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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落地,到底是山重水复疑无路,还是柳暗花明又一村,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境遇。今天,我们先来看看监管细则这把出鞘的剑。

此次监管细则主要明确了五个方面。

1、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

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

在信息中介的问题上,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将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在156家有银行资金存管网贷平台中,获得ICP经营许可证平台只有49家,但还有很多平台是取得了ICP备案的。

那么ICP许可证和ICP备案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首先,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而ICP备案是针对非经营性的网站进行网站登记备注。所有的网站必须先备案,否则是不能上线的,有ICP备案的前提下才有资格在当地的通信管理局申请ICP证。

所以投资者遇到既没有ICP许可证,又没有ICP备案的平台,需要谨慎对待。

针对“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银行存管是P2P平台的标配,并且监管层禁止P2P平台以“银行存管”为噱头的营销行为。

如何判断平台是否真的做了银行存管?先查看该银行是否开放了对应P2P方面的资金存管业务。真正做了资金银行存管和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平台,会在注册阶段,要求投资者再注册一个资金托管账户或者电子银行账户。另外,平台还会有银行存管的存管报告。

二是P2P平台的定位是信息中介,这里有一条红线是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对投资者而言,并不是被完全剥削了安全感。因为平台还可以尝试和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的模式来保护投资者。

如何判断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优劣?首先第三方融资性担保要优于非融资性。平台合作的担保机构不止一家,对投资者而言更好。我们需要查看一对一的担保函,看清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以及连带责任与否。再者,去查备担保机构的担保额度,最好还要留心查查该担保机构的股东关系,以免遇到平台和担保机构暗度陈仓的行为。

2、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

监管强调平台要以小额分散的模式来经营,我们可以联系监管细则中关于借款人上限的问题来看。规定:在同一网贷平台,个人最多借款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多借款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个人最多借款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多借款500万元。

实际情况中,对于额度超大,期限超短的项目,还是需要多留个心眼,恐有假标嫌疑。

如何分辨平台是否发假标?这个我们需要和监管层强调的最严信息披露联合起来。

①查看标的详细描述、相应借贷合同、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纸质版的借贷合同、抵押合同、打款凭证尤为重要。相关借款申请材料、借款人和抵押物的相关证件,也需关注。

②一个信息相似的标重复发,投资者也有提防假标风险。如果还存在几个账号不断循环借款的情况。并且发布的标的过于单一,并且与平台股东的实体产业的行业一致,投资者需要提高警惕。

投资者要学会从信息披露层面去分析标的情况。才不枉监管层设立的保护红线。

3、明确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

禁止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这里和第十条监管红线相呼应,“平台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结合之前督导小组关注的广告违法问题,投资者需要提防具有线下门店拉客的平台,并且警惕线下广告满天飞的平台。在线上广告方面,请记住张无忌母亲告诉他的那句话,“无忌,你要记得,漂亮女人的话不可轻信,越漂亮的女人越会说谎。”在下翻译一遍,“哥们,你要记得,炫如霓虹的广告不可轻信,越是炫丽的广告越是迷惑。”找平台投资,还是踏踏实实地好。

4、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

监管挺用心的,除了在金融属性规范网贷,还强调在互联网玩法上提高网贷要精益求精。在互联网技术层面上,P2P平台真的还有很大的挖掘空间。比如提高用户体验和用户服务的效率,还有通过线上营销来为平台引流和转化。像是某些平台的“每日课堂”“公益课堂”等网上安全知识和风险教育。

更重要的是,如果平台能够加强互联网技术,并且使用在提高征信水平和信息安全保护两方面。这对于平台的资产端和投资端都是大有好处的。

而作为投资者,在P2P网站的用户体验也是侧面考察一个平台的因素。用户体验佳,并且个人信息具备安全保护的平台,会让投资者更有安全感。

5、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我们可以把这和监管红线联系起来看。因为发文的四部委分别是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人行、证监会和保监会没有关系。所以就看到《管理办法》中明确P2P“不能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将P2P定位于传统金融的补充,所以涉及银监会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如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业务、消费信贷等业务,均在13条负面清单之中。

似乎给P2P留下的空间已经不多了。但是P2P从以前的监管套利中走出来,深耕场景为王的互联网金融理念,寻找真正的互联网金融生态,规避“弯道监管套利”的狭隘理念,这才是长久之计。于投资者,于平台,都是好事。

监管层给P2P平台画了一个圈,旨在让P2P平台在这个圈里健康规范地玩耍。不管如何,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我们都希望平台们拥抱监管,落实规范,向阳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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