已经规定,P2P不允许销售“银行、券商、保险、基金”等理财。所以,如果投资人再看到某平台打出什么什么基金、什么信托或者资管计划的,那就是违规销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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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平台指数:☆☆☆☆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首先说明什么叫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本人在之前的文章里也写到过,小贷、融资租赁收益权的是什么?其实这种“收益权”就属于资产证券化。说的明白点,小贷、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转款”通过平台对外进行转让。那么这个“应收账款”在会计科目里属于“资产方”。也就是说把“资产”向外通过“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转让,那么受让人就是“投资人”。那么为何要叫停这个业务呢?

本人认为有三点:第一、资产证券化得构成和登记相对较为复杂,通过P2P转让,虽然可以解决转让方的融资问题,但是容易形成“底部资产”不清晰,或者进行重复转让,重复借款(类似于次贷危机)。第二,所谓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借款质量有待考证。应收账款是否能做到风险可控?这只有“转让方”最清楚,一旦转让方“造假”,那么到期产生逾期,势必会给投资人带来损失。第三,本人在这说话大实话,不怕得罪人,P2P做这个业务,您抢了“券商”的饭碗。现在券商的资产证券化根本“卖不出去”,“ABS”销路非常窄。而且券商属于证监会管,发一单资产证券化需要很长时间。P2P发一单则需要几天时间,人家能不眼红吗?

最后,说一下基金份额问题。在刚刚结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中”,《私募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不得已任何P2P、股权众筹形式进行对外份额的出售和份额登记。说白了就是,私募基金不能用P2P找投资人。但是在本人看来,关于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意见明显的“管多了”,因为我国正在努力构架“多层次资本市场”,只要风险可控,通过P2P发行“资产证券化”并不是不可以,不仅仅让投资人有收益,还让那些“类金融”企业有一个更好的融资渠道,何乐而不为呢?

保护投资人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九)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这一条解释一下,很多投资人不明白其他机构投资、带来销售、经济结业具体是指什么?跟大家举个例子:今年上半年,出现了以P2P为渠道,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业务。这个“不良资产”就属于经纪业务的一种。而如果是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则不能通过P2P来转让,因为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只能通过法定渠道,不如地方性资产交易中心,进行挂牌转让。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为了P2P专业化经营。

保护投资人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现在关于P2P的广告业务,各地工商部门已经出台相应政策进行规范和指导。这条规则是充分保护投资人“知情权”的规则。但是本人要说的是,这条规则的惩戒措施还需要加强。最重要的是,监管部门通过其他的手段或者渠道能否验证P2P广告或者项目的真假?能否有效的进行真伪的界定是关键。任何一个投资人都爱投资收益高的理财产品,任何一个投资人都是看到广告或者信息披露来参考投资的,这个政策不能只说不做。没有什么比规范和管理“宣传”更重要的了。

保护投资人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场外配资是放大证券或者期货的资金杠杆比例,让“炒股”的人收益最大化。举个例子:A有10万炒股,觉得少,通过平台对接投资人获得10万资金,加起来就是20万。在操作股票中,赔的话只能赔A的10万元,所以,风控的止损线有可能设在12万上。也就是说当A自己的资金还剩下2万元的时候就强行平仓,保住投资人的10万元。但是一旦遇到极端行情,股票出现大跌、跌停、连续跌停、停盘等不可抗力因素,有可能连投资人的10万也保不住,这下子就是血本无归。因为股票、期货是没有定向市场规律,涨跌幅限制叫小,风险是不可控。如果放大了资金比例,同样的风险比例也放大,这样会让借款人和投资人都受伤,借款人是赔的一分不剩,投资人也是血本无归。所以,不仅仅是配资、任何的不可控风险的资本市场、债券市场都不应该是P2P所涉及的。

保护投资人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此条无需多说,专业化经营、P2P和股权众筹业务模式、信息传递等都不可同日而语,不可混为一谈。也从另一个层面上反映出,所谓的“傻瓜理财”、“一站式”理财、“综合理财平台”不存在,敲锣打鼓各干一行,专业化经营才正规。

保护投资人指数:☆☆☆☆☆

保护平台指数:☆☆☆☆☆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有所保留,如果发现问题,监管政策肯定还要继续补充。

分析完了这十三条“红线”,在本人看来,监管层把能预料到的风险全部的写明,这对于整个互金行业和投资人来讲并不是“最后的晚餐”,其实更像是一场“海天盛筵”的开始。存在、发展、合规、飞跃。这是一个生生不息的故事。监管部门,在制定政策的同时,虽是为了保护投资人、规范平台出发,但是再某些条款中考虑市场行业,市场接受度,人性化监管。对于平台来说,除了严格遵守规定,也更要有业界良心。这个“良心”是自我的监管,是自己心中的那杆公平的“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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