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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一则有关互联网金融案件审判工作的消息引发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孙华璞提出,审慎处理互联网金融案件,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要给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留出适度的空间,严格按照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据悉,10月18日至20日,孙华璞前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等法院调研。在听取审判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情况汇报后,孙华璞提出,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审慎处理互联网金融案件。妥善处理促进金融创新和保护合法权益的关系,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要给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留出适度的空间,妥善处理好契约自由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妥善处理好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关系,严格按照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孙华璞还表示,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注意法律事实与现有法律规范的对接,根据诉讼请求,确定请求权的基础,根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准确界定合同的性质;在处理好个案的基础上,注意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理财产品所发生的纠纷的类型化研究,并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类型化指导;整合民事、商事、刑事以及行政审判方面的力量,切实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所涉案件的系统化研究,统一刑事、民商事和行政审判对相关问题的观点和处理原则;注意提出司法建议,对在审判案件中发现的监管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避免给人民群众造成更大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 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通知》要求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在第八条“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通知》提出在采取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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