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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享经济与共享金融的产生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余波虽已渐渐远去,但却对各国经济社会运行带来难以估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备受打击的传统产业与金融发展模式,迫切需要寻找能够“振奋人心”的新增长动力;另一方面,粗放式、无节制的生产与消费模式引起“心有余悸”的反思,如何更好地权衡资源有效配置与公众福利的提升,成为新时期经济、社会与人文变革转型的聚焦点。

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日渐火爆的共享经济成为极具发展潜力与想象空间的“抓手”。例如,Uber和Airbnb分别为出租车业和酒店业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也让人们看到了共享经济在可持续商业模式构建上的可行性。同时,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使得信息收集、处理、传递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带来了“互联网+”时代的经济与金融变革。

虽然由于新旧经济规则的冲突、可共享对象的规范性有待明晰、文化理念与消费习惯仍待转变,加上少数投机资本推动下的共享经济创新项目的“竭泽而渔”,使得即便有许多国内外媒体大呼其巨大市场空间与颠覆性作用,也有了经典的创新案例,共享经济真正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主流,也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但不管怎样,共享经济的演变,不仅蕴含了早期解决收入分配困境的梦想,更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包容式发展、共赢式发展提供了革命性的前瞻。

所谓共享金融,就是通过大数据支持下的技术手段和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构建以资源共享、要素共享、利益共享为特征的金融模式,努力实现金融资源更加有效、公平的配置,从而在促使现代金融均衡发展和彰显消费者主权同时,更好地服务于共享经济模式壮大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共享金融

与当前“如日中天”的互联网金融相比,共享金融更体现了长期、深层的金融模式与功能变革。短期来看,互联网信息技术冲击下的金融运行,其真正的价值所在正是共享金融的突破;长远来看,无论技术自身怎样变革,金融的最终意义都在于摆脱自我服务的“毁灭之路”,重新回到与实体共享互助的轨道上。

具体而言,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最后都可归结为技术与制度两大驱动力和主线。一方面,无论是IT(信息技术)还是DT(数据技术)的变革,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金融资源的生产(产品设计与制造)、分配(风险收益的归属与控制)、交换(直接或间接的金融交易)、消费(客户对产品的使用及反馈),虽然也引起了某些新型的潜在风险积累,但在许多方面都带来效率的大幅提升、成本和费用的下降、系统可控性的强化、不确定性的减少。技术变革使得原有金融运行中的“百慕大三角”地带变得不再神秘,例如在面对小微企业融资这一全球性难题时,可以更好地运用大数据来解决信用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困局。也可使金融活动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使得每个投资者可以用众筹的方式、更容易地体验到大财富管理时代的精彩,并且使相应的风险可控。

另一方面,在各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无论采用的概念如何,其价值除了关系到对金融交易自身的影响之外,更是对于可持续协调发展与实现经济金融伦理做出了贡献,这些则属于制度层面的驱动力。例如,美联储在2012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美国消费者中有11%享受不到银行服务(unbanked),另有11%享受的银行服务不足(underbanked),而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化,这些人群更容易、也愿意运用移动设备来享受电子银行或支付服务。我们看到,这就是新技术带来的普惠金融功能的实现,有助于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功能“短板”。

可以说,无论从技术还是制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体现出的都是共享金融的核心理念。时光向前追溯,早期促使金融得以变革的技术与互联网无关,可能是电报、电话等,而源自草根的金融萌芽却一直带有互助共享的色彩,直到被大资本的贪婪所淹没;未来的物联网可能替代当前的互联网形态,主流的信息技术也可能发生难以想象的演变,但是金融发展目标,仍然是如何进一步在金融运行中体现出个性与民主,遏制金融巨鳄的“丑恶”与金融面纱的“虚妄”,在决策共举、各方共赢、利益共分、机制共建、风险共担、事业共助的基础之上,构建真正有利于美好社会的“好金融”。由此来看,即便互联网金融一词终将消逝在历史长河之中,共享金融的生命力也能够伴随金融理性、道德、自律的成长而延续下去。

