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有关网贷的法律法规,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等,均并未有对外资持股网贷平台做出任何鼓励性或限制性规定。对于外资能否持股网贷平台,华商文律、王律团队结合外资准入相关法律法规及网贷实务,认为应从网贷平台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需取得何种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对外资的限制情况等角度进行剖析。

一、网贷平台应取得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类别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是网贷平台开展业务的必要性条件

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因此,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是网贷平台开展业务的前置性条件。

​2、网贷应取得何种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网贷平台应取得何种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现有网贷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予以明确,依据电信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我们对网贷实务的理解,我们认为,网贷平台应同时取得B21业务的许可(即EDI证)及B25业务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即ICP证),具体分析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又区分为两类,具体如下图:

(图片来源于“深思熟虑”公众号所载文章“ICP证、SP证、EDI证,平台到底该拿什么证?”)

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之“业务界定”来看,网贷平台之“借贷交易在线处理”业务与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匹配,网贷平台之“借贷信息发布和推荐”、“借贷信息搜索查询”、“借贷信息即时交互”等业务与B25信息服务业务匹配,除B21类及B25类外,网贷平台暂未有与其他电信业务匹配的业务类型。

二、外资进入电信类业务仍未完全放开,网贷平台引入外资股东仍受到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限制

2001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信息产业部发布),对外资持股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持完全禁止的态度;2001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持股可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有所放开,但仍规定对于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其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2015年6月《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具体如下图所示:

如上所述,虽然对于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公司,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但在网贷平台应同时取得EDI证及ICP证的情况下,外资持股网贷公司仍然受50%比例的限制。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相关案例

据《2016年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发展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底,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共 67家,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46家,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批复的上海自贸区内企业21家。

案例1: 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许可信息:

股权结构:

案例点评:外资直接持有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增值电信业务B25类)的股权,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投资设立电信企业。

案例2:广州粤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许可信息:

股权结构:

案例点评:外资间接持有广州粤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增值电信业务B25类)股权,间接持有粤亮科技18.9%股权。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母公司,母公司下设全资子公司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案例3: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许可信息:

股权结构:

案例点评:外资直接持有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增值电信业务B21类及B25类)的股权,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投资设立电信企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网贷实务,对于外资持股网贷机构,得出如下结论意见:

1、外资持股网贷机构为中国现行法律所允许,但具体持股比例受到限制,一般而言,依据网贷机构需取得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类别(暂定为EDI证及ICP证,需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外资在网贷机构中的持股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有特殊政策的地域除外)。

2、如上文所述,除外商投资仅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公司其持股比例可达100%外,外商投资其余电信类业务均受到50%持股比例限制,因此,外商投资网贷机构,应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投资设立,不得为外商独资设立。

3、外资可直接持有网贷机构的股权,亦可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网贷机构股权,具体持股安排依据实际情况及利益诉求确定。

4、需特别提示的是:依据我们与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相关办理机构(简称办理机构)的沟通,办理机构表示,在实务中,外商投资的电信企业在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方面,存在难以受理、难以拿证的实际情况,对与外商投资,在实务中存在“开而不放”的情况,因此,提请拟投资境内网贷企业的外商或拟引入外资股东的网贷企业对此予以留意并依据实际情况决策。

除此之外,建议外商投资类网贷机构应特别留意注册资本的法定标准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申报流程,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网贷机构经营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业务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业务对注册资本有不同的要求,且在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办理程序方面亦有特别规定,外商投资类网贷机构若有不明,可与本团队进一步联系。

(本文首发网贷之家,作者:文婷律师wenting@huashang.cn,王艺律师wangyi@huashang.cn;单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