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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络上流传一份由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及工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备案指引”)影印文件,虽然此文件尚未经官方证实,但在行业内仍然掀起了一阵波澜。通读全文发现,该文件的很多内容与此前8月24日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行为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遥相呼应,在这个时间节点出台,也符合互金专项整治规划的节奏。该指引按照新设和存续的分类对P2P机构进行了区分规定,笔者将对该备案指引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网贷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备案登记

该规定无论对监管部门还是网贷机构,都是利好消息,不仅节约了网贷机构的备案成本,也节约了备案登记部门的管理成本。不过,虽然分支机构不用备案了, 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的分支情况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

二、“合规”是存续机构备案的前提条件

对已经存续的网贷机构,明确提出须在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再申请备案登记,并且,对于经专项整治后“标记”为合规类机构予以受理备案登记;对整改类机构,只有在完成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才可申请备案。

三、备案登记的前置程序

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是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前置程序。对于新设的P2P企业,要在领取载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对于已存续的P2P企业,除了必须为专项整治中被“标记”合规类外,还需要先行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办理时限虽然备案指引未作明确规定,但应该与新设机构一致,即办理完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

四、电信业务许可不是前置程序,但仍有遗留问题

该指引明确规定,网贷机构在完成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后,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反馈金融监管部门。但并未明确指出未获许可的后果及处理方式,笔者理解,P2P是互联网金融,只拿到“金融牌照”显然不够,如果P2P未拿到电信许可,显然不能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因此,虽然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未被设置为P2P的前置审批,但如果未办理电信业务许可,将会违反电信类业务监管,后续通信主管部门有必要对经营P2P所需电信业务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五、备案登记证明是银行资金存管协议签订的前提条件

该规定等于是给一些在观望中的银行、想与P2P合作却又摸不清套路的银行发放了通行证,银行从事P2P资金存管业务将有据可循。

总体来说,经过前期突如其来的《监管办法》及来势浩荡的“专项整治”,备案指引显得相当的“温和”,更有一种“爱护孩子,定下家规”的情怀。笔者感觉,网贷行业真正的春天悄然而近。当然,该份流传的《备案指引》的真实性仍须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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