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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非常明确: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原因大家共知,彼时全国范围内集中爆发以“e租宝”、“大大”、“中晋”为代表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大事件。时隔一年央妈再次出手,于12月27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其中规定:

一、关于主体

服务商包括四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即俗称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支付通道服务)以及征信机构。

消费者:仅限自然人,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机构投资人不受本办法保护,维权需诉诸其他法律法规。

二、关于对金融机构行为的主要规范要求

1、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金融信息、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信息查询、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及金融消费重大纠纷应急机制等,总之,完善内控是必须滴;

2、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消费者适合度,此是金融机构的隐形杀手,一旦消费者启动匹配度异议,有几个金融机构能够自证清白?

3、资金安全,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大的问题是资金不安全,因此每个红头文件必然列为重点;

4、信息披露,比起全国互金协会发布的信息披露96项规定,办法要求更细,甚至要求金融机构披露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点和方式;(肯定有人要喊这是要老命的节奏)

5、证据保全,只有电子存证不可以,签字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必须保留三年;

6、营销推广和野蛮催收,虚假宣传行为再次被叫停,委托第三方催收必须注明:禁止野蛮!

7、格式合同,金融机构以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金融信息书面使用授权或者同意的, 应当在条款中明确向他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和具体情形, 应当在协议的醒目位置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该授权或者同意的可能后果。概括性承诺无效!

三、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1、收集信息必须合法、合理、必要,且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以其他非法形式泄漏;

2、信息密级管理制度,个人信息不可全公司共享,基于监管、审计、数据分析使用必须采取安全加密措施;

3、境外机构使用,四重条件:

A.符合《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B.签署协议;

C.现场核查;

D.境外机构保密承诺。

四、主管机关及投诉处理

央妈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金融消费者必须实名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个人有效身份信息的”不予受理,冤有头债亦有主。

保护办法出台,对于饱受侵害的广大金融消费者而言无疑是巨大的福音,金融消费者不但要仔细研究办法使之成为自己实实在在的保护武器,更重要的恐怕还是要不断地升级自己的投资理念、投资能力和投资修养,毕竟,法律法规是硬件,其运行的有效性还必须依赖于消费者本身这个软件系统。

年末了,祝所有消费者投资安全、利丰;所有平台健康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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