三、共享金融发展路径与重点

展望未来,我们应该在如下方面着力推动共享金融的创新与发展。

第一,金融终端的资源与功能共享。从国家资金流量表(金融交易)来看,在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政府、住户这四大部门中,其中住户部门是典型资金净流出,也是金融资源交易链条的起点。在主流金融运行模式下,住户资金只能通过间接融资市场(银行为主)、直接融资市场(股票和债券市场为主)、结构性融资(复合型的证券化产品)等,进入到一国的“金融血管”之中。在此过程中,住户部门往往缺乏有效的话语权,只能作为金融机构“厂商”的“原材料”提供者。在共享金融发展模式下,首先意味着作为金融产业链上游的住户部门,应该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拥有更高的地位。因为,住户部门可以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开放的平台、众律性的规则,而低门槛地直接成为金融资源的供给者,使得金融产业链进一步“前移”,从而对主流金融部门的“谈判权”形成制约。这就意味着对于住户部门来说,实现了与金融部门的责权“共享”。

第二,金融媒介与渠道的共享。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一个全新的大平台经济时代,平台的参与主体越多,对于供给、需求、中介各方的利益和价值就越大。平台经济的开放特征,与传统金融部门的封闭式发展,本来就形成鲜明的对比。平台经济与金融的发展,恰恰反映了共享金融的核心思想。一方面,传统的金融与非金融部门的边界进一步模糊,主流金融机构面临更加明显的“脱媒”,越来越多的主体参与到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中,成为重要的金融资源流转中介。另一方面,越来越的“金融厂商”转换成为“金融平台服务商”,平台经济效应使得“自金融”模式在效率和风控上成为可能。所有这些变化虽然仍处于萌芽阶段,但是对于传统金融中介与新兴金融中介围绕渠道的共享,对于金融供给者、需求者、中介依托合作平台的共享,都创造了令人振奋的发展基础。

第三,金融消费与需求的共享。对于金融消费和需求来说,面临的是日益复杂多样的金融产业链,而新技术和制度变化将有助其“拨云见日”,更充分地参与到金融运作之中。一则,对于需要金融资源流入来维持的企业部门来说,其中的小微企业是最为“饥渴”的需求者,有限的金融资源支撑着其在就业方面的巨大贡献。共享金融的理念和模式,必须着眼于为其创造可持续的金融“输血”模式。二则,正如我们前面所言,金融资源的流动并非单向,而是双向甚至多向,在众多维度上同时交织在一起。例如,居民也是消费金融的资金需求者,企业可能是资产管理的资金供给者,在此过程中,既需要着力实现不同角色功能的共享与转移,也应促进以共享理念来提升不同定位中的企业和居民对于金融中介的“谈判权”。三则,推动金融创新更加重视需求导向,在技术可行的支持下,实现“流水线”式的标准化“金融快餐”与“口味各异”的“金融风味小吃与大餐”并行发展。

第四,金融风险与监管的共享。一方面,现代金融体系之所以存在许多功能缺失,原因之一就是风险的不可控或弥补的高成本。例如,在小微金融和普惠金融领域,信息的不确定、信用基础的缺乏等加重了金融服务困难,而如果实现不同组织与主体的信息系统交互、风险合理共担,则有助于介入那些传统的金融“空白区”。再如,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的边界,其实并没有教科书中那样分明,在“动物精神”与“冰冷技术”共存的现代金融市场上,风险预期提升、普遍恐慌、羊群效应、以邻为壑等现象的存在,都容易助推风险的积累。由此,随着新技术使得微观金融行为的甄别能力上升及不确定性分析的愈加准确,通过某种技术与制度安排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担和分散,而非“游牧民族”式的驱离或被投机利用,则成为共享金融有助于金融稳定的重要尝试。另一方面,共享金融的探索可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尤其是对于难以进入到传统金融体系来积累信用的主体来说,介入共享金融实践可以为其创建金融信用基础。同时在“人人参与”的新模式中,自律与他律成为能否继续参与的前提,这也使得传统金融监管难以覆盖的“盲区”受到公共金融规则的约束,从而实现新旧监管模式的共存。

