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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能使所有的交易和活动规范化、合法化,对社会的和谐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一份制定全面且合规的网络借款合同,能够大大降低借贷双方的争议、促使各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保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下称“网贷机构”)的合法权益,其作用之大不言而喻。特别是作为网络借贷这块,不管作为借款人还是出借人,平台提供给大家的一个最直观的方式,就是借贷合同。本文主要针对网络借贷合同的主合同进行分析,不涉及担保等从合同及合同性配套文件。

我国《合同法》第129条已经规定了借贷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比如: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但是,一份好的网络借款合同,仅具备这些内容显然不够,还须考虑其诸多个性,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这里所讲的起草,不单指的是合同的书面内容,还包括怎么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即合同的内容怎么展示给借贷当事人。

一、网络借款合同起草的三个原则。

为什么要先说原则?原则是我们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是起草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有了原则,能够保障合同制定不会偏离方向,保证合同内容的合规性、有效性、全面性,进而达到风险防范之目的。

1、符合诉讼证据充分性要求的原则

可以这么说,如主要以一份合同,就能够直接去法院起诉,当然前提是项目逾期,原告主张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诉讼请求,且法院都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那么这份合同,一定是比较完善、合规的合同,因为该有的内容都具备。反之,如果需要提供一些辅助性资料,才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以此才能让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主张,我们可以这么认为,这份合同的证明力还没有达到充分性的要求。另外,有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网络借款合同,其用来证明借款这个事实的证明力要大于没有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网络借款合同。

2、主要站在借款人的角度起草的原则

为什么这么说呢?借款是由出借人提供的,风险也主要由出借人承担,作为网贷机构,有义务保障风险承担者的权益。虽然网贷机构可以通过追加担保,提高借款人违约成本等方式来体现这些保障措施。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若借款逾期,肯定对网贷平台的声誉会有很大的影响,我们可以预计,如逾期项目太多,虽然网络平台不承担风险,但是必须承担最大的风险——无法继续经营的风险。

3、适当考虑网贷机构的利益的原则

网贷机构作为服务的提供者,肯定会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才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但是,网络借款合同,线上合同都是事先在系统后台设置好了,肯定是格式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网贷机构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若提供有争议的合同,容易让自己作为被告,甚至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预先扣除平台服务费的约定,如约定不明,借款人可能要求减少借款本金,若本金减少,导致出借人的减少本金部分存在利息损失,谁来承担这个损失?可能得网贷机构自己承担。

综上,我们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接下来,再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网络借款合同的起草要点。

二、网络借款合同的起草要点

1、怎么披露当事人的名称

按照2016年10月3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会员单位下发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标准,借款人和投资人的身份信息都作脱敏处理,比如:身份证号码可以隐藏出生年月日8个数字,但是这种方式,我认为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也就是说不符合原则一的要求,我们也看到这个标准的起草单位,很多都是互联网金融公司,他们主要考虑到其借款人客户有隐藏信息的需求。但是,这块,我觉得需要考虑原则二,毕竟出借人是最大风险的承担者,网贷机构可以技术处理,当非项目当事人查询时,作脱敏处理,比如我们看很多平台项目的投资记录,投资人张三显示为张*,身份证号码也隐藏了出生年月日,而直接项目当事人在查询合同时,不作脱敏处理,比如张三就显示为张三,身份证号码完整显示,也就是出借人用自己身份证,就可以证明自己就是项目当事人,体现合规的要求。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合同,最后提到,“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般不提到成立的问题,我认为,网贷合同最好把成立也明确,因为网贷合同满标需要时间,到满标并将款项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内,合同还没有生效。网贷机构为减少争议,应尽量明确合同的生成或生效时间,比如:设置成合同自每个出借人投资时成立,至项目满标时且借款发放至借款人平台账户内生效。这里有个好处,就是在资金募集过程之中,一旦临时发现借款人有逾期风险,可以不让合同成立或生效,让网贷机构有缓冲时间。

3、合同的利息起算问题

合同应该明确利息起算时间,比如:利息自借款发放至借款人平台账户内当日或次日起算,否则,因网络借款合同的特殊性,借款人投资后至满标及放款期间存在时间差,在此期间网贷机构必须明确不计算利息,否则因资金闲置,投资人一定会有意见。

4、逾期还款罚息定多少合适

为防止借款人逾期还款,需要给借款人施加压力,网络借款合同起草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给付违约金、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逾期费用(以下统称罚息),因此,需要设置罚息条款。设置时,应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如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仲裁费、平台服务费等费用,那么不宜将罚息定为年利率24%,可以考虑在年利率24%的基础上扣除部分费用后,作为罚息的标准,这样处理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另外,这里也考虑到前面的原则二,优先保护出借人的利益,实际上同时也兼顾考虑原则三,因为,罚息定过高,法院不支持,对平台也没好处,毕竟,罚息属于孳息,本来就归属于出借人,平台拿不到,没必要定太高。

5、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如合同就争议解决条款没有约定,以出借人或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很大可能引发管辖权异议,导致拖延诉讼,实际上对于各个出借人都没有好处。涉及管辖也是起草借贷合同的难点,诉至法院,虽然查封比较快,执行也可能是这个法院,受理费比仲裁少些,但是诉讼时间太长,一审、二审、再审,拖的时间越长,出借人的权益越难得到保障。在这个问题上,可以站在网贷机构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比如选择仲裁机构,例如:广州仲裁委员会目前还提供网络仲裁服务,当事人都可以不用到庭。因仲裁收费与法院不同,选择仲裁机构对投资金额较少的出借人可能不划算,但是可以实现快速裁决,一裁终局,对于网贷机构来说,可以减少法院诉讼曝光平台的可能,因为仲裁都是不公开审理,具有比较好的保密性。

6、电子合同的必要性

我以前在做金融法务时,曾与中国云签谈合作,我问他们有无成功判例支持电子合同,他们说目前还没有,但是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他们还派人去法庭进行说明了,一听到这个,我就知道了,法院对于电子合同还不怎么认可,实际上,现在其他的一些电子签名机构已经有相关支持的案例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提到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虽没有强制要求网贷机构必须采取电子签名,但是应理解为建议采取类似的方式,电子合同可以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且还可以减少冒用他人名义签署合同,导致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的问题。合同有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更高,证明力更强。

最后,关于网络借款合同,还有抵押登记、债权转让、超办法规定额度发标、联合放款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我认为很多都是不合规引发的问题,当然也涉及行政登记机关不配合办理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相关法规进一步完善以及相关机构的配合,才能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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