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在日前举办的2016中国微金融峰会之“数字金融时代的安全、风险与监管”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主任、中国区块链研究联盟主任杨涛表示:“数字化金融既要符合最新的国际技术潮流趋势,又要具有中国特色,满足中国市场的需求,它不可能单打独斗,需要一个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土壤。”

据《中国数字金融发展报告》显示,数字金融是网络技术与金融的深度渗入和融合。其中,网络技术对金融的渗入主要包括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大数据、P2P网贷、众筹融资、网络银行等。网络技术能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变金融交易的组织形式和市场结构,拓展交易的可能性。

在对数字金融的应用上,蚂蚁金服大安全资深架构师李俊奎鲜明地认为“密码已死”,传统的风控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而蚂蚁金服正在尝试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风险控制。对此,李俊奎透露,蚂蚁金服利用大数据分析用户的生物特征和行为特征,已实现支付宝盗损率小于十万分之一的目标。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金融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防范由新技术带来的风险问题仍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二部负责人王新华指出:“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利用信息技术更加高效的传递、处理信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由于利益相关方的道德风险,规则不完善等因素,信息缺失、信息失真,乃至信息欺诈等问题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屡见不鲜,且借助互联网呈现快速扩散态势,进一步损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以致于引发互联网金融风险。”对此,王新华认为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有效手段,风险预警是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前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则对数字金融的风险治理提出“法律治理+技术治理”的解决方法,具体分为六个方面。

“首先在投资者方面,应该改变传统金融只强调资产端的风控、资产端的定价模型的架构,需要从资金端,从投资的角度强化风险定价模型的构建;其次,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第三,对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风险提示、冷静期等;第四,应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之后的纠纷和解决机制;第五,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要改变传统的准入的审慎监管模式,而需要采取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的方式;最后,要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确立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的双重监管体系。”杨东说。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