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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再爆一起P2P平台兑付危机事件,并有媒体报道称该平台实际控制人已经被刑拘,多数投资人已踏上维权之路,还有部分表示“身心俱疲”。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事件牵涉到另一家为涉案平台提供导流服务的P2P平台,那么这个平台在事件中的运作模式、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等等都是各界人士比较关注的问题。为厘清两个平台的复杂关系,我们有必要先对它们的业务模式———导流,进行分析,而后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探讨。

早在2014年,就有券商大胆探索新的业务模式——自建P2P平台发布产品,这是最早的“借道”P2P发展模式。随着监管的趋严,特别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实施之后,对于P2P的业务模式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定,即只能做小额分散的借贷信息撮合业务,并且明确禁止大额标的和信用中介。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平台或退出或转型,其中最常见的转型模式就是导流。

一、导流的应用场景

由于销售基金产品、证券类产品都需要相应的业务牌照。因此,不具备相应资质的P2P平台会选择与基金、券商、小贷达成合作协议,通过该平台提供的入口,再由投资者直接向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购买基金、保险等的理财产品。

具体的合作模式为平台提供理财产品及金融机构信息,起页面导流作用,而投资流程则在金融机构的后台完成。整个交易都在其金融机构平台上完成。也就是说网贷平台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做导流,不直接卖理财产品,它这里所展示的保险、基金、证券等等各种产品只是用于投资者点击,之后马上链接到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投资者在金融机构官方网站上进行选择、支付等购买流程。

二、导什么类型金融产品

就目前实践来看,平台主要导流的金融产品类型为:基金、证券、资管、保险等,还有就是其他P2P平台的借贷项目,本次兑付危机的主体采用的就是此种模式。

三、导流合规性分析

与直接发布理财产品不同,导流模式看起来平台仅提供入口,不参与资金归集、发放,无须基金代销的牌照,保险代销或中介的牌照即可。但是此种模式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仍值得探讨。

央行在九部委联席会议上特别要求P2P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办法》中明确规定平台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前不久北京市监管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明确对《办法》规定的前述行为进行解释:通过平台(包括线上渠道,被允许开办的线下分支机构)完成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的选择、申办、购买、支付等环节操作;未经允许,平台为其他公司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无显著的客户提示并向其他公司收取代理费、推荐服务费等佣金性质的费用等都为禁止性行为。

从“史上最严”的整改要求来看,未经允许、无显著提示且收取佣金的页面导流才被列入整改范围,这是否意味着经允许、有显著提示的导流就合规呢。因此,我们认为页面导流并不违法,但是必须经审批和严格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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