第五,金融与实体的共享式发展。无论在经济还是统计意义上,金融与非金融部门,在本质上就是相依相存的,金融部门的利润很大程度上是与实体部门交易完成的,只是随着金融部门权力的扩张和衍生金融产品创新失控,才出现了某些“自我游戏”式的交易。共享金融强调的是与实体部门的共赢发展,包括:使多数微观主体充分享受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成果;有利于实体部门规模和结构的完善,而非强化已有的矛盾;避免内部结构失衡和金融创新的失控;解决好金融部门与实体部门之间的分配问题;减少行政性干预,强调市场化运行机制和自律环境优化。可以看到,在共享金融理念的引导下,现代金融发展将从“脱实向虚”转向“以实为主、以虚为辅”。

总之,大数据、云计算、平台经济、移动支付改变着我们的经济与生活,也使过去“乌托邦”式的经济金融梦想成为现实。虽然仍面临众多外在挑战和障碍,也有内在的缺陷和不足,但共享金融完全能够探索出一条通往“金融与美好社会”的梦想之路。

四、共享金融的进一步思考与展望

共享金融体现了去中心化的理想与现实探索。我们知道,罗伯特-希勒教授是理想主义者,他相信人性的光辉,认为可以通过技术安排为公众的利益重塑金融业,把金融业作为人类财富的管理者;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让金融业为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服务。全民的广泛参与也会打破金融的精英权力结构,使得金融民主化,并实现财富分配的公平。

就正面看,共享金融理念与模式的发展,有助于抑制金融部门的过度扩张,使得金融发展中的效率、平等与伦理问题更好地结合起来。归根结底,共享金融是以数据信息的流动性、交互性,带动商品流、金融流的一体化发展与提升配置效率。通过拓展金融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实现基础设施与规则层面的自治型金融创新,共享金融完全能够带来新的制度变革“红利”,为金融结构优化及促进增长做出重要贡献。

就反思而言,金融创新中“过于求快”和“停滞不前”都是错误的,而各种各样“喧嚣尘上”的“弯道超车”论更是贻害无穷。例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当大家喊着要对欧美进行“弯道超车”、彰显后发优势之时,却没有想到,一方面在信息和技术传播如此快速的全球化时代,我们所认为的金融“后发优势”真的存在吗?如果存在,为什么发达国家不能迅速地学习和借鉴,而甘心被我们超越?另一方面,着眼于规模和数字、脱离结构、功能和服务实体的“金融超车”是否有意义、会否真正成功,还是会造成“翻车”或“脱轨”?所有这些,都值得我们进行更加深入思考。同时,金融并不是生活的全部,很多问题和矛盾都需在金融之外解决。

总的看,我们需要以全新的理念来推动“新金融”改变我们的经济社会运行。一是真正以技术变革来驱动共享金融创新,充分关注技术进步的线索,从中找到新金融的生命力根源所在。二是共享金融需充分体现出普惠金融的理念变革,即:使得一国经济社会的所有主体,都尽可能公平、合理、合规地享受应有的金融服务,要看是否给相关实体行业与居民的金融服务带来改善,如:降低资金成本、增加资金与金融服务可得性。三是共享金融重视模式创新的“金海领域”,在金融领域探索和真正运用共享经济模式。这里需要考虑商业模式是否可持续,是重复竞争(红海)、制度套利(黑海),还是基于弥补短板(蓝海),真正培育新机(金海、以共享理念推动金融供给创造需求)?四是共享金融同样离不开风险的有效控制。共享金融、普惠金融并不等于全民金融、人人做金融。金融创新与去中心化,不等于全民搞金融,因为当大量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灰色金融”泛滥,或者弱势群体通过“过度负债”来消费和投资之时,同样会带来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五是打造共享、共赢的金融生态演化体系。要思考的是,是着眼“碎片化”业务还是打造某种互联网产融生态体系?能否实现功能融合、服务融合、利益共享或帕累托改进?是着眼于开放型大平台模式,还是局限于O2O闭环模式?需真正打造多层次的互联网平台生态体系。六是只着眼于产品本身,还是注重构造和引导产品与服务的技术规则、市场规则、行业规则建设?七是要推动共享金融的改革和探索,还需要一系列外部制度环境的保障:法律、监管、信用、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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