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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务院在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至2020年)》中明确提出,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专门的安排部署,这是人民银行落实规划纲要,切实探索解决农村融资难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我国,从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提出金融生态建设起,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就开始了。各地参照金融生态的基本内涵,结合本地实际,以不同的方式开展了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等探索工作。经过十多年努力,现在回头看,尽管走了一些弯路,出现了操作性差和不可持续等问题,但是,它给我们带来的好处也是明显的:从地方政府及部门到乡村干部及社员的信用意识大大增强,信用环境逐步改善。这些都为我们当前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基础。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工程,随着农村农业改革的深入发展,与过去相比,其环境和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事前将以下问题弄明白: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主体,将谁作为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对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应当以什么为依托,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应当怎样发挥作用。只有把这些问题弄明白之后,我们才能够正确确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的建设定位、建设原则和建设方法。

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主体

随着农村农业改革创新的加快推进和不断深化,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对农村农业的数据统计也更加及时完整、更加科学合理,如像农业经营主体、农房、农地(确权登记办证和流转)、其他产权、农业经营模式、经营产业、农田建设、乡村道路等的各类数据已经逐步细化和完善,统计也逐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但是,地方政府的各个涉农管理部门,因其工作的重点不同而出现同类数据在部门间分散管理的情况,所以即便是对农村某一领域的情况,要想从单个管理部门获得比较完整的数据也是非常困难的。在政府、人行、工程建设方、商业银行之间合理划分责任,形成部门合力是工程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也就是说,在建设农村信用体系过程中,需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把分散在政府部门间农业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系统平台推送,同时,也需要由人民银行承担组织和推动责任,在使工程建设符合金融政策要求基础上,能够满足商业银行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和信贷技术的规范。“政府主导、人行牵头”便成为我们在推动工程建设时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对象

过去,我们对农村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是以农户为基础来进行的,即把农户的生产经营、生产能力、收益水平、个人人品、家庭人数、家庭财产等作为主要的信息采集内容。由于量大分散、手段落后,根本不能做到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对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维护,特别是信息的采集与信息的运用不衔接,造成其使用价值递减。长期以来,农村的小微信贷市场其实都不是以银行供给为主而是以民间借贷为主的,面对这样的情况,如果我们再不汲取教训、不在思路和方法上做出大的突破和创新,新时期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则会因重新落入沉疴而失去意义。应当看到,以土地流转为重要特征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的适度规模化经营,使得农业经营主体已经由原来的以农户为主变成了现在的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为主,且呈迅猛增长之势。农业经营主体内涵的根本改变,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对资金需求数量的增加,即由过去主要以小微额的农户资金需求,变成了现在主要以中小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资金需求主体的变化决定了信用信息采集的对象也必须随之改变。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依托

从目前的实际工作情况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的地方是以政府部门为依托的,而更多的地方是以人民银行为依托的。依托政府部门建设,看似加大了政府对工程建设的责任,可以较好地解决部门间的协调,也有利于实现各部门对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更新,然而,在信用指标体系的建立、信用系统的建设等方面,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要求和借款人对金融产品的灵活选择需求。更重要的是,依托政府部门建设,还不能保证系统技术升级和对系统运维在资金上的持续性投入。依托人民银行建设,从形式上看似乎比过去有了较大变化,其实质仍然是大包大揽,其效果与依托政府部门正好相反,这种吃力不讨好、不可持续的事情一定不能继续为之。当然,如果我们以第三方公司作为依托,实现市场化运作,不仅能够保持依托政府部门和人民银行的优点,还能够有效克服它们各自存在的不足。不难看出,“市场运作”便成为我们在推动工程建设时应当遵循的又一重要原则。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怎样发挥作用

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是为了解决金融机构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不愿贷或“凡贷必担保”等问题。收集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信息,因此工程建设的关键是将信用信息数据库与金融服务相连接,即通过信息系统归集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在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平台上依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向其授信,最终实现客户信用由信用资源向信用资本转化。一是可以让金融机构根据信贷业务管理要求,从信息系统中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客户信息,并对客户进行选择。二是可以让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其资金需求,从金融服务平台中便捷地了解金融产品,并对产品进行选择。三是当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选择和农业经营主体对产品的选择相一致时,即可在平台上实现“信用贷款”的发放。发放“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本意,但它一定是在金融机构认为能够承受的安全额度之内的贷款。随着社会信用环境的不断改善,金融机构可承受信用放款的安全额度也会逐渐提高,也就是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要覆盖的主要是中小额度的信用贷款需求,它与大中额度的担保贷款和以传统方式发放的小微额度的信用贷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的信贷市场。当前及未来,我国农村的信贷市场是以家庭承包,适度规模化经营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也是以中小额度的信贷市场为主。因此,在我国实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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