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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巨大市场需求和有待完善的现有金融服务体系,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另外一方面,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体系,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依靠成文的法律法规,因此灵活性和时效性相对不足。

金融监管是一门平衡的艺术。 如何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定的同时,促进其高效发展?这是各国监管者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 面对蓬勃发展的金融科技,金融监管者陷入两难; 天生有创新基因的金融科技无疑是有助于经济和民生,尤其在其萌芽发展的阶段特别需要政策的扶持。

另一方面, 插上科技翅膀的金融,具有更强,更广和更快的破坏性, 其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后果难测,尤其需要引导和规范。如何把握平衡,是每个监管者面临的难题。面对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各国政府也积极的调整监管策略,与时俱进地摸索出适应本国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三大类:

第一类,以美国为代表的限制性监管(Restriced Regulation). 美国的人才优势和优越的资本环境, 形成了以技术创新为主要驱动力的金融科技业态。 针对这样的特性,美国采用功能性监管,即不论金融科技以何种形态出现,抓住金融科技的金融本质,把金融科技所涉及的金融业务,按照其功能纳入现有金融监管体系。

比如Fintech的杰出代编LendingClub的P2P业务,由于涉及资产证券化,因此部分业务也属于SEC管。 这种监管的有效性,取决于现有监管体系的成熟度。 美国金融体系历史悠久,经历百年来多次金融风暴的洗礼,金融法规和监管相对成熟, 有丰富的经验。对于现有法律法规无法覆盖到的金融科技新领域,政府也能及时适当调整立法。

譬如2012年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下简称“JOBS法案”),填补了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空白。 总体来说, 美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是相对比较严格的,监管以稳定为主。对于具有强大的创新力的美国金融科技,适当偏严的监管是有利于平衡发展需要的。

第二类,以中国为代表的被动型监管(Passive Regulation). 和美国相反,中国的金融科技以市场和商业模式为驱动。中国的巨大市场需求和有待完善的现有金融服务体系,为金融科技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另外一方面,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体系,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依靠成文的法律法规,因此灵活性和时效性相对不足。

例如目前行业内诟病的按行业属性主管部门的监管,不符合金融科技发展需要。而监管的实质成果,都是经过无序的发展试错后,各界的压力下才“倒逼”监管出台有效的措施。最明显不过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呈现的P2P风险事件,引起全社会各界的关注。

监管开始有针对性加强专项监管和引导。2016年8月24日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就是监管对P2P乱象的一次整顿。 反过来说,这种监管的不成熟性,反而给中国金融科技提供了发展的灰色地带。

加上新一届政府鼓励创新的整体战略,监管初期采取较为宽松的“黑名单”策略,即明文规定不可为,规定之外允许尝试创新。 中国的金融科技在短短3年内茁壮成长,成为全球金融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三方支付,P2P的规模已经排在世界前列,孕育出蚂蚁金服,陆金所和京东金融这样的巨无霸金融科技公司。从总体上来说,中国的监管处于“摸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 属于被动型,相对宽松的, 以发展为主类别。

第三类,以英国,新加坡为代表,香港和台湾紧随其后的主动型监管(Active Regulation)。 区别于美国和中国,这类国家共同特点就是:没有技术和市场的优势,但是金融体系成熟, 有完善的征信体系,金融人才较为专业,资讯基础雄厚等等。 为了发展金融科技,发挥后发优势,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挺身而出成为主导力量。

英国的伦敦和新加坡都致力于打造世界金融中心, 因此在监管金融科技上也是推陈出新,不留余力。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英国。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开展了一项金融“创新工程(Project Innovate)“, 旨在促进金融创新。 并在2015年11月开创性提出对金融科技实施沙盒监管Regulatory SandBox 的计划,筹划6个月后,正式于2016年5月推出。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也在研究英国FCA的计划后,于2016年6月推出新加坡版的沙盒监管。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香港和台湾也跃跃欲试,正在积极筹备各自版本的沙盒监管, 紧密追随英国和新加坡。沙盒监管本质上就是一个监管试验区。其原理是由主管机构专门创造出隔离开的安全试验区域。 在这个试验区内,放宽监管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创新活力,对筛选过的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型,进行隔离环境下的检测和评估,最终投入市场运行。

沙盒的概念在软件开发测试领域普通运用, 但是嫁接到金融监管,实在值得称赞。 这和80年代邓小平提出的经济特区和近几年提出的大陆自贸区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在原有的监管体系进行大胆的创新。

通过沙盒监管机制, 监管一改以往被动,滞后的形象,主动积极参与金融科技的发展,为金融科技公司缩短创新周期,节省合规成本提供重要的帮助,同时也让监管机构从一开始就能监控和引导金融科技潜在的对金融系统的风险,让把系统风险扼杀在萌芽而不是事发之后的亡羊补牢。对于监管的创新, 有学者甚至提出RegTech (即Regulation Technology)监管科技的概念。

各国对金融科技监管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但是不管监管以何种模式何种称谓,目的都是要在稳定和发展两大主题中,做到完美的平衡。

本文作者介绍: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蔡凯龙。互联网金融千人会联合创始人,曾任联想控股旗下P2P翼龙贷副总裁,德意志银行(美国)战略科技部副总裁,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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