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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据悉,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17年2月4日印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备案暂行办法》)。这意味着全国首个网贷备案登记监管办法面世。业内人士指出,陆续会有其他地方省市跟进出台相关监管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去年11月28日据报道,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局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下称《备案指引》),为新注册及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给予指引。对比《备案指引》和《备案暂行办法》发现,两份文件有诸多相似之处,例如,对新老平台区分管理和办理备案登记所需材料等。不过不同的是,《备案暂行办法》特别提到:

其一,采取“互联网+”手段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依托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要求网贷机构将合同业务数据和资金流数据实时上传并进行匹配比对,得出监管企业的综合分值,并根据企业的分值进行分级处理,加强对网贷机构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提示,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

其二,新设立和已设立的P2P网贷公司须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备案审核,否则,将不予备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贷机构提交的申请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管理审核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针对备案登记后管理,《备案暂行办法》称,厦门市金融办有权根据相关监管规则,依据网贷机构备案材料、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的信息数据及评估参数等内容对网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将评估分类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示。

【相似之处】

第一、备案登记对新老平台区分管理,对已经设立并开展营业的平台,需根据P2P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结果做相应安排。

根据第三条规定,对新设立平台,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对已设立的网贷机构,应依据厦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本市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第二、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需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根据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将许可结果在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市金融办;未按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另外还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第三、办理备案登记所需材料(详见第二章第五条),包括: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合规经营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以及董实、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注册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已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四、备案登记不可视为是监管对登记机构的增信背书。

暂行办法第二条强调,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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