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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在美国融合金融和科技的行业叫Fintech,这个领域在过去的五年中在美国也是很红火的。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 能够快速发展实际上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红利。要理解“改革红利”先要从“金融压抑”这个概念谈起。金融抑制的理论是由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在1973年创立的,是指政府通过法律、规章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和过度监管,限制了金融中介机构通过竞争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功能,从而阻止了经济的有效发展。在一个金融压抑的环境下,金融体系同时存在着被压抑的需求和被压抑的供给。金融体制改革和监管松绑将被压抑的需求和供给同时释放出来,将潜在的势能变成了强大的动能。 在这种变化的过程中,金融体系供给侧有后发优势,因为没有多少产业积累,所以不需要顾及多年积累的沉淀成本,而可以直接运用行业领先技术和业务模式。比如,1991一家荷兰国际集团下设的ING Direct就开始互联网金融业务; 在金融基础设施方面,1996年网景(Netscape) 浏览器首先用“云计算”开展互联网服务业务;在互联网支付方面,1998年美国的PayPal首创电子支付。美国20多年来的互联网金融方面成功的经验以及失败的教训,无疑会给中国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启发和借鉴。 同时,金融体系需求侧,金融压抑使得客户得到的金融服务因为品种少,价格高,质量差等因素而压抑了客户的金融需求。压抑越强反弹空间就越大,在这种变化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让那些以前没有享受到金融服务的人享受到金融服务,以前享受到金融服务的人享受到更好的服务。互联网金融能以更低的价格产生更好的客户体验。

当然,美国也存在金融压制,美国国会近几年在金融领域也有许多新的立法,美国证监会也不断制定出新的金融规则,这些法规的变化都旨在推进金融改革,以释放创新动力。但是美国的金融业几百年以来一直是以市场为主导,而且也有不断改革的过程,所以美国的金融压抑程度必较低,释放压抑的空间比较小,金融改革的红利也就没有那么大。另外,美国金融业有多年的投资积累,由于沉淀成本的原因,它们的转型升级一定是一个逐步渐进的递增过程,而不可能是象中国那样的一个跳跃式的变革。总之,美国的金融生态基本上是与中国的金融生态相似的,行业变革的大方向也是一致的。在金融服务体量方面中美两国都是以传统金融为主,创新金融为辅。而在金融行业增长方面则两国也都主要是依靠创新金融业务。两者的区别是中国的创新金融的增速更快,而美国创新金融的增速比中国是要慢一些。

互联网金融最有可能有突破成就的地方是“普惠金融”。美国普惠金融的历史可以追溯到阿马德奥·贾尼尼(Amadeo Giannini)。在1904年贾尼尼创立美国银行旨意为普通大众提供金融服务。但是一百多年来,美国普惠金融一直受到一个很强的阻力,就是金融行业的收入通常是跟成交量或者财产管理量挂钩的,比如,投行融资按2%的成交量收费,资管业则按财产规模的1% (AUM) 收费,而券商则以交易量收佣金等。很显然,金融服务从大单或者大户得到的收入会是他们从小单或小户所得收入的好几倍,而其相应服务的时间成本却是相差不多的。所以美国金融服务更面向于为富人提供服务,而一百年来美国面向大众的普惠金融的历史是一个很艰难的历史。互联网金融能够改变这种现状,因为互联网金融的边际成本是趣零的,这就使普惠金融变的有获利的可能。比如,近几年美国在机器人投资顾问方面搞的如火如荼,业界领头企业 WealthFront 和 Betterment 都想把传统成熟的金融模型部署到用户体验良好的网站上,以实现面向大众的普惠金融美梦。从普惠金融市场的规模来看,中国的普惠金融市场规模可能会比美国的普惠金融市场规模大好几倍。首先,这是因为中国人口本来就比美国人口多好几倍。其次,中国平民有高储蓄率的习惯,所以即便中等收入的民众也有投资理财的需求,而美国一般平民除非通过退休金是没有储蓄的习惯的,所以美国人口中有投资理财需求的比例也小。再次,美国的金融参与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而中国的投资者参与以散户为主,散户当然比机构更有普惠金融服务的需求。上述原因的合成便导致中国普惠金融市场比美国普惠金融的市场还要大。

历史证明,每当一个行业发展到最火热的时候,行业最需要提升的是责任感,道德意识,风险意识。无疑,中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这样一个关键的时期。责任感在美国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要求,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y) 是一种法律责任。受托责任要求受托人提供的金融服务必须完全是为委托人利益而行动的,除非经委托人明确的知情同意,受托人绝对不可从其关系中获得任何利益。从美国的法律观点看,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供给侧对互联网金融需求侧有受托责任,互联网金融供给侧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互联网金融需求侧服务,而不能存私心杂念直接或间接地损害需求侧利益。更明显的是,互联网金融供给侧需要建立道德意识,虽然中国平民的储蓄率很高,但是中国人均收入还是比较低的,在全世界各国人均收入的排榜中还要倒数,所以,从互联网金融前端导入的客户的大部分资产是客户辛勤劳动而积攒下来的辛苦钱,因而互联网金融供给侧有道德的责任使这些资产产生稳定的收益。举例来说,在中国最有名的美国投资者是股神巴菲特,他管理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股价是每股20多万美元,当股价达到一定高度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是用股票拆分的方法将一股分成数股,这样可以为散户投资者提供便利,因为购买一手的股票的金额会有限。为什么巴菲特一直反对拆分伯克希尔的股票呢?巴菲特其实根本就不希望散户投资者购买伯克希尔的股票,因为购买伯克希尔的股票有风险,股神根本就不希望散户投资者辛苦赚来的钱却丢在伯克希尔的股票上。巴菲特认为吸引散户散户投资者购买伯克希尔股票而让投资者亏了钱是不道德的。另外,美国监管部门有一条最重要的规则叫投资者适宜性规则2111 (suitability rule 2111)。对于特定人投资的适宜性是投资过程中最核心,最基本的理念。这一点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动用投资者资金需要既明智又审慎的责任,都是最根本的。如果因为投资不当而造成投资者不可接受的损失,或不可接受的低投资回报,或者因投资损失而造成投资者不可接受的精神压力与痛苦的话,那么这种互联网投资的产品对特定的投资者就是不合适的。

总之,许多金融创新的概念是在美国首先创立的,但是由于中国有最大的普惠金融市场,当美国创新的概念应用于中国市场的时候,往往有倍增而惊人的效果。这种优质效果使财富积累变的可能,而财富积累是下一轮创新的输入要素。所以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成功为下一轮金融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并且,这一轮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先美国,也会增强美国在互联网金融赶超中国的动力,这在实际上会形成一个世界金融创新双引擎的格局。因为金融业和科技业已经是全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双引擎,而中国和美国在金融科技方面的发展互动又在另一个维度上产生了双引擎格局:既竞争又合作是一种稳定的生态型的动力模式。美国有最大的金融市场,中国有最大的普惠金融市场,中美两国在科技和金融领域的双马拉车不仅能带动中美两国的经济而且能拉动整个